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委員就台南縣鹽水鎮近日發生地下爆竹工廠爆炸,造成六位民眾不幸罹難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違章地下爆竹工廠之取締,於本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爆竹煙火安全管理部分」已有明定,內政部將賡續落實上開方案之執行,並要求各地消防機關立即採行下列相關措施,俾強化取締功能: (一) 定期邀集轄內爆竹煙火製造商及販賣商舉辦座談會,宣達勿委託地下工廠加工及販售或非法儲存爆竹煙火。 (二) 協調當地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對於可能供作違規製造、加工或儲存爆竹煙火處所(如郊外偏遠地區、獨立家屋、無人居住之房屋等),共同執行勤區查察勤務。 (三) 對於曾經查獲地下爆竹煙火工廠,或曾發生爆竹煙火爆炸場所加強查察取締。 (四) 加強實施督考,檢討得失及實施績效。 (五) 廣為宣導利用爆竹錄音帶替代燃放。 (六) 鼓勵民眾踴躍檢舉非法。 二、另有關訂定爆竹煙火管理法規部分,內政部刻正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將爆竹煙火指定為公共危險物品,並增修爆竹煙火管理專章規範(含爆竹煙火之分類、管制量、場所安全管理及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違反規定者,得依消防法處分。上開辦法預定於本(九十一)年六月前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