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公益彩券經銷商及相關從業人員之資格規定: (一)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符合前開資格者,均可參與經銷商之遴選,故現行公益彩券經銷商除由身心障礙人士擔任外,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等身體健全民眾亦得擔任。 (二)另同條規定,經銷商僱用5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1人,故經銷商僱用之人員,亦得由非身心障礙人士擔任。其立法目的主要係考量弱勢族群常有就醫需求,且身心狀況較無法負荷長時間之彩券銷售工作,爰規定得予僱用非身心障礙人士,協助銷售彩券。故坊間仍有非屬身心障礙者合法進行彩券銷售之情事。 二、至貴委員所詢公益彩券經銷商將經銷證出租,未實際經營彩券銷售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為遏止可能產生人頭經銷商問題,財政部業責成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應強化經銷商查核規範,如查獲經銷商違反上開規定者,將依相關規定予以取消經銷商資格。 (二)為強化經銷商查核管理機制,第4屆相關規範業有諸多較第3屆更為嚴謹之制度設計,謹就第4屆新增重點,摘述如下: 1、經銷商查核機制 (1)要求中信銀應對經銷商、代理人及雇員之資料進行建檔及列管,並提供系統檢索功能,以強化管理。 (2)責成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之受委託發行機構)增加業務代表查核人力。 (3)增加定期查核次數。 (4)搭配不定期查核機制(如風險管理部或通路管理部等外部稽核人員),以防杜人頭經銷商依業務代表查核時間配合在場簽名之弊端。另為加強查核成效,應按分區查核(全國北、中、南、東等4區),以平衡查核成效。 (5)對於經銷商銷售彩券予未滿18歲之消費者,應訂定相關查核及懲處機制。 2、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批購作業規範 (1)為落實立即型彩券批購作業之管理,中信銀業訂定批購作業規範;前開作業規範,包含委託他人批購(如委託批購之款項須以現金或從經銷商本人戶頭扣款,不得由受託人帳戶扣款,及將受託人資料建檔管理…)等相關規劃。 (2)為提升立即型彩券批購資訊透明度,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應於網站公告各批售據點每日彩券庫存資訊。 (3)對遊走街頭販賣之經銷商,亦應納為受查核對象。 (三)財政部於中信銀辦理第4屆電腦型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期間之查處辦理情形: 1、財政部接獲民眾檢舉案件處理情形 (1)有關中華民國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桃園服務處,涉有招攬並媒合具資格者共同經營情事一案,財政部業於102年6月21日及7月3日函請該會查處,該會復於102年7月11日以其桃園服務處未服務弱勢團體,及違反章程規定為由,撤回桃園服務處。財政部並於102年7月19日據工會法相關規定,轉請工會法主管機關(本院勞工委員會,已於103年2月改制更名為勞動部)處理。 (2)有關中華民國公益彩券經銷商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相關宣導文字涉及招攬民眾轉讓其經銷證一案,業於102年10月17日轉請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處理。 2、財政部於102年8月8日實地視訪中信銀辦理第4屆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高雄場次中籤面試作業時,查有高雄市立即型彩券從業員職業公會及台灣彩券產業工會,於面試地點1樓散發宣傳單,意圖宣傳招攬、媒合中籤經銷商,共同合作經營情事,初步研判涉有蒐購人頭經銷商情事,財政部已於102年8月9日函請該等公(工)會應即刻停止相關媒合宣導行為,並依工會法等規定移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處理。 3、此外,財政部督促中信銀於辦理經銷商面試及教育訓練期間,應持續蒐集涉有期約租賃或轉讓經銷權相關文宣資料(約150餘件),並請該公司加強比對,如係第3屆經銷商違反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懲處,如涉及第4屆經銷商者,將列為未來重點查核對象;另針對以經銷商團體名義散發媒合文宣者,亦請其逕予移送各該團體主管機關處理,以維護公益彩券市場秩序。 (四)綜上,有關外界關切公益彩券人頭經銷商問題,財政部除積極查處外,並已督導中信銀應確實依其所訂經銷商查核管理規範,落實辦理,未來財政部仍將定期檢討前開管理規範之執行成效,以強化公益彩券產業秩序之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