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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2 案號 1129
來函日期 102/01/25 發文日期 102/01/28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20006369 號
立法委員 黃昭順 
辦理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業務別 國民健康
摘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一般便利商店、賣場販賣之鮮食商品(含便當)存有pH調整劑—食品添加物,籲請政府有關應予正視。據瞭解幾乎各類型便利商店(賣場)的鮮食商品,如便當、飯糰及三明治……等,都摻有食品添加物pH調整劑,這是一種複方食品添加物,可以降低食物的酸鹼值,
案由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一般便利商店、賣場販賣之鮮食商品(含便當)存有pH調整劑—食品添加物,籲請政府有關應予正視。據瞭解幾乎各類型便利商店(賣場)的鮮食商品,如便當、飯糰及三明治……等,都摻有食品添加物pH調整劑,這是一種複方食品添加物,可以降低食物的酸鹼值,以達防腐保鮮的目的,明確的說就是具防腐劑的效能。每一種pH調整劑是以醋酸鈉、胺基乙酸……等食品添加物為主體,再搭配多種化學物質組合而成。因並未明列為受防腐劑管制,所以用量和使用基準毫無限制,如有不肖廠商要讓食物保存期長些,添加上數十倍劑量也無人會管,更因不必標示,消費者自然也就無條件接受。每一種pH調整劑至少由6、7種以上化學成份組成,有的為達防腐保鮮效果,甚至可能要加10餘種化學成份才能得預期效果,但不管怎麼說,畢竟它仍然是化學物品。不乾淨的食物不小心誤食,會因人體自然保護系統的防範機制啟動,而讓誤食者得以因應,但是,許多化學物質因量少而未必會立即反應,長時在體內無聲無息的累積下來,等到產生作用後身體卻才有反應,但往往那時已對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甚至危害生命安全。鑑此,本席要求有關,應即深入瞭解,並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心和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便利商店(賣場)所售之鮮食商品(如便當)經業者保證,「絕無添加」防腐劑,並再三強調其鮮食產品均通過CAS、HACCP、ISO……等等認證,請消費者放心食用。誠如業者所舉;該等食物確實是沒有添加如己二烯酸、苯甲酸、去水醋酸這類防腐劑,但保鮮、防腐是一個迴避不了的現實問題,除非所有鮮食商品保證日製日銷,再者;有的商品可能連半日的保鮮都有疑虞,如此怎不讓消費者會有所疑問,既保證「絕無添加」防腐劑,那除逾期(限)銷毀外又如何保鮮防腐?

二、上端相關食品或保證「絕無添加」防腐劑,但卻幾乎全有一種pH調整劑的食品添加物,這是一種複方食品添加物,可以調整降低食物的酸鹼值,以達防腐、保鮮的目的,具有防腐劑的功能,而且重點是目前難以檢測得出。每一種pH調整劑是以醋酸鈉、胺基乙酸、多磷酸鈉、反丁烯二酸一鈉等食品添加物為主體,再搭配多種化學物質組合而成。pH調整劑不像防腐劑,用量和使用基準毫無限制,如有不肖廠商想要讓食物保存期長些,添加上數十倍劑量也無人會管,更因不必標示,消費者者也就很自然的無條件接受。

三、幾乎所有的鮮食商品都加入pH調整劑,而每一種pH調整劑至少由6、7種以上的化學成份組成,有的業者為加大其保鮮防腐功效,甚至增加到10餘種化學成份。前時業者為了澄清沒有防腐劑,不但強調渠等通過CAS認證、HACCP認證、ISO22000認證等外,還更聲明其工作環境係採所謂「柵欄技術」來使病原滋生菌降至最低,其實關鍵的事實就是加了pH調整劑食品添加物,是不是符合業者「絕無添加」防腐劑的說明還是強辭奪理,應由政府主管單位具體而明確的來把關,但消費者長年以繼的食入,吃進不少化學物質應是勿庸置疑的事實。

四、據瞭解鮮食商品便當的配菜,幾乎都有千分之三到七的pH調整劑劑量,有的甚至更高!米飯中也加了一種類如pH調整劑的改良抑菌劑,但說穿了都還是或多或少的化學物質。不乾淨的食物不小心誤食,會因身體自然保護系統,而讓誤食者得以因應,但是;許多化學物質因量少而會累積下來,等到產生作用後身體才有反應,但往往那時卻已對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甚至危害生命。本席要求有關,應即深入瞭解,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心和安全,有效維護國人身體健康暨生命權益。

內容

一、本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訂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範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該標準係為正面表列,僅表列之食品類別,得依所列之相對應添加物品項、限量規定合法添加使用,非表列之品項及未准許使用之食品範圍,則不得使用。如違規使用,產品將沒入銷毀,並得裁處罰鍰。

二、部分食品添加物因具有調整食品pH值之功能,故有「pH調整劑」之稱。然而我國食品添加物之用途分類並未特別明列此一類別,其相關品目分散於各類別中,業者產製食品時如需使用此類食品添加物,仍應確認其所含之各項成分均為我國准用之品項。

三、經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醋酸鈉、胺基乙酸、多磷酸鈉及反丁烯二酸一鈉等成分,均為我國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其中醋酸鈉及多磷酸鈉為准用之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醋酸鈉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多磷酸鈉可使用於各類食品,用量以Phosphate計為3g/kg以下。胺基乙酸及反丁烯二酸一鈉均為准用之調味劑,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前述成分亦為國際間准用之成分,業者如依現行規定用於食品加工,尚不致造成消費者之健康危害。

四、衛生機關近年來至便利商店所販售米飯類鮮食之製造廠商現場查核情形,廠商於製程中使用之添加物主要為調味劑及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包括醋酸鈉、胺基乙酸等成分;另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抽驗四大超商之相關米飯製品,均未檢出防腐劑。

五、食品加工使用之「柵欄技術」係結合一種以上食品保藏因子,包括食品之pH值、溫度、水分含量、電位等,藉由調整這些因子而維持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降低食品之pH值確實具有抑制微生物生長之效果,惟其與防腐劑之防腐效果仍有差異;另因調整食品之pH值亦會影響食品之風味口感,因此使用量亦會受到限制。超商賣場之鮮食產品使用俗稱pH調整劑等調味劑或品質改良劑之成分,相當於一般製作壽司使用之「醋飯」,加入醋及糖等成分略予調整米飯酸鹼值,除改變米飯風味,亦可藉由酸鹼值之調整,搭配良好之製程管理,以及運輸與販售期間之低溫控制,共同維持產品品質。

六、有關超商賣場所販售鮮食產品之標示,其販售之包裝型態如係簡易包裝或其他未封口之包材所為之臨時性包裝,目的為方便顧客拿取,且僅於該陳列販售現場販售為主,非以擴大銷售範圍及延長陳售時間者,則非屬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所稱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而係屬同法規定所稱之散裝食品。依據同法第17條之1規定及101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22號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之散裝食品,須強制標示其品名及原產地。業者得以自願標示其他食品標示資訊,惟自願標示資訊仍須詳實標示,如經查獲所標示資訊不實者,衛生機關仍得依法處辦。

七、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刻正進行鮮食產品標示管理之規劃,朝向針對特定散裝之鮮食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及其方式等規範標示原則,擬朝向包裝食品之標示規範,並以輔導方式要求業者完善鮮食產品標示資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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