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設置救護車主要目的在於搶救緊急傷病患之黃金時效,以進一步銜接後續之急性醫療照護,儘速將傷病患送至醫院就醫,爰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讓救護車享有優先通行之路權。 二、復按84年8月9日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制定公布至今,救護車用途範圍皆不包含載運遺體,且按本法第15條授權,訂定「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按該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四)、支援防疫措施。(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然查本署(本部前身)基於考量我國風俗民情落葉歸根之觀念,留一口氣返家臨終,故救護車使用範圍,僅限於前揭範圍。有關於業者誤認救護車可載送遺體部分,將請衛生局加強宣導,必要時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處理,避免業者因衛生局未取締開罰而致錯誤解讀。 三、至於遺體與傷病患如何區分,則以經宣布死亡及開立死亡診斷證明書為分界點,若醫院已開立死亡診斷證明書,則不宜由救護車載送,宜轉由殯葬業者處理。救護車是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一環,載運遺體至殯儀館,應由接運遺體車載送,由救護車運送除了佔用緊急醫療資源,也易導致一般行車用路人誤以為救護車是載運大體而不願讓路之錯誤印象實非民眾之福。 四、又按本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15條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用途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衛生福利部於去(102) 年12月2日之公文在於發現救護車被錯誤解讀及濫用,爰重申法令規定並提醒各縣市衛生局加強各縣市救護車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