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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3 案號 32
來函日期 102/03/07 發文日期 102/03/18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20014622 號
立法委員 王惠美 
辦理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業務別 廢棄物管理
摘要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現行道路安全規則未將資源回收車、廚餘車視同垃圾車,而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亦未明確定義垃圾車輛車種,以致資源回收車、廚餘車與垃圾車雖同屬行使收受垃圾公務,卻無法如同垃圾車得不受停車、臨時停車規範之限制,一旦發生車禍糾紛,駕駛資源回
案由

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現行道路安全規則未將資源回收車、廚餘車視同垃圾車,而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亦未明確定義垃圾車輛車種,以致資源回收車、廚餘車與垃圾車雖同屬行使收受垃圾公務,卻無法如同垃圾車得不受停車、臨時停車規範之限制,一旦發生車禍糾紛,駕駛資源回收車、廚餘車之清潔隊員不但無法免責,反得面臨較重的業務過失責任。為使駕駛資源回收車、廚餘車之清潔隊員安心執行公務,相關單位應儘速修改相關法令,以解決現階段包含廚餘、回收等作業車輛停車不合法的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按道路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12條明定有汽車「不得臨時停車」及「不得停車」之各處所,惟道路安全規則第113條另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考諸上揭規定,乃植基於上開特殊任務之車輛背後之公益目的,尚大於一般用路大眾之用路權利,因此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而有上開不受停車、臨時停車規範限制之例外規定。

二、自民國86年起實施資源回收、垃圾不落地政策以來,垃圾車出動時,通常後方都會跟著資源回收車、廚餘車,基於上揭規定,垃圾車固不受停車、臨時停車規範限制,惟上揭規定並未將資源回收車、廚餘車視同垃圾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亦未明確定義垃圾車輛,以致同屬行使收受垃圾公務,一旦發生車禍糾紛,駕駛資源回收車、廚餘車之清潔隊員不但無法免責,反得面臨較重的業務過失責任。去年高雄市環保局就曾發生一起個案,一台作業中的資源回收車遭到一輛酒駕的摩托車追撞,由於當時車輛位置剛好在禁停處,導致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的清潔隊員除了民事賠償,還被判刑十個月,且不得易科罰金。

三、固然並非所有公務車輛或類似之車輛於執行公務時,都應豁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注意義務,而忽視道路交通安全之規範,然而,資源回收車、廚餘車與垃圾車同屬環保公務之勤務範圍,任務同為垃圾清運,其差別僅在於前者清理物品為資源回收物及廚餘,後者則為一般廢棄物; 再者,資源回收車、廚餘車穿梭在擁擠的大街小巷中,很難不停在紅線區或併排停車作業,若無法比照垃圾車執行公務,對清潔隊員、和民眾安全都沒有保障。

四、基於資源回收車、廚餘車之任務之目的性及必要性與垃圾車殊無二致,為使駕駛資源回收車、廚餘車之清潔隊員安心執行公務,相關單位應儘速修改相關法令,於道路安全規則增列資源回收車、廚餘車得不受停車、臨時停車規範限制,或於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明確定義垃圾車輛車種,以解決現階段包含廚餘、回收等作業車輛停車不合法的問題。

內容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垃圾車」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係不受該法第111條及第112條規定之限制。

二、環保機關執行一般廢棄物(統稱「垃圾」)收集清運工作,早期均未分類,均由框式(開天式)垃圾車負責收集清運任務。但自86年起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近年也隨著資源日益匱乏及廢棄物處理成本之提高,一般廢棄物隨著垃圾分類回收政策之推展,已明確規範民眾排出垃圾應分為資源垃圾、廚餘及一般垃圾等3類,並分由不同環保車輛負責收集、回收及清運工作。

三、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已明定一般廢棄物分為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一般垃圾等5類。是以,本院環保署對於「垃圾車」之定義,向來均從車輛所執行勤務之功能來看,凡負責一般廢棄物回收及清運之車輛,不論其型式為何,均屬「垃圾車」範疇;惟交通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之「垃圾車」之認定,並未隨著環保機關推動垃圾分類之時空背景的演進檢討,僅狹隘認定使用於清運一般垃圾之「密封(壓縮式)垃圾車」方屬該條所指之「垃圾車」,乃造成環保機關執行資源垃圾、廚餘回收之車輛的困擾。

四、綜上,鑑於環保機關執行一般廢棄物回收及清除之車輛,於執行任務確有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及第112條規定限制之需要,本院環保署目前已參考各種消防車定義,爰於「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增訂各種垃圾車種類及應備裝置之規定,後續將依本院環保署法制作業程序並徵詢各單位意見儘速完成修法,以解決環保機關執行一般廢棄物回收及清除勤務之困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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