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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 屆別 5 會期 6 案號 136
來函日期 93/09/22 發文日期 93/10/01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0930044626 號
立法委員 王昱婷 
辦理機關 交通部(組改前)
業務別  
摘要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行政院二度駁回國道五號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建設計畫的復工申請,且在蘇花高工程發包部分,僅一工程標尚未簽約,而交通部亦表示不處理廠商棄標申請。本席認為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建設計畫為繼續性計畫,移列擴大公共建設五年五千億特別預算,本與預算法第
案由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行政院二度駁回國道五號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建設計畫的復工申請,且在蘇花高工程發包部分,僅一工程標尚未簽約,而交通部亦表示不處理廠商棄標申請。本席認為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建設計畫為繼續性計畫,移列擴大公共建設五年五千億特別預算,本與預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牴觸,而此際政府對於未取得預算案通過之建設計畫先行發包,且對於廠商申請棄標之申請片面表示不予處理;因此,本席要求政府對於蘇花高工程,需有環境評估、具體成效分析,在先行發包工程部分之善後處理,需儘快有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國道五號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建設計畫,總工程經費高達新台幣九百六十二億元,為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的第三波高速公路計畫中的重點建設。此原列於九十三年度公務預算之公共建設計畫,然經行政院移列為新十大建設五年五千億特別預算。依據預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繼續性經費預算之編制,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因此,政府將蘇花高建設計畫移列特別預算,本與預算法牴觸,政府竟然已先行將工程發包。

二、蘇花高原本規劃去年底動工,但在動工前夕行政院長游錫到花蓮視察時,因地方對於興建計畫仍有反對意見,所以宣布蘇花高暫緩動工三個月;今年一月底,交通部在花蓮縣政府辦理民調確定高達九成居民支持蘇花高建設計畫後,向行政院提報蘇花高的復工申請,但是花蓮縣政府對於配套措施仍有疑慮,因此行政院駁回交通部復工的申請。

三、行政院於六月十日時,再度駁回交通部所提出之蘇花高速公路恢復動工的申請,理由是立法院及環保團體還有反對聲浪,要求必須經過經建會因應開發衝擊規劃小組討論後再進行決定。經建會建議,未來蘇花高必須以生態工法施工,但太魯閣交流道及崇德服務區規劃應與花蓮縣政府再協商。且應配合花蓮縣政府委由成大進行的洄瀾二○一○創造花蓮永續發展願景計畫辦理,以待立法院及環保團體對於蘇花高建設的支持。

四、目前蘇花高已有兩個工程標發包,發包金額高達五十七億多元,其中一家廠商已簽約,此契約內容之六個月動工合約期限於今年八月六日到期,目前尚未有政府違約賠償的立即壓力。而另一工程標尚未簽約,得標廠商曾提出希望棄標領回壓標金的要求。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卻表示,政府尚未政策性宣布停建蘇花高,暫不處理廠商棄標申請。從建設計畫之預算提出、先行發包工程、到片面表示不處理廠商棄標申請,計畫無具體成效分析且無視於未來可能發生之契約糾紛,在在顯示政府部門行事之草率。

五、在政府積極爭取五年五千億特別預算之際,環保團體針對蘇花高亦提出許多的質疑。蘇花國道有四十公里的隧道工程,有「破壞自然生態系統」及「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之虞,而蘇花高平原高架道路也將「破壞自然景觀和諧性」,並且對社會、經濟、族群生存的亦產生衝擊,因此政府必須根據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進行政策環評,並且於建設計畫未確定繼續進行之前,儘快處理已先違法簽約的善後事項。

內容

對王委員昱婷質詢之書面答復

王委員要求政府對於蘇花高工程,需有環境評估、具體成效分析,在先行發包工程部分之善後處理,需儘快有解決方案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79年核定之「改善交通全盤計畫」為政府交通政策,當時「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均尚未頒行,蘇花高速公路為該全盤計畫中「城際運輸系統發展計畫」之子計畫,屬政府施政計畫項目,無辦理政策環評之要件,本計畫業已依法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並於89年2月獲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第68次會議審議有條件通過。

二、「國道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建設計畫」,前經行政院91年12月24日核定同意分期分段辦理,其中第一期關鍵工程長隧道及平原路段部分可先行發包施工,所需經費由「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支應,依計畫期程本計畫長隧道關鍵工程須即於92年底發包施工,交通部國工局乃分別於92年12月2日及4日完成二標工程發包(539標「三棧段及新城交流道工程」及C535標「九號隧道南段工程」),嗣因花蓮縣內對本建設仍有不同看法,行政院於同年12月12日宣布蘇花段工程暫緩動工。

三、本計畫雖有暫緩動工指示,但國工局以工程主辦機關立場,採購案既已公開招標及決標,仍應依招標作業完成採購程序;第C539標工程自92年12月2日決標後,國工局即要求得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履約保證金繳納及簽約,且經兩次催告,得標廠商仍未依約繳交履約保證金及簽約,國工局爰依投標須知及政府採購法規定取消該得標廠商得標權利並將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現該廠商已於本(93)年8月20日針對國工局處置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處理中。第C535標工程目前未終止契約,國工局已先請承包商在本計畫未決定動工前,有關開工前之動員,包括人員、機具、材料等準備工作,應暫緩辦理,國工局除已就該標工程進行損失控制外,亦正研議契約處理方式。

四、本計畫經費奉核由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支應,該基金係一具自償性質且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行政院核定其政府負擔之非自償經費,暫以25%編列,即自償比例為75%。蘇花高奉核定完工期程為100年12月,其經費自92年度起編列於國道基金,並依預算法第39條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至由政府負擔之25%非自償經費支出,歷年係編列於交通部單位預算,經行政院審議92年度以後移列於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在該特別預算未通過前,依據「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國庫撥充支應部分,若國庫無法依工程進度及資金實際需要撥充時,得由基金先行以乙類公債以外之財源支應,故本計畫已發包及其他工程預算來源均得由「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支應。

五、按行政院本年6月函示交通部,本計畫俟花蓮縣政府所提七項配套措施之協調結果提報「因應國道五號衝擊規劃小組」討論確認,及「新十大建設特別預算案」經立法院核定通過後,再行動工。其後環保署於8月6日函交通部國工局,有關「國道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工程」案建請依該署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20次會議臨時提案「讓環境休養生息,蘇花高應在環境風險管理的脈絡下重新檢討必要性」決議辦理。該決議略以:本計畫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迄今歷經九二一地震災害、敏督利風災等重大環境變遷,建請交通部國工局再將諸多時空環境變遷與國土永續發展下之細部設計等因素補充完備,作嚴謹的評估作業,並提出環境保護對策之具體承諾。國工局刻委請專業顧問公司參據前述決議研擬補充調查及評估項目著手辦理中,將補充更完備的資料彙整納入蘇花高計畫之環差報告提送環保署審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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