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規定,所稱槍砲係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自動步槍、鋼筆槍、瓦斯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市售玩具槍若經改造而能發射金屬或子彈,並具殺傷力者,即屬該規定所稱之槍砲;又該條例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上開第8條所定管制槍砲之各類行為(含改造玩具槍成為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之刑度,其罪責與處罰已屬相當,其有關量刑,由法官視個案情節裁罰。 二、為有效肅清非法改造槍枝,內政部警政署已規劃執行檢肅非法槍彈專案行動計畫,並推動下列強化作為: (一)採重獎重懲方式,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內政部警政署全面檢肅非法槍彈作業執行計畫」及「警察機關全面檢肅非法槍械評核計畫」,強化掃蕩各式非法槍彈,阻絕非法槍彈來源,防範黑幫擁槍自重,以降低持槍刑案發生。 (二)不定期規劃全國各警察機關同步掃蕩非法槍彈專案行動,要求所屬針對轄內易發生槍擊案件、治安顧慮場所及特定對象,執行臨檢、查察、掃蕩及檢肅工作,並積極查緝涉槍在逃要犯。 (三)全面清查(訪)轄區有製(改)造槍、彈能力之鐵工廠或隱密處所,列為情報諮詢重點場所,防制不法分子購買或售出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 (四)對具有製(改)造槍、彈能力之前科犯建檔列管,加強查訪、監控,嚴防再犯。 (五)加強網路巡邏,以防制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聊天室、網路拍賣等方式及管道,製(改)造、販售改造槍枝及相關零(套)組件。 (六)嚴防玩具(道具)槍或模擬槍被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同時注意新興3D列印槍枝之出現,避免成為危害治安之新威脅。 三、另為加強玩具槍之管理,經濟部已擬訂「玩具槍商品分工管理實施計畫」,邀集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成立跨部會管理小組,依各機關主管權責協同進行管理;未來各機關將持續依就玩具槍商品分級、配套措施及販售對象年紀等方向進行管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