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使用金諄共通性script可是您的瀏覽器並不支援

回清單 第 0 筆,共 0 筆  ,到第
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6 案號 653
來函日期 104/02/11 發文日期 104/02/12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40009053 號
立法委員 羅淑蕾 
辦理機關 衛生福利部
業務別 兒童及少年福利
摘要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雙薪家庭為國內主要家庭型態,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推估,近三年來,有13.1%的新生兒是由保母或托嬰中心照顧,若以一年16萬名新生兒數量來看,約有6.2萬人。對照內政部的資料,給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的保母照顧的寶寶約1.6萬人,目前至少仍有4
案由

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雙薪家庭為國內主要家庭型態,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推估,近三年來,有13.1%的新生兒是由保母或托嬰中心照顧,若以一年16萬名新生兒數量來看,約有6.2萬人。對照內政部的資料,給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的保母照顧的寶寶約1.6萬人,目前至少仍有4.6萬名寶寶的托育品質無法管理。政府提供經費,委託民間非營利組織管理營運的公私協力的托嬰中心,主要目的是提供民眾平價優質的托育服務。但因為收托配額少,許多家長認為公私協力托嬰中心不見得有機會申請得到。然近來社會出現不少保母和幼教師虐童、虐嬰事件,即使政府推行保母證照制度也無法確保托育品質。爰此,建議政府主管機關,對於國內保母制度考照方式應增加人格性向測驗,並且對於有不當行為的保母要永久吊銷執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從民國101年1月1日起,幼托整合政策正式上路,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過去的「托兒所」與「幼稚園」整合,改制為「幼兒園」,只限招收2至6歲的孩童,統一由教育部(教育局處)管理。

二、根據成功請領托育費用補助的比例來看,請領親屬托育津貼補助者29,930名、一般執業保母托育人員22,578名、托嬰中心補助者11,832名,合計64,640名。從此數據來看,約有35萬多名嬰幼兒由家長自己托育、親友、或是沒有相關資格的保母代為照顧,也是占最多比例的托嬰方式。

內容

羅委員就保母證照考照方式及永久吊銷執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保母考照方式應增加人格性向測驗及永久吊銷不當保母之執照案,茲因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及技術士證之核發,係屬勞動部權責,建議由該部統整研析為妥。

二、至於不當行為之托育人員(保母)禁止其執業1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業已針對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保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倘有虐待兒少之不當行為訂定相關裁罰,且不得再從事相關工作,分別說明如下: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保母)部分:

1、依本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等行為,倘居家托育人員違反,可依本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2、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如有違反本法第49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擔任居家托育人員。倘已登記完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命其停止服務,並依規定廢止其登記。

3、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除依上開規定廢止服務登記外,另依本法第81條規定亦不得再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含托嬰中心)工作人員部分:

1、倘經查證明其違反本法第49條第2款(對兒童及少年身心虐待)情事者,除依第97條第1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2、其所任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含托嬰中心)應依本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立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且該員依本法第81條規定,亦不得再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含托嬰中心)部分:經查證明機構有違反本法第83條第1款至第4款情事者,可依第107條第1項規定,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附件 
回清單 第 0 筆,共 0 筆  ,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