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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 屆別 9 會期 2 案號 331
來函日期 105/11/02 發文日期 105/11/10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50096053 號
立法委員 許淑華 
辦理機關 財政部
業務別 賦稅
摘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房屋稅是否過高,是近來全民最關切的議題之一,其實,當初調高房屋稅,主要還是回應民眾對近幾年來房價愈炒愈高的不滿情緒。景氣低迷,大部分受薪階級的所得不是停滯就是減少,對於任何稅負的增加,都感受深刻,如何兼顧居住正義和民眾住的基本需求,就需
案由

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房屋稅是否過高,是近來全民最關切的議題之一,其實,當初調高房屋稅,主要還是回應民眾對近幾年來房價愈炒愈高的不滿情緒。景氣低迷,大部分受薪階級的所得不是停滯就是減少,對於任何稅負的增加,都感受深刻,如何兼顧居住正義和民眾住的基本需求,就需要更細膩的政策配套。調高房屋持有成本,其實已是大眾的共識,但針對調高房屋稅後衍生的各種問題,則必須加以解決,政策實施才能持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房屋稅是否過高,是近來全民最關切的議題之一。自從台北市大幅調高新屋的標準單價、地段率、和囤房稅之後,房屋稅的課徵,就引起極大爭議,前行政院長陳,甚至批評對自用住宅課稅是違憲的作法。不過,地方政府調高房屋稅的腳步並未停歇,台南市確定明年要調漲房屋稅,而且要回溯15年的舊屋,而其他縣市明年也將對新屋調漲房屋稅。

二、當初調高房屋稅,主要還是回應民眾對近幾年來房價愈炒愈高的不滿情緒。在民國90年之前,依法房屋稅的稅基必須在物價上漲累計超過30%才能調整,所以16年沒有調過,90年之後,改為3年可以調一次,但地方政府不想得罪民眾,因此從1981到2014年,房屋購造標準單價從來沒有調整,房屋稅稅基因此偏低,幾乎不到市價的10%,即使去年台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大幅調高,也不過只有市價的三成左右,仍舊遠低於市價。房屋持有成本太低,助長投資客炒作、囤房。因此提高同時有多棟房屋的人持有成本,讓房價回歸正常價格,正是大多數小民的企盼,其中除了提高地價稅外,提高房屋稅就成為政府抑制房價的重要手段。

三、只是房屋稅調高的時機,恰逢房地產市場轉為空頭,新制房屋稅因此被指責成打擊房市的兇手。加上景氣低迷,大部分受薪階級的所得不是停滯就是減少,對於任何稅負的增加,都感受深刻,如何兼顧居住正義和民眾住的基本需求,就需要更細膩的政策配套。地方政府30年不調稅基,突然想在短時間內完成30年該作的事,一定會太急太猛,引起反彈,或者因為配套不周延,衍生新的問題,這種方式也不可取。房屋稅調高以來,至少以下問題有討論改善的必要:

四、首先,房屋稅最受到爭議的部分,就是適用時點「一刀切」的調整方式。目前除了台南市之外,已調高單價的九個縣市,都只對調整後的新造房屋採用新稅基,只差一天領到證照,繳交的稅就差了一倍以上,非常不公平。舉例來說,內湖的萬豪酒店和美福酒店相隔只有100公尺,美福酒店103年4月取得使用執照所以適用舊單價,晚8個月才拿到使用執照的萬豪酒店卻要適用新單價,每年所繳的稅比原來預估多出一倍,高達1.3億,萬豪酒店多次沉痛指陳,不能掌握稅務風險,如何在台灣投資。

五、一刀切的方式,也可能對新政府想積極推動的都更形成阻礙。根據統計,全台屋齡超過30年的房屋達384萬戶,其中很多老屋缺乏消防安全,沒有電梯,或位於土壤液化區,如果推動都更,不僅可提升居住品質,預估更有超過數兆元的重建商機。但都更後的新房子要繳新制房屋稅,不免讓屋主望而生畏。

六、就以具指標性的都更案文林苑來說,45坪的新屋,沒有折舊,結構又升級,預估房屋稅大約要繳5萬多元,而原來的舊屋因折舊得差不多,房屋稅僅有一、二千元,如今卻較原來暴增了50倍,讓屋主很難接受。需要都更的房子,屋齡多在30年以上,不少屋主是退休人員,現在所要繳的房屋稅經折舊已經很低,看到都更後要繳交幾十倍的稅負,和每個月數千元的管理費,恐怕都更意願會大打折扣。

七、稅基的計算不夠透明。房屋稅的計算方式是:稅率×房屋現值。房屋現值包括了房屋標準單價、面積、折舊、地段率等,其中地段率的爭議最大,例如,一條路在馬路的兩邊地段率就不一樣。有業者就提出,台北市峨嵋街地段率是320%,敦化南路是300%,恐怕沒有人懂為什麼峨嵋街的地段率比敦化南路高。台北市實施的豪宅稅,並不是提高豪宅的標準單價,而是對認定的豪宅,直接在既有房屋稅上,再用地段率加成來加稅,造成造價差不多的豪宅,因為地段不同,課稅就不一樣。這部分其實應該屬於地價稅部分,但也加在房屋稅上課徵,就很難令民眾信服。

八、調高房屋持有成本,其實已是大眾的共識,但針對調高房屋稅後衍生的各種問題,則必須加以解決,政策實施才能持久。台北市政府已經研擬改革方案,我們樂見房屋稅爭議太大的部分進行調整,也呼籲地方政府,本著居住正義的態度調整房屋稅,切莫當作彌補地方財政短缺的手段。在實踐居住正義的前提下,「輕自住、重囤房」是一定要秉持的原則,但改革過程不能急著一次到位,應該在完整的配套措施下,以公平透明的決策循序漸進,讓購屋者和投資者能掌握房屋稅調整的時程和軌跡,而不是接到稅單才嚇一大跳,如此才能建構一個健全穩定的房地產市場與稅制。

內容

許委員就調高房屋稅後衍生的各種問題,必須加以解決,政策實施才能持久乙節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鑑於最近各界反映地方政府調整房屋標準價格,造成房屋稅稅負偏重,為檢討現況,蒐集各地方政府意見,財政部於105年10月4日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召開「房屋稅相關問題」會議,獲致共識,將對房屋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標準等部分,研訂相關參考標準或調整計算參考公式,供地方政府未來作業參考。

二、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1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依上,地方政府依法應每3年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乙事,屬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由地方政府本於地方自治精神及自有權能辦理。財政部賦稅署於105年8月4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就房屋標準價格調整幅度及是否適用舊屋等節應審慎評估,並加強溝通宣導,期能化解民眾疑慮。

三、至都更後要繳交幾十倍稅負,恐屋主參與都更意願會大打折扣乙節,財政部建議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2款有關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之規定,延長為4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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