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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1 案號 464
來函日期 101/04/11 發文日期 101/04/30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10022214 號
立法委員 黃文玲 
辦理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業務別 醫政
摘要就改善醫護人員工作條件問題
案由

本院黃委員文玲,針對台灣國內護理人員缺額情形嚴重,政府單位應即檢討護理人員人力培訓、薪資結構、工時長短以及工作環境等各項議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配套措施以及執行期程,並做出專案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調查全國醫院護理人員情形,結果缺額高達7,000人,理事長呼籲醫院應該「關病房減床」,本席覺得,這應該是理事長最無可奈何的辦法,減床固然可以提高住院病患醫療的品質,但是其他也需要住院的病患,又該怎麼辦呢?

二、根據統計顯示,在133家接受調查的醫院中,有120家、九成的醫院表示招募護理人員有困難,75家、近六成表示很難招聘到足額的護理人員,整體來講,國內醫院護理人員平均缺額率為7.2%、高達7,000人,不但地區醫院的問題嚴重,連財務狀況比較好的醫學中心,也面臨人力短缺的情形,在調查中就顯示國內有三家醫學中心的護理人員缺少了一成。

三、有時候會遇到一些美麗的白衣天使跟本席抱怨說,「事多、錢少、工時長」就是護士這個行業的寫照。醫院出現了護理人力荒,衛生署說的很好聽,說「醫院應該以護理人員的多寡來調整病床數量」,又說「醫院應該提供更好的工作環境及待遇,來留住護理人員」,在實際上呢?

四、依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3條附表的規定:在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裡,一般病床每四床應有一人以上的護產人員。乍看之下,護理人員雖然只需要照顧四床的病人。但是在實務上醫院的經營方式是,以住滿病人的60床為例,60床只要聘請15個護產人員,就可以合法設立醫院,而15個護產人員輪值三班,每班5位護產人員,在這個時候,平均每位護產人員必須照顧12床的病患,而在這些護產人員中,還包括護理師、護士及助產士,等於說這些人當中,有些人還必須負責行政事務!請問,護理人員有比較輕鬆嗎?

五、馬英九在連任之前,曾經針對護理人員人力短缺、工作負擔沈重的情形,做出承諾要讓護理人員回歸專業、避免兼差,要讓護理人員可以準時下班。請問,這個承諾什麼時候可以實現?當衛生署將人力放任醫院自行調配時,對於醫院為了降低成本以追求盈餘,而減少人力、增加工時,馬政府解決了嗎?當衛生署編列大筆預算,補助醫院改善醫療環境時,既然醫療環境改善了,為什麼醫院的護理人員還有這麼的缺口,馬政府了解原因了嗎?

六、護理人員的缺額,代表著護理人員面臨惡劣的工作環境,以及不平等的薪資狀況,更代表著病患無法得到應有的醫療品質。馬政府,想出辦法了嗎?針對台灣國內護理人員缺額情形嚴重,政府單位應即檢討護理人員人力培訓、薪資結構、工時長短以及工作環境等各項議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配套措施以及執行期程,並做出專案報告。

內容

一、為改善醫護人員工作條件,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100年公告修正之「醫院評鑑基準」,已將護理人力列為必要項目,必要項目未通過,醫院評鑑即不合格,未來並將研議於該基準納入三班護病比。另該署曾於100年3月至8月邀集護理、助產人員等14類醫事人員之全聯會、醫療機構代表、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及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召開8次醫療機構人力標準研修會議,調高護產人力配置標準,由原來一般病床每4床必須有1名以上護理人員,修改為50床以上醫院每3床必須有1名以上護理人員,且提升加護病房及門診人力設置。該署並已於本(101)年4月9日修正公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將函請各地方衛生局加強宣導,並定期或不定期加以查核。又該署已推動「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依方案計算公式計算護理人數之比值結果排序前70%者給予獎勵。本(101)年已議定20億元,專款專用於提升護理人力之配置及護理人員獎勵措施。

二、此外,行政院衛生署亦積極研修「護理人員法」、「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以完善輔助護理人力制度,減輕護理人員工作負擔;辦理本土化磁力醫院認證及護理人力回流計畫,鼓勵醫院採行具吸引力之留任措施;已於100年11月1日將「醫療機構與護理人員勞動契約建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 「醫院聘僱員工期間勞動條件常見不符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之事項」行文各醫院,供各醫院依循,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另醫院評鑑亦納入勞動條件檢查結果指標及研擬護理工時規範。未來該署仍將朝提升護理人力配置、辦理獎勵措施及強化護理人員專業能力三方向持續推動,以改善護理執業環境。

三、為督促醫療院所確實遵守勞動相關法令,有關醫護人員超時工作及工資給付向係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檢查重點。該會自97年起,每年均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對於個案之申訴,均即交由各勞動檢查機構查處,其有違反勞動相關法規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並責其改善,以維醫護人員權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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