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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6 案號 529
來函日期 104/01/07 發文日期 104/01/08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40000978 號
立法委員 邱志偉 
辦理機關 教育部
業務別 教育及體育學生事務與輔導
摘要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教育部將書面自省列為教師管教學生措施之一,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最新調查發現,五都逾九成國中要求犯錯學生寫自述書、悔過書。許多學校把自述書當自白書,由老師或教官威脅利誘問訊,淪為校方問案與思想控制工具,校園如同戒嚴時期警備總部。教育部應檢討
案由

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教育部將書面自省列為教師管教學生措施之一,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最新調查發現,五都逾九成國中要求犯錯學生寫自述書、悔過書。許多學校把自述書當自白書,由老師或教官威脅利誘問訊,淪為校方問案與思想控制工具,校園如同戒嚴時期警備總部。教育部應檢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書面自省為管教措施之相關規定,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2009年馬公高中有學生發動拒繡學號活動,被要求寫悔過書、記大過;2011年南港高中學生想在校內發起反六輕遊行,被教官以「鼓動學潮」為名,要求寫自述書。另外,台北某國中去年有學生從學校3樓跳下,書包裡有主任要他拿回去給爸爸簽名的自述書。

二、人本文教基金會檢視部分自述書,有的要學生放棄申訴權利,有的註明做偽證加重處分,反映法治觀落後。近年更有台北、新竹國中生因校方質疑犯錯,寫下自述書後自殺。

三、許多學校把自述書當自白書,由老師或教官威脅利誘問訊,以記過處分、不准回家等理由要求學生寫自述書,自述書成問案工具甚至思想管控手段,侵犯人權也不合法,籲教育部刪除《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書面自省為管教措施的規定。

四、學校及老師應以「正向管教」,而且校方不能夠僅憑「書面自省」就進行懲處,必須著重輔導過程。

內容

邱委員志偉就教育部將書面自省列為教師管教學生措施之一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且於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4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二、因應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條文於95年12月2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2701號令修正公布,納入「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等文字,本部業依立法院附帶決議於96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作為各級學校訂定或修改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

三、又為協助各校推動校園正向管教政策,並訂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透過行政規劃與督導、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降低教師負擔並給予教師支持資源、對教育人員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事件之處置、家庭及社會宣導教育等5大策略,協助各縣市及學校提升教師正向管教知能。

四、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規定略以,「書面自省」係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讓學生透過書寫的方式進行自我檢討,進而達到正向管教的目的。為避免學校及教師在執行過程中引起之不必要之爭議,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專家學者討論「書面自省」相關法源妥適性及在教學現場執行過程之適當性,其討論事項與會議相關決議,將作為該注意事項後續檢討修正之依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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