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就行蹤不明外勞對我國社會安全造成影響甚鉅,應加強查緝並建立行蹤不明外勞通報處理機制提出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壹、就查緝行蹤不明外勞部份,本部警政署擬復如下: 一、有關警察機關查緝行蹤不明外勞工作,本部警政署已納入「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非法活動實施計畫」加強執行,101年查獲行蹤不明外勞7,709人(含自行到案之行蹤不明外勞)、102年1至11月查獲行蹤不明外勞6,659人(含自行到案之行蹤不明外勞),落實查處作為,維護社會治安。 二、另行蹤不明外勞通報處理機制,現行行蹤不明外勞資料係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定期傳送至警政署之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警察機關於受理或派員查緝行蹤不明外勞案件時,即據以查詢處理。 貳、就加強查緝、通報處理機制部份,本部移民署擬復如下: 一、加強查緝方面: 自101年7月1日起由國安局統合各國安團隊執行「祥安專案」,加強查緝行蹤不明外勞,並管控各機關執行成效。在各國安團隊努力之下,102年全年合計查獲16269人,創96年以來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新高(96年13260人、97年8562人、98年9998人、99年10045人、100年8474人、101年13594人),有效發揮並提升整體查緝能量。 二、有關通報處理機制: (一)與警政署等執法機關通報機制: 現行行蹤不明外勞通報程序係由合法雇主或人力仲介公司以書面報告單通報勞政機關廢止該外勞之聘僱許可,俟直轄市、縣(市)勞政機關正式函文移民署廢止該外勞之聘僱許可,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因該外勞居留原因消失,廢止渠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行蹤不明外勞經移民署註銷居留證成為逾期居留狀態,並輸入電腦系統後,警政署及其它執法機關可連線至移民署相關系統查詢外勞之逾期居停留之最新狀況,以確認外勞是否為行蹤不明狀態。 (二)與行政院勞委會協調機制部分: 勞委會成立有供勞、資、學、政、社會對話機制之「跨國勞動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共同研商適切之外勞政策。該諮詢小組設置有移民署代表之委員,並已透過該會議提出有關強化外勞管理政策,以降低行蹤不明外勞等建議,勞委會並有針對移民署之建議,作出正面回應及研議。 (三)強化與外籍勞工來源國之協調合作: 由於南韓已全面停止引進越南勞工,而此外我國亦部分凍結引進,越南政府為降低該國外勞行蹤不明人數,以免影響其勞工之輸出。已於2013年8月22日頒布第95/2013/ND-CP號議定書,規定越南勞工至海外工作若勞動契約期滿或居住時間到期後仍非法逗留者或從契約所指定之工作地點逃跑者,將處分8,000萬至1億越南盾(相當新臺幣12至15萬)罰款,以加強規範其勞工在海外發生行蹤不明或非法居留等行政處罰,並於102年10月10日起生效。該政府為鼓勵已行蹤不明或非法居留之勞工主動投案,自該議定書生效之日3個月內(即103年1月10日前)主動投案返國者,將不受上開處罰,統計102年11至12月份越南外勞主動投案人數(10月241人、11月411人、12月952人),確有明顯增加現象;而行蹤不明(逃逸)人數,亦大量降低(10月815人、11月530人、12月214人),顯見源頭管理之重要性。 綜上,行蹤不明外勞查緝須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而後續收容、遣送更是由本部獨力承擔,所面臨壓力不可不謂巨大,惟為降低行蹤不明外勞滯臺所造成社會問題,本部仍將戮力以赴,俾利專案工作順遂。但由於產業需求及外勞政策鬆綁,外勞引進人數持續攀升,致行蹤不明外勞人數亦隨之增加。為防制是項問題,除持續請國安局指導動員各國安團隊執行擴大查緝外,由勞政主管機關積極就行蹤不明外勞之結構性問題進行分析及研擬妥適之外勞政策,冀從源頭降低外勞逃逸率,透過制度面及執行面等面向共同努力,以有效降低行蹤不明外勞人數。期能標本兼治以落實外勞在臺之安全管理,淨化社會治安,維護國家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