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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2 案號 106
來函日期 101/09/24 發文日期 101/10/02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10060846 號
立法委員 林鴻池 
辦理機關 交通部
業務別 路政
摘要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民眾陳情,借車給親友使用,超速違規導致扣牌,車主並非違規當事人,卻形同受連帶處罰,認為道路管理交通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的規定,過度侵犯車輛所有權人的支配權。而交通部曾做出函釋,認為租賃業者遇相同狀況時,可檢附相關證明後領回車輛或牌照
案由

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民眾陳情,借車給親友使用,超速違規導致扣牌,車主並非違規當事人,卻形同受連帶處罰,認為道路管理交通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的規定,過度侵犯車輛所有權人的支配權。而交通部曾做出函釋,認為租賃業者遇相同狀況時,可檢附相關證明後領回車輛或牌照,本席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對相關規定遭民眾質疑處,提出合理解釋,若有不當,應進行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本席接獲民眾陳情反映,將車子借給親友使用,卻因親友接連超速,被開出兩張罰單,並且扣牌半年,導致非違規者,卻連帶接受處罰,也造成日常生活的不便。

二、第七屆時,曾有委員提案,針對類似情事,提出質疑,認為這樣的處罰,使得無辜的車主連帶遭受池魚之殃,且交通部曾針對租賃業者做出函釋,建議如有租賃業者遇駕駛人因高速違規時,可檢附相關證明領回牌照或車輛,何以一般民眾卻無法適用?

三、爰此,本席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對相關規定遭民眾質疑處,提出合理解釋,若有不當,應進行改善。

內容

林委員針對民眾反映,現行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吊扣汽車牌照之處罰,影響汽車所有人權益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對違規駕駛人所使用之汽車併予吊扣汽車牌照或沒入該汽車之處罰,均係因該等違規行為如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之酒駕、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或第43條規定之蛇行、危險駕駛及競速飆車等已嚴重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需藉由上開處罰規定以遏阻其汽車再被使用,肇生該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

二、另查101年4月5日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已審查現行條例第43條及第85條之2有關對違規駕駛人所使用之汽車併予吊扣汽車牌照或沒入該汽車之處罰規定,經是次會議討論後仍維持現行條文規定,以避免產生只要汽車所有人非違規駕駛人時,即可無條件免責領回應受吊扣之牌照或應沒入之車輛之重大漏洞。

三、至於貴委員所提租賃業者遇相同狀況,可檢附相關證明後領回車輛或牌照乙節,查現行對於租賃小客車部分,本部依條例立法目的意旨,已另有釋義該等租賃業者得領回車輛牌照或車輛而不影響其營運之實務處理,即租賃業者對承租人於事前簽訂有具體租賃契約,明確載明告知不得違反條例第43條規定行為,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租賃業者對承租汽車駕駛人違規行為有任何故意、過失,並於事後即向法院對承租人提出損失賠償訴訟者,即得向處罰機關申請領回車輛牌照。另本部為達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除將賡續透過道路交通安全體系加強宣導駕駛人建立正確之駕駛觀念,並持續宣導汽車所有人落實善盡其車輛管理責任,以避免該等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違規行為發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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