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改善易淹水地區水患威脅,行政院指示經濟部研擬「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草案,並已於本(94)年5月18日函送 貴院審議,同時,該部亦完成「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綱要計畫」,期於審議預算時提出具體之實施計畫,俾利該條例審議通過後立即推動實施。 二、治水屬長期且持續性之工作,以往河川及區域排水多以傳統築堤束洪方式規劃治理,無系統性治理方式,難以有效改善易淹水地區之水患問題。前開計畫即以綜合治水手段(傳統築堤束洪方式搭配環境營造、分洪、滯洪池、排水設施設置、排水渠道清疏、閘門及抽水站設置)採流域整體規劃治理方式,期能有效改善高淹水潛勢地區之水患威脅。惟如採年度公務預算編列經費辦理,平均每年100億元額度,恐排擠其他公共建設計畫,又治水需穩定且連續之財源,為避免預算中斷,爰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辦理。 三、政府各項施政計畫主要係透過編製年度總預算據以推動,並統籌運用有限資源作妥適安排,惟如遇有緊急或重大之事項,在符合「預算法」第83條規定之要件,包括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編製特別預算以為因應。行政院近年來提出之特別預算,包括921震災重建、SARS防治紓困、基隆河整治、擴大公共建設及投資等,均符合上開規定得編列特別預算之要件,並研擬特別條例草案送請 貴院審議通過,據以編列特別預算,故特別預算之編列均屬嚴謹。 四、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各機關因應政事臨時需要,或業務量增加,或配合計畫修訂,可申請動支第2預備金作短期應變之用。另行政院對於各機關申請動支第2預備金案件,均依規定動支條件嚴格審核,且其中每筆動支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均依規定先送 貴院備查,年度結束時並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 貴院審議,爰第2預備金之動支情形,仍受 貴院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