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志偉就教育部將書面自省列為教師管教學生措施之一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且於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4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二、因應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條文於95年12月2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2701號令修正公布,納入「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等文字,本部業依立法院附帶決議於96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作為各級學校訂定或修改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 三、又為協助各校推動校園正向管教政策,並訂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透過行政規劃與督導、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降低教師負擔並給予教師支持資源、對教育人員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事件之處置、家庭及社會宣導教育等5大策略,協助各縣市及學校提升教師正向管教知能。 四、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規定略以,「書面自省」係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讓學生透過書寫的方式進行自我檢討,進而達到正向管教的目的。為避免學校及教師在執行過程中引起之不必要之爭議,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專家學者討論「書面自省」相關法源妥適性及在教學現場執行過程之適當性,其討論事項與會議相關決議,將作為該注意事項後續檢討修正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