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基因改造作物供作食品原料對人體健康安全之影響,說明如下: (一)由於基因改造作物之大量栽培及流通為國際趨勢,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參考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世界衛生組織(WHO)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共同建立之「實質等同」原則,於1997年發布「重組DNA植物衍生食品之風險評估準則」。各國均依照此一準則,作為審查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之依據。衛福部公告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係參考此規範定之。 (二)我國與鄰國日本及韓國,均為黃豆及玉米之主要輸入國,對該等產品之依賴度高,且對該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均採取輸入前審查許可制,並有配套之強制標示制度。我國於民國90年公告相關管理規定,並自91年起開始執行。 (三)世界衛生組織強調國際市場上大量流通之基因改造食品,均通過許多國家政府嚴謹審查,目前並無危害人體健康之案件發生。惟民眾對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仍存有疑慮。因此,美國、歐盟、德國、奧地利、澳洲、日本、大陸等對於基因改造科技研究與產品均立法予以管理。 (四)衛福部執行「新興生技食品之管理原則與國人攝取基因改造食品之健康風險評估」計畫,完整建構國人飲食中攝入基因改造原料之風險評估模式,執行期程自103年至105年。主要執行內容如下: 1、針對市售基因改造黃豆、有機黃豆及非基改黃豆,進行採樣及關鍵成分分析、毒理學評估與過敏誘發性評估。 2、由「國家攝食資料庫」資訊,評估國人飲食中含基因改造原料之暴露量,以研析國人攝入基改食品是否具潛在性風險及其程度。 二、衛福部(於行政院衛生署期間)於89年訂定「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且於97年及99年依國際法典委員會(CODEX)所定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指引,增修評估項目。評估內容包括基因改造食品本身及製程安全,涵蓋該食品之遺傳物質、人類食用經驗及歷史、食品成分等在使用上差異之各項資料,並著重於產品特性、過敏誘發性、營養成分、抗藥性及抗生素標識基因等。衛福部聘請分子生物、毒理學、免疫學等相關學術領域中之專家學者,組成「基因改造食品審議小組」,逐案嚴格審查,每一品系上市前均須取得查驗登記許可。截至本(104)年4月22日為止,我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核准黃豆19件、玉米59件、棉花4件及油菜2件。 三、為加強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衛福部依據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同年12月22日公告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自105年1月1日生效),規定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衛福部並於本(104)年2月26日預告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遵行事項等3項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高層次加工品之標示、實施期程、標示非基因改造產品之範圍、標示字體大小等。該部已就各界意見召開專家討論會議,與產官學民等專家及代表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將依據會議結論。調整草案相關內容,並依行政程序辦理法規之發布作業。 四、另科技部已依據貴院第8屆第6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臨時提案,同時廣納各方意見,刻正研擬「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條例」草案,主要內容係衡酌我國基因改造科技管理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同時參考先進國家相關管理法規,以期建立一套嚴謹管理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