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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 屆別 6 會期 2 案號 1064
來函日期 94/11/01 發文日期 94/11/09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0940052824 號
立法委員 黃昭順 
辦理機關 經濟部(組改前)行政院主計處(組改前)
業務別 水利與水資源
摘要就「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草案編列特別預算問題
案由

本院黃委員昭順,為行政院最近為了要逼立法院儘快審議「八年八百億元治水特別預算」,話愈說愈重,從沒有良心,希望解散國會,到思考國會存在價值。相對審計部的數據資料指出,上一年度從中央到地方合計有四千多億的公共建設嚴重缺乏經濟效益且浪費公帑,點出了問題的一個焦點,除了有會「要錢」的狠勁外,還得應有能「花錢」的本事與能耐才行,否則若是立法院放行了這八百億,到明年審計部所顯現的數據還是很難看。這幾年來政府提出的不少重大特別預算案,都是先緊扣重大事件,接著推出對仗工整的口號主張,再就是一筆龐大的特別預算送出來。而計畫內容大多簡略,沒有多少討論空間,倒是反對者莫不都被扣上各種帽子,造成特別預算常態化的現象。現行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這項條文當中,最重要的兩個字,就是「得於」。這表示所列出的四種狀況,只是提出特別預算的必要條件,而非表示這四種政務,都必須提出特別預算。如今特別預算似乎已變成年年必提,原本應是例外,現在早成了常規。類如治水防洪的政策,以台灣地理與天候本就是常態的政務之一,既非三年五載可以確定收功,也不可能保證八年就一定奏效,既然事關重大,當然該周詳計畫謹慎評估,並編入每年的年度預算中逐步落實,讓每一分錢都花在刀口上。目前國家的財力困難,公債終究不能無限量濫發,特別預算畢竟是例外,不能推動政策全都仰賴特別預算,整個施政主軸還是應該回歸中央政府總預算上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雖說後來經濟部有搬來一大堆計畫書開記者會,但先前經行政院草擬送立院的八年八百億元治水預算條例,確實只有簡略的幾條條文,寫在薄薄的兩張紙上。就憑兩張薄紙上倉卒草擬的幾條條文,沒有詳盡規劃,沒有妥善評估,就要立法院為八年八百億元預算背書,要是不支持,就是沒有良心,就應該提不信任案,就應該解散國會,這確實是言重了!

二、這幾年來,行政部門彷彿養成了習慣,動不動就提出「╳年╳千億元特別預算」,不斷在總預算體制之外,另外分割預算租界。預算最基本的精神,就是仔細評估施政需要,提出完整作業計畫,哪些項目需要多少金額,匯總之後編列成詳細的工作計畫。換句話說,預算是精確的工作計畫,不是順手亂開的支票簿。很不幸的,從防治SARS到振興經濟,到防治水患,各種特別預算都欠缺精確工作計畫,結果各種預算被挪用或浪費的情況不斷出現。

三、任何施政預算經過民意機構通過後就是法律,就具有約束力,任何政策執行的經費支出,也都必須受此一預算的約束。而執行預算最基本的規範,就是預算科目不得互串挪用。例如預算法第二十二條,對行政院第二預備金的使用範圍,訂有詳細規定,但是,行政院卻濫用第二預備金去修繕政府大員官舍,拿去施放煙火,拿去購買電腦,就是沒有拿多少去救助水災。面對挪用預算的批評,行政院發言人先是振振有辭,強調行政院另有救災專款,用不著動用第二預備金救災。至於行政院有沒有拿第二預備金去修繕官舍,去施放煙火?發言人則又含混其詞,還要請主計處去查。從振振有辭,到含混其詞,透露了行政部門,對於怎麼花錢的能力,遠不如他們要錢的能力。

四、行政院認為政策無從推動,全是因為立法院卡著不給錢,於是「要錢」的口氣愈說愈狠。問題是「看緊荷包」本來不就是立法院的天職?如果徒有「要錢」的犀利辯才,卻無「花錢」的智慧與能耐,立法院審查時守住法治立場,就預算論預算,不必跟著糾纏到底有沒有良心,才是國會存在的真正價值。

內容

一、為加速改善易淹水地區水患威脅,行政院指示經濟部研擬「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草案,並已於本(94)年5月18日函送 貴院審議,同時,該部亦完成「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綱要計畫」,期於審議預算時提出具體之實施計畫,俾利該條例審議通過後立即推動實施。

二、治水屬長期且持續性之工作,以往河川及區域排水多以傳統築堤束洪方式規劃治理,無系統性治理方式,難以有效改善易淹水地區之水患問題。前開計畫即以綜合治水手段(傳統築堤束洪方式搭配環境營造、分洪、滯洪池、排水設施設置、排水渠道清疏、閘門及抽水站設置)採流域整體規劃治理方式,期能有效改善高淹水潛勢地區之水患威脅。惟如採年度公務預算編列經費辦理,平均每年100億元額度,恐排擠其他公共建設計畫,又治水需穩定且連續之財源,為避免預算中斷,爰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辦理。

三、政府各項施政計畫主要係透過編製年度總預算據以推動,並統籌運用有限資源作妥適安排,惟如遇有緊急或重大之事項,在符合「預算法」第83條規定之要件,包括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編製特別預算以為因應。行政院近年來提出之特別預算,包括921震災重建、SARS防治紓困、基隆河整治、擴大公共建設及投資等,均符合上開規定得編列特別預算之要件,並研擬特別條例草案送請 貴院審議通過,據以編列特別預算,故特別預算之編列均屬嚴謹。

四、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各機關因應政事臨時需要,或業務量增加,或配合計畫修訂,可申請動支第2預備金作短期應變之用。另行政院對於各機關申請動支第2預備金案件,均依規定動支條件嚴格審核,且其中每筆動支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均依規定先送 貴院備查,年度結束時並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 貴院審議,爰第2預備金之動支情形,仍受 貴院監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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