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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4 案號 456
來函日期 102/11/29 發文日期 102/12/03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20074576 號
立法委員 楊瓊瓔 
辦理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業務別 銀行業
摘要就開戶地緣性之問題
案由

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民眾若想在非工作、租屋、就學、居住地以外的地方,開銀行戶頭,必須向行員說明正當理由,否則可能都會被婉拒。但事實上銀行行員不能用「不符合地緣性」的「單一理由」拒絕民眾開戶,故其銀行規範倘須限制人民開戶自由,顯須提出有效理由,且在有效便利前提下給予民眾最小比例限制,方符便民舉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有鑑於現行民眾去銀行開立帳戶,除得出示雙證件(身分證加另一證件)外,銀行行員尚會「提問」一連串問題,舉如有無地緣關係,若民眾沒在開戶銀行附近租屋、工作或就學等證明,可能都會被婉拒,衍生不便。

二、而據銀行主管表示,銀行公會依金管會規範,訂出一套銀行業開戶作業檢核表,對民眾開戶部分,有一項是「是否符合地緣性或勸誘戶,包括工作、就學、租賃等,若不符合,也需有正當理由」,換而言之,若想在非工作、租屋、就學、居住地以外的地方,開銀行戶頭,必須向行員說明正當理由,否則可能都會被婉拒。

三、但據金管會銀行局回應,銀行行員不能用「不符合地緣性」的「單一理由」拒絕民眾開戶,而據其強調,這是個別銀行、個別行員的問題,民眾可以向銀行局申訴。故其銀行規範倘須限制人民開戶自由,顯須提出有效理由,且在有效便利前提下給予民眾最小比例限制,方符便民舉措。

內容

委員就開戶地緣性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政府打擊犯罪,防杜歹徒利用各式便捷之金融管道進行不法利得移轉以遂行其不法目的之行為,本會要求銀行於受理客戶開戶之申請時,應建立認識客戶及確認客戶身分之政策及程序,避免偽冒人頭帳戶危害社會大眾之財產安全。

二、銀行公會基於前開要求,於「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之「開戶/靜止戶恢復往來作業檢核表範本」中訂定多項認識客戶和確認客戶身分之措施供銀行行員於受理客戶開戶申請時查核,包括瞭解客戶開戶之目的、職業、與該行業務往來之情形及地緣性等。

三、前開檢核表範本亦規定,有關瞭解客戶開戶之目的、職業和地緣性等項目之查核均係作為受理開戶之參考,如有可疑始得拒絕開戶之申請。爰客戶欲於非工作、就學及租賃所在地之銀行開戶,其說明如具合理性,銀行應得受理客戶之申請。該等查核項目訂定之目的係為保護客戶,以免有偽冒開戶或帳戶為不當之利用。

四、針對 委員之指示,金管會將適時要求金融機構審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之措施,避免不當拒絕客戶。另鑑於目前偽冒人頭開戶之情形已有所下降,金管會亦將適時請銀行公會就前揭檢核表包括地緣性查核之項目進行檢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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