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委員就保母證照考照方式及永久吊銷執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保母考照方式應增加人格性向測驗及永久吊銷不當保母之執照案,茲因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及技術士證之核發,係屬勞動部權責,建議由該部統整研析為妥。 二、至於不當行為之托育人員(保母)禁止其執業1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業已針對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保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倘有虐待兒少之不當行為訂定相關裁罰,且不得再從事相關工作,分別說明如下: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保母)部分: 1、依本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等行為,倘居家托育人員違反,可依本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2、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如有違反本法第49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擔任居家托育人員。倘已登記完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命其停止服務,並依規定廢止其登記。 3、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除依上開規定廢止服務登記外,另依本法第81條規定亦不得再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含托嬰中心)工作人員部分: 1、倘經查證明其違反本法第49條第2款(對兒童及少年身心虐待)情事者,除依第97條第1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2、其所任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含托嬰中心)應依本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立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且該員依本法第81條規定,亦不得再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含托嬰中心)部分:經查證明機構有違反本法第83條第1款至第4款情事者,可依第107條第1項規定,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