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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3 案號 264
來函日期 102/05/01 發文日期 102/05/15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20027694 號
立法委員 盧秀燕 
辦理機關 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業務別 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藥
摘要就我國目前未將炸彈助燃劑「硝酸銨」列為管制物品問題
案由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硝油炸彈(Ammonium Nitrate and Fuel Oil,簡稱ANFO)的材料容易購得、製作難度低而且成本便宜,被國際恐怖份子廣泛使用,製作殺傷力強大的炸彈。惟我國目前並未將炸彈助燃劑「硝酸銨」列為管制物品,恐對社會安全產生巨大危害,建請相關部會應盡速提出防範措施,嚴格控管具有潛在威脅的化學材料,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近日在高鐵及立委服務處放置的炸彈,都是融合硝酸銨與汽油製成的硝油炸彈(Ammonium Nitrate and Fuel Oil,簡稱ANFO),由於原料容易購得、成本便宜、製作難度低,這類肥料炸彈又被稱為「窮人炸彈」。

二、而在國外,由於英國、挪威、印度等國發生的恐怖攻擊事件,恐怖份子都曾使用硝油炸彈,因此各國紛紛制訂嚴格管控農業肥料的交易法規,連美國FBI也曾對科羅拉多市內的農業用品供應商去函,建議留意非本地人購買硝酸銨肥料,以及在非農忙時節卻大量購買硝酸銨肥料的人,並要求所有新顧客提供身分證明,可見各國對硝油炸彈的重視。

三、目前台灣的硝酸銨未列管制物品。內政部消防署表示,硝酸銨在安全等級中屬於第三類,不是易燃物、燃點也不高,是一種助燃劑,故店家或擁有者總量要超過1千公斤,才須申報;環保署亦表示,硝酸銨目前並未列在環保署管理的302種毒性化學物質名單裡。

四、本席建請相關部會應嚴格控管具有潛在威脅的化學材料,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內容

一、按硝酸銨主要用於農業肥料、工業用及軍用炸藥,係一種無機鹽,國際化學物質分類上屬於氧化性固體類,非屬毒性物質,且其對環境污染及對人體健康危害,均未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故我國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有關盧委員質詢之「硝油炸藥(ANFO)」,係由多孔粒狀硝酸銨及燃油調配而成,因敏感性不高,並需使用乳膠炸藥等高爆炸藥引爆,主要用於各種礦場、採石及重型土木工程作業。惟查本案高鐵炸彈案使用之炸彈組成為汽油、鹽酸、氰化鈉及擊發設備,該炸彈之原料並無使用硝酸銨。

二、有關我國針對硝油炸藥及其原料硝酸銨之管控,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工業局:硝酸銨係屬「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3條所定之氧化性固體(管制量50公斤);該局就該物質之管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1項「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10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以及同條第4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工廠資料建檔列管,並轉知有關機關」等規定,執行管控。

(二)內政部消防署:配合經濟部工業局辦理之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管理,該署將請各地方消防機關針對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之場所,加強消防安全檢查,並強化橫向聯繫,以落實工廠之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之發生。另該署亦逐年訂頒督導計畫,不定期至各消防機關實地抽查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執行情形,藉以督促各地消防機關落實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查察,提升各事業單位自主檢查及緊急應變能力,強化災害預防功能,防止事故發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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