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就「新聞節目綜藝化、報導無時效性、內容重複率高,及播報內容常出現錯誤」等新聞內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查復如下: 一、查媒體管理涉及言論自由及多方價值判斷,為維護媒體專業及保障民眾知的權利,通傳會係透過自律、他律及法律三管齊下方式,確保媒體報導呈現多元、正確及客觀事實: (一)發揮自律機制: 1、查100年向通傳會申請或換發營運執照之衛星新聞頻道業者,皆已允諾自通傳會核准換照日起3個月內,提出新聞倫理委員會之規劃及運作方式(包含組織章程、委員名單、定期召開、頻道內容檢討、網站公布相關會議紀錄…等),並定期向通傳會提供運作成效。 2、依據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衛星公會)制定之「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之規定,針對引發社會重大爭議,須要集體自律之新聞事件,該公會得啟動新聞自律協商機制,並在做成協商紀錄後送通傳會備查。 (二)建置他律機制:為廣納社會不同理念與觀點,鼓勵公民參與監督傳播內容,針對電視新聞媒體報導之不妥內容,通傳會已建置傳播內容申訴網,(www.ncc.gov.tw/chinese);此外,衛星公會亦於該會網頁設置「新聞、節目及廣告相關意見反映」專區(chao@stba.org.tw),衛星公會將把民眾意見轉知各播出頻道處理。 (三)法律及行政指導: 1、針對新聞內容錯誤,為保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按廣播電視法第23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規定:對於電臺之報導、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法定期限內(無線廣播電視為15日,衛星廣播電視為20日)要求更正時,廣電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無線廣播電視7日內、衛星廣播電視20日內),在原節目或廣告,或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廣電媒體如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以書面答覆請求人;媒體於接到要求後,未依前述規定適時回應,通傳會得依法裁罰。另廣播電視法第24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1條規定:廣播、電視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機會,不得拒絕。 2、依據廣播電視法第12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條規定,廣播電視執照有效期間為9年(衛星廣播電視執照為6年),期滿應申請換發;另主管機關應就廣播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3年評鑑1次(衛星廣播電視每2年評鑑1次)。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主管機關應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通傳會將藉由換照評鑑過程,強化電視台新聞內容製作品質,並提升頻道業者內控機制。 3、有關用字準確性問題,經查相關法規對此問題尚無強制性規範,但為提升各媒體業者用字之精準度,發揮媒體正面教育功能,通傳會將持續以行政指導要求各頻道業者參考注意,加強人員訓練及內部控管機制,以善盡媒體社會責任。 二、針對媒體製播新聞節目之情形,通傳會將持續透過定期評鑑及換照等過程,逐步提升電視臺製播新聞之品質,並強化電視頻道業者之內控機制;另針對未達違法情節如用字錯誤內容,或因大量報導特定人物新聞致使影響觀眾權益等情形,通傳會將持續透過溝通勸導及公文函轉等行政指導程序,即時向該電視臺轉達民眾陳情意見;希望在保障言論自由及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之前提下,強化媒體內控機制,並提升新聞節目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