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使用金諄共通性script可是您的瀏覽器並不支援

回清單 第 0 筆,共 0 筆  ,到第
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5 案號 213
來函日期 103/04/23 發文日期 103/04/29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30024333 號
立法委員 羅淑蕾 
辦理機關 衛生福利部
業務別 醫政
摘要本院羅委員淑蕾,鑒於衛福部去年突然規定民間救護車業者不得載運遺體至殯儀館,違規業者將依法處十至五十萬元,對家屬、救護車業者、殯葬業均相當不人道。造成許多「留一口氣回家」臨終病患,在氣絕後還要「換車」才能進殯儀館,喪家不解政府政策的意義。許多縣內殯葬業者根本
案由

本院羅委員淑蕾,鑒於衛福部去年突然規定民間救護車業者不得載運遺體至殯儀館,違規業者將依法處十至五十萬元,對家屬、救護車業者、殯葬業均相當不人道。造成許多「留一口氣回家」臨終病患,在氣絕後還要「換車」才能進殯儀館,喪家不解政府政策的意義。許多縣內殯葬業者根本缺乏接體車,救護車業者批評中央政策隨便改,卻沒顧慮到鄉下地方的實質環境與需求。故本席建請相關主管機關要體察民情,政府該做的,是嚴格把關業者是否確實消毒,而非限制救護車載大體。要往生者「轉車」真的很離譜,且不符合台灣「死者為大」的風俗民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過去許多縣市載運遺體的車輛,都是使用救護車。無論是從醫院、意外現場載到殯儀館,或從家中接送到殯儀館,也有很多是臨終病患「留一口氣」,用救護車從醫院載回家斷氣後,再載運到殯儀館安置遺體。

二、去年12月2日,衛服部發給各縣市政府的一份公函,強調「公民營救護車使用範圍與規範」規定,公、私立救護車應以運送救護人員、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支援防疫措施,或其他經相關單位指派之消防救護工作為主,要求各縣市衛生局加強規範救護車業者。

三、該公文特別指出,救護車業者若違反規定載送遺體到殯儀館等非住家場所,將被依《緊急醫療救護法》開罰10萬至50萬罰鍰,且須限期改善,未改善可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四、台灣依習俗要讓親人「留一口氣回家」,當家屬在家過世後再去殯儀館者,造成很大不方便。他們先要用有維生設備的救護車將親人載回家,拔管後,再將遺體搬下車,讓親人「換車」改搭接體車(運屍車),才能載到殯儀館。這樣折騰剛過世的親人長輩,讓家屬相當不忍心,許多家屬忍不住大罵政府,「連死人搭什麼車也要管!」

內容

一、按設置救護車主要目的在於搶救緊急傷病患之黃金時效,以進一步銜接後續之急性醫療照護,儘速將傷病患送至醫院就醫,爰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讓救護車享有優先通行之路權。

二、復按84年8月9日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制定公布至今,救護車用途範圍皆不包含載運遺體,且按本法第15條授權,訂定「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按該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四)、支援防疫措施。(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然查本署(本部前身)基於考量我國風俗民情落葉歸根之觀念,留一口氣返家臨終,故救護車使用範圍,僅限於前揭範圍。有關於業者誤認救護車可載送遺體部分,將請衛生局加強宣導,必要時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處理,避免業者因衛生局未取締開罰而致錯誤解讀。

三、至於遺體與傷病患如何區分,則以經宣布死亡及開立死亡診斷證明書為分界點,若醫院已開立死亡診斷證明書,則不宜由救護車載送,宜轉由殯葬業者處理。救護車是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一環,載運遺體至殯儀館,應由接運遺體車載送,由救護車運送除了佔用緊急醫療資源,也易導致一般行車用路人誤以為救護車是載運大體而不願讓路之錯誤印象實非民眾之福。

四、又按本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15條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用途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衛生福利部於去(102) 年12月2日之公文在於發現救護車被錯誤解讀及濫用,爰重申法令規定並提醒各縣市衛生局加強各縣市救護車管理。

附件 
回清單 第 0 筆,共 0 筆  ,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