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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1 案號 368
來函日期 101/04/11 發文日期 101/04/12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10022118 號
立法委員 徐欣瑩 
辦理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業務別 選務
摘要就立法委員選區劃分問題
案由

本院徐委員欣瑩,有鑑於立法委員單一選區劃分導致票票不等值,進而造成選民所受到的服務品質嚴重落差,更甚者影響地方發展與社會進步。因此,為了平衡大小選區的資源,本席認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在劃分選區上所需考量的不僅是人口分布,也應一併考量選區面積。現行選區劃分中,新竹縣與宜蘭縣不僅在人口上多於大部分選區,面積上也廣過大部分選區,然而在委員執行公務上所分得的資源卻沒有任何差別,服務品質不免受到影響,更有資源不足拖累地方發展之虞。爰特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時採取補正措施,並在未來劃分選區時注意各選區人口數與土地面積之差距,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單一選區制之下由於憲法明定立法委員席次數,加以行政區劃並不符合人口分布,而分配席次以縣市為單位,因此公平代表性容易受影響,造成票票不等值問題,乃必然現象。中央選舉委員會在選區劃分之時,雖已致力於使各選區規模接近,席次在兩席以上的縣市,其內部各選區人口分配與該縣市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相差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則。然在應選席次僅一席之縣市,委員負責之人口數便可能遠超過24萬至37萬的範圍,以應選兩席之南投縣與新竹縣相較,南投縣每名委員平均人口數為25.5萬人,而新竹縣委員一人對46萬縣民負責,宜蘭縣與新竹市委員也分別有高達44萬與38.8萬選民要服務。中央選舉委員會在劃分選區的同時,疏忽此一問題,未採取任何補正措施,亦未針對人口數負擔過重的立法委員在實行其職務上所需資源提出補貼。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在劃分選區時使用的人口資料乃是民國九十五年的資料,民國九十九年新竹縣人口已成長至51萬之譜,票票不等值情況更嚴重的同時,選民所接受的服務也更不等值。

三、又新竹縣此一選區不僅人口多於其他選區,面積也廣達1,427.54平方公里,相較於其他大多數選區面積多則數百少則數十平方公里面積,新竹與一樣人口與面積相當可觀的宜蘭縣兩選區的委員公務吃重非常人能比。

四、諸如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委員得置公費助理,八至十四人,然而並沒有授權選區相對較大的委員聘任較多的助理,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同時規定編列委員辦公事務預算,此預算亦僅平分至各委員,並未呼應到每個委員所服務的選民數不同,需求多寡不同,在這樣齊頭式平等之下,選民所受到的服務有打折之虞,資源不足嚴重拖累發展更將影響地方發展與社會進步。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在及時採取補正措施,針對負擔過重的委員實行其職務所需資源適當補貼,待下次調整選區時,中央選舉委員會必當審慎考慮,修正此一嚴重傾斜。

內容

徐委員就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73人,每縣市 至少1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另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7屆立法委員為準,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10年重新檢討一次,如有變更之必要,應依同法第37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辦理。亦即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2年2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於1年8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立法院對於前項選舉區變更案,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否決。如經否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否決之直轄市、縣(市),參照立法院各黨團意見,修正選舉區變更案,並於否決之日起30日內,重行提出。立法院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1年1個月前,對選舉區變更案完成同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同意部分,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之。

二、爾後本會辦理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當依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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