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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6 案號 558
來函日期 104/01/09 發文日期 104/01/13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40001813 號
立法委員 丁守中 
辦理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業務別 保險
摘要本院丁委員守中,因我國法規規定,常有消費者得被動接受電話銷售之情事,雖經今年六月「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一般民眾卻還是常有接到未曾留過資料之保險業、汽車貸款等電銷公司來電,甚至有民眾主動和銀行要求移除電銷名單後還是接到電銷電話之情形。雖金管會計畫明年實施「
案由

本院丁委員守中,因我國法規規定,常有消費者得被動接受電話銷售之情事,雖經今年六月「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一般民眾卻還是常有接到未曾留過資料之保險業、汽車貸款等電銷公司來電,甚至有民眾主動和銀行要求移除電銷名單後還是接到電銷電話之情形。雖金管會計畫明年實施「金控子公司若有新的共同行銷行為,都須重新取得客戶同意才能運用客戶資料」之規定,但並無朔及既往,亦可能無法有效管制非金控直屬公司之電銷行為。為維護個資權益並降低民眾困擾,金管會應加強管制金控公司對消費者個資之運用,並主動追查不合規定之行為,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部分電話銷售行為長期困擾我國民眾,以往消費者常在不經意的情況下被動同意提供個資供電銷公司運用,雖經今年六月修法,電銷名單之取得已相對不易,但仍時有民眾反應接到未留資料公司之電訪電話。

二、經民眾反應,即使主動向銀行要求將資料自電銷資料庫移除,一經辦新卡又會自動加入電話銷售名單,形同銀行強制為消費者做選擇,實不合理。

三、除金控子公司外,亦有其他如信貸、汽車貸款等公司使用電銷方式攬客,經詢問亦不明確表示電銷名單來源為何,為維護個資權益及減少民眾困擾,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並主動追查,杜絕此類個資濫用之行為。

內容

丁委員就保險業、汽車貸款公司等未經客戶同意進行電話行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依現行規定,金融機構須經客戶同意始得提供其電話予其他公司行銷使用,並須遵循客戶資料使用相關規定:

(一)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金控公司之子公司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辦理。換言之,修法後,金控公司之子公司交付客戶電話予同一金控其他公司行銷使用,須比照非金控集團之金融機構,依個資法規定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已達尊重客戶意願之意旨。

(二)金控公司之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辦理。如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原則上應立即停止所有子公司交互使用其資料(第11條);客戶終止與原始往來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業務往來(如信用卡剪卡、結清存款帳戶等)時,收受資料之金控子公司亦不得繼續使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第12條)。

二、為強化金融機構從事電話行銷業務管理,金管會已依各業別特性訂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銀行業辦理信用卡及貸款業務電話行銷自律規範」、「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等規定,以利金融機構遵循。另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不得於受話人表明不願意接受電話行銷後,再以煩擾之方式為商品或服務之推廣。

三、民眾如遇金融機構違反前揭規定不法使用其個人資料或不當電話行銷,可檢具相關事證向金管會檢舉;金管會亦將持續透過日常監理及實地檢查,瞭解金融機構法令遵循情形。如發現金融機構有違法情事,將依法處分。

四、至於一般信貸、車貸公司之電話行銷,因該等公司係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亦非金管會所轄之金融機構。其客戶資料之使用及電話行銷行為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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