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車輛於停駛狀態中,辦理過戶應納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分: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中之「異動登記」為公路監理作業重要一環,若汽車辦理異動(過戶)不用投保本保險,將使本保險之管理出現漏洞,恐將影響本保險之投保率及本保險制度之落實,與同法第1條「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之立法意旨不符。另同法第1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本保險期間屆滿前30日通知車主續保。若車輛辦理異動(過戶)不要求辦理本保險契約變更手續,則保險公司未能知悉新車主相關資料,無法落實通知義務,恐將造成新車主屆期疏忽未辦理續保衍生民怨。 二、有關開放汽車公會向車廠窗口查詢車輛資料部分:經濟部已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邀集法務部、交通部、內政部等機關召開「研商車輛維修保養紀錄可否開放中古車商查詢事宜」會議,惟因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未達共識,尚待法務部釐清法令疑慮。 三、有關10年以上車輛,於過戶時需臨時檢驗部分:現行規定自用小客車出廠年份10年以上每年至少檢驗2次,汽車出廠10年以上辦理過戶應實施臨時檢驗,惟距最近1次定(臨)檢合格日,1個月內者可免再實施臨時檢驗。因汽車過戶實施臨時檢驗,可加速淘汰老舊車輛,以保行車安全,並防制頂替贓車,若汽車過戶臨檢放寬為距最近1次定(臨)檢合格日,3個月內者可免再實施臨時檢驗,勢必造成行車安全與治安防治疑慮,仍應維持現制。又「公路法」第63條規定,新車申領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始得委外代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規定,實施臨時檢驗,係為掌握汽車狀況確保行車安全,委託代檢廠辦理檢驗並不適宜。 四、有關汽燃費實施隨油徵收部分:交通部已於102年10月8日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座談會議,與會機關咸認50年代實施汽燃費隨油徵收曾遭遇油品流用、費收短徵等問題,現今仍可能發生。又汽燃費實施隨油徵收後,加油站徵收成本及現行作業複雜度增加,將招致反彈。另隨著非汽柴油車輛之發展,車輛用油多寡與對道路養護負擔成本之關聯性亦非必然,汽燃費隨油徵收已逐漸欠缺公平之實施環境。復以美國為例,隨油徵收亦面臨油品流用問題,且收入已不足以支應道路養護修建,需另由國庫稅收財源挹注。經檢討汽燃費隨油徵收可能面臨問題,並考量維繫道路養護修建財源穩定,在汽燃費尚未併入能源稅徵收實施前,尚無更周延可靠之替代方案以改變現行徵收方式。現行隨車徵收機制,因道路養護財源由車輛使用人依據平均用車習慣共同負擔,尚屬公平、簡易、合理之作法,爰現階段汽燃費仍維持隨車徵收方式辦理,使養路修建所需經費財源穩健,確保車輛所有人隨時使用道路之安全性與便利性。 五、有關自用小貨車領牌,需2位保證人保證始得辦理部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第7項規定,自用小貨車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但以直接從事生產,需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之物品時,依該規則附件1之1檢具相關文件且符合所列之行業,得申請領用自用小貨車。又同規則附件1之1規定,對無固定雇主之流動工人應繳驗所屬職業工會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工會證明者,得以2名同村里年滿20歲者出具保證書辦理,但2等親以內之親屬保證者,戶籍可不限同一村里。上述規定係期望民眾申領自用小貨車後能實際用於裝載本身物品,以免影響其他汽車運輸業者營運權益。 六、有關建議提高高速公路速限部分:高速公路於計程收費後,除收費站體拆除外,原收費站區線形已依前後路段主線車道數調整,車輛不須再減速甚至停等排隊,收費站區速限亦提升與前後主線相同,以提高行車效率。另高速公路設計時,即依車輛因素及道路條件分別訂定設計速率,訂定速限時則依速限不得高於設計速率及大區域速限統一之原則訂定。目前高速公路各路段速限已接近設計速率,考量行車速度若超過設計速率即超過安全範圍,且目前速限訂定亦已遵循大區域速限統一之原則,儘量降低變化頻繁之情形,各主線路段再調高速限之空間已屬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