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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 屆別 5 會期 1 案號 355
來函日期 91/03/18 發文日期 91/03/25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0910013116 號
立法委員 鄭國忠 
辦理機關 內政部(組改前)
業務別  
摘要案由:本院鄭委員國忠,有鑒於台南縣鹽水鎮近日發生地下爆竹工廠爆炸,造成六位民眾不幸罹難乙案,突顯出國內爆竹之製造與管理問題,相關法規未臻健全,致違法私製爆竹傷人事件層出不窮。有關單位除應嚴加查緝非法地下爆竹工廠外,主管機關並應儘速統籌規劃相關法令之修訂,
案由

案由:本院鄭委員國忠,有鑒於台南縣鹽水鎮近日發生地下爆竹工廠爆炸,造成六位民眾不幸罹難乙案,突顯出國內爆竹之製造與管理問題,相關法規未臻健全,致違法私製爆竹傷人事件層出不窮。有關單位除應嚴加查緝非法地下爆竹工廠外,主管機關並應儘速統籌規劃相關法令之修訂,以杜絕此等不幸案件再度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近日台南縣鹽水鎮因舉辦傳統民俗中之大型施放蜂炮活動,驚傳搭建炮仗工人受傷,及發生地下爆竹工廠爆炸,造成六位民眾不幸罹難等事件。台灣地方民俗及傳統節慶活動中,常施放大量爆竹,惟爆竹本身具有爆裂之高度危險性,然其製造、堆存、運送、施放、管理……等規定,卻付之闕如。

二、地下爆竹工廠之查緝與規制,現階段亦僅有勞委會之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準加以規範,法規未臻健全,違法私製爆竹之情況實際上難以杜絕。國內爆竹需求量大,潛藏大量商機,在合法工廠設立規定嚴格,數量甚少之情況下,不肖之地下工廠為牟取暴利,枉顧公共安全,私製爆竹,致民眾死傷事件層出不窮。

三、本席認為,有關單位除應嚴加查緝非法地下爆竹工廠外,各主管機關應儘速統籌規劃相關法令之修訂,將爆竹列入消防法規中之管制物品,嚴加管制,並仿效國外法制,研擬相關管理條例,以避免此等不幸案件再度發生。

內容

鄭委員就台南縣鹽水鎮近日發生地下爆竹工廠爆炸,造成六位民眾不幸罹難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違章地下爆竹工廠之取締,於本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爆竹煙火安全管理部分」已有明定,內政部將賡續落實上開方案之執行,並要求各地消防機關立即採行下列相關措施,俾強化取締功能:

(一) 定期邀集轄內爆竹煙火製造商及販賣商舉辦座談會,宣達勿委託地下工廠加工及販售或非法儲存爆竹煙火。

(二) 協調當地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對於可能供作違規製造、加工或儲存爆竹煙火處所(如郊外偏遠地區、獨立家屋、無人居住之房屋等),共同執行勤區查察勤務。

(三) 對於曾經查獲地下爆竹煙火工廠,或曾發生爆竹煙火爆炸場所加強查察取締。

(四) 加強實施督考,檢討得失及實施績效。

(五) 廣為宣導利用爆竹錄音帶替代燃放。

(六) 鼓勵民眾踴躍檢舉非法。

二、另有關訂定爆竹煙火管理法規部分,內政部刻正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將爆竹煙火指定為公共危險物品,並增修爆竹煙火管理專章規範(含爆竹煙火之分類、管制量、場所安全管理及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違反規定者,得依消防法處分。上開辦法預定於本(九十一)年六月前發布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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