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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8 案號 535
來函日期 104/12/11 發文日期 104/12/17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40067930 號
立法委員 羅明才 
辦理機關 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業務別 營建
摘要就山坡地開發建築相關問題
案由

本院羅委員明才,鑑於早期山坡地開發法規過於簡要且缺乏明確的規定以致衍伸出諸多後遺症。新北市許多位於山坡地之社區,供水系統為早年建設公司所設,但卻未將供水設備移交予社區,造成如今社區供水系統權責不清;欠缺供水系統線圖造成維修不易;管線漏水問題逐年惡化,粗估年漏水高達50萬度;地基含水量過高造成擋土牆崩塌、道路崩落等情事,嚴重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問題。據悉全台共1,046件「老丙建」的大型住宅區,主管機關實有了解潛在問題之必要。行政院應指示相關單位進行全台普查件並研議對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民國六十年代,國家建設成長快速,人口增加,建築用地需求與日劇增,惟都市發展受保護農業發展為最優先之政策影響,以致都市土地開發趨近飽和,市郊山坡地乃逐漸開發作為建築使用。民國六十六年訂頒「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施行細則,為管理山坡地開發依據,但因前述規定過於簡要,缺乏具體明確規定,以致日後衍伸出諸多後遺症。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數字顯示,全台一千零四十六件「老丙建」的大型住宅區,有高達八成九集中在台北縣市地區。

二、有地方社區陳情指出,該社區每年管線漏水估計高達50萬度水,使地基含水量過高,過去已發生過擋土牆崩塌、道路崩落等情事,嚴重危及到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全台共一千零四十六件「老丙建」的大型住宅區,主管機關實有了解潛在問題之必要並與相關單位研議對策。

內容

一、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係於民國65年4月29日公布施行,後續因應山坡地開發建築等非農業開發利用行為逐漸增加,故再於75年1月10日修正公布,針對非農業開發利用行為之水土保持事宜予以規範。嗣83年5月27日「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後,山坡地水土保持事項以該法優先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則配合該法施行,分別於87年1月7日與89年5月17日修正及刪除部分條文。因此,「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陸續公布施行後,行政院農委會已配合實務所需研修相關法令,並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避免災害發生。

二、另為強化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工作,內政部已函頒「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分別針對山坡地住宅社區及個別住宅(非社區型)明定其執行方式,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各地方政府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檢查,對於A級社區應立即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委託專業技師或團體依法限期改善,有危險之虞者,該社區無力自行改善或無作為時,得依法勒令停止使用或依法代為履行。至個別住宅(非社區型)之防﹙減﹚災及避災措施,各地方政府應設置服務專線並成立服務團隊,如有安全疑慮得由服務團隊成員進行勘查及採取必要措施。內政部營建署每年均邀集各地方政府檢討辦理情形,要求將檢查結果通知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規定辦理,並邀請專家學者訪視各地方政府列管之重點山坡地住宅社區,提供專業意見供改善參考,以維護社區安全。

三、又,早期位於山坡地之高地社區因建築法規未備,致社區自來水用戶加壓受水設備及其附著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仍屬建商所有,加以並未成立維護基金,如建商發生財務問題,易造成供水中斷。為避免影響社區民眾用水權益,「自來水法」業於98年1月21日增訂第61條之1,明定既有社區其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使用年限達10年以上者,其用戶視同擁有法定地上權;新建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之私有土地,則要求應由用戶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後,始得供水。至部分社區因設備管線老舊致漏水嚴重,其工程改善經費是否由政府補助,經濟部將俟相關分析與調查評估作業完成後,就補助方式、比例與可能性提出可行方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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