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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7 案號 108
來函日期 104/04/02 發文日期 104/04/13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40018506 號
立法委員 盧秀燕 
辦理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臺中市政府
業務別 噪音振動
摘要就臺中市營建工程施工噪音問題
案由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台中市居民反映假日施工的噪音干擾,嚴重影響生活品質。爰此,為爭取居民的權益,保障安寧的休假日。本席要求行政院制訂台中市噪音管制區,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本陳情案依據台中市北屯區松安里104年鄰長會議反映事項辦理。

二、據蕭姓鄰長表示,鄰近他所居住的順天社區,目前有建築工地進行中,本建案的施工日期已長達半年之久。且假日的施工聲造成居民的身心疲憊,希望至少星期日能夠停止施工,還給居民一日的安寧生活。

三、依據「噪音污染管制法第七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管制區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台中市應訂定相關規定,保障居民在星期日的休息時間。

四、爰為爭取居民的居住權益。本席要求行政院制訂台中市噪音管制區。

內容

一、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行政院環保署已訂定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針對不同噪音管制區及時段訂定有不同等級之管制值,包含低頻、全頻之均能音量管制標準及最大音量管制標準,違反者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管制標準,處1萬8,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為止。另同法第8條規定,各地方政府可依轄境現況需求,針對特定時段採公告禁止行為方式管制營建工程施工。

二、本案臺中市政府已依「噪音管制法」第7條及「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之規定,依實際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等項目,將該市轄境分別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於本(104)年1月27日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營建工程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為加強維護環境品質,該府環保局亦將適時邀請相關單位及環保團體檢討修訂現行管制措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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