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詢實習期間學雜費之相關問題,係依據本部民國88年6月3日臺88技字第88058056號函所述,技專校院學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雜費五分之四為限。 二、學生依據學則須於四年期間修畢一定學分數方得畢業,又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係採固定金額,學生全學期在外實習之學生因將課程集中於大學前三年學習,衍生的課程費用並未於當學期額外徵收學費。是以,集中實習學生學費徵收全部係因平均分配四年所學課程費用。 三、此外,學生集中在外實習,學校須與簽訂單位進行課程研擬、支付實習場所設備維護、學習指導、實習場所材料等業務相關費用,是項費用得由學生雜費經費支應,然考量學生並未使用學校設施,故雜費以徵收五分之四為限。 四、另有關林委員請本部調查各校學生全學期實習之收費與支出明細,據以訂定合理收費標準之建議,本部錄案研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