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硝酸銨主要用於農業肥料、工業用及軍用炸藥,係一種無機鹽,國際化學物質分類上屬於氧化性固體類,非屬毒性物質,且其對環境污染及對人體健康危害,均未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故我國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有關盧委員質詢之「硝油炸藥(ANFO)」,係由多孔粒狀硝酸銨及燃油調配而成,因敏感性不高,並需使用乳膠炸藥等高爆炸藥引爆,主要用於各種礦場、採石及重型土木工程作業。惟查本案高鐵炸彈案使用之炸彈組成為汽油、鹽酸、氰化鈉及擊發設備,該炸彈之原料並無使用硝酸銨。 二、有關我國針對硝油炸藥及其原料硝酸銨之管控,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工業局:硝酸銨係屬「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3條所定之氧化性固體(管制量50公斤);該局就該物質之管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1項「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10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以及同條第4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工廠資料建檔列管,並轉知有關機關」等規定,執行管控。 (二)內政部消防署:配合經濟部工業局辦理之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管理,該署將請各地方消防機關針對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之場所,加強消防安全檢查,並強化橫向聯繫,以落實工廠之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之發生。另該署亦逐年訂頒督導計畫,不定期至各消防機關實地抽查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執行情形,藉以督促各地消防機關落實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查察,提升各事業單位自主檢查及緊急應變能力,強化災害預防功能,防止事故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