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訂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範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該標準係為正面表列,僅表列之食品類別,得依所列之相對應添加物品項、限量規定合法添加使用,非表列之品項及未准許使用之食品範圍,則不得使用。如違規使用,產品將沒入銷毀,並得裁處罰鍰。 二、部分食品添加物因具有調整食品pH值之功能,故有「pH調整劑」之稱。然而我國食品添加物之用途分類並未特別明列此一類別,其相關品目分散於各類別中,業者產製食品時如需使用此類食品添加物,仍應確認其所含之各項成分均為我國准用之品項。 三、經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醋酸鈉、胺基乙酸、多磷酸鈉及反丁烯二酸一鈉等成分,均為我國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其中醋酸鈉及多磷酸鈉為准用之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醋酸鈉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多磷酸鈉可使用於各類食品,用量以Phosphate計為3g/kg以下。胺基乙酸及反丁烯二酸一鈉均為准用之調味劑,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前述成分亦為國際間准用之成分,業者如依現行規定用於食品加工,尚不致造成消費者之健康危害。 四、衛生機關近年來至便利商店所販售米飯類鮮食之製造廠商現場查核情形,廠商於製程中使用之添加物主要為調味劑及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包括醋酸鈉、胺基乙酸等成分;另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抽驗四大超商之相關米飯製品,均未檢出防腐劑。 五、食品加工使用之「柵欄技術」係結合一種以上食品保藏因子,包括食品之pH值、溫度、水分含量、電位等,藉由調整這些因子而維持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降低食品之pH值確實具有抑制微生物生長之效果,惟其與防腐劑之防腐效果仍有差異;另因調整食品之pH值亦會影響食品之風味口感,因此使用量亦會受到限制。超商賣場之鮮食產品使用俗稱pH調整劑等調味劑或品質改良劑之成分,相當於一般製作壽司使用之「醋飯」,加入醋及糖等成分略予調整米飯酸鹼值,除改變米飯風味,亦可藉由酸鹼值之調整,搭配良好之製程管理,以及運輸與販售期間之低溫控制,共同維持產品品質。 六、有關超商賣場所販售鮮食產品之標示,其販售之包裝型態如係簡易包裝或其他未封口之包材所為之臨時性包裝,目的為方便顧客拿取,且僅於該陳列販售現場販售為主,非以擴大銷售範圍及延長陳售時間者,則非屬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所稱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而係屬同法規定所稱之散裝食品。依據同法第17條之1規定及101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22號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之散裝食品,須強制標示其品名及原產地。業者得以自願標示其他食品標示資訊,惟自願標示資訊仍須詳實標示,如經查獲所標示資訊不實者,衛生機關仍得依法處辦。 七、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刻正進行鮮食產品標示管理之規劃,朝向針對特定散裝之鮮食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及其方式等規範標示原則,擬朝向包裝食品之標示規範,並以輔導方式要求業者完善鮮食產品標示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