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係於民國65年4月29日公布施行,後續因應山坡地開發建築等非農業開發利用行為逐漸增加,故再於75年1月10日修正公布,針對非農業開發利用行為之水土保持事宜予以規範。嗣83年5月27日「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後,山坡地水土保持事項以該法優先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則配合該法施行,分別於87年1月7日與89年5月17日修正及刪除部分條文。因此,「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陸續公布施行後,行政院農委會已配合實務所需研修相關法令,並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避免災害發生。 二、另為強化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工作,內政部已函頒「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分別針對山坡地住宅社區及個別住宅(非社區型)明定其執行方式,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各地方政府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檢查,對於A級社區應立即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委託專業技師或團體依法限期改善,有危險之虞者,該社區無力自行改善或無作為時,得依法勒令停止使用或依法代為履行。至個別住宅(非社區型)之防﹙減﹚災及避災措施,各地方政府應設置服務專線並成立服務團隊,如有安全疑慮得由服務團隊成員進行勘查及採取必要措施。內政部營建署每年均邀集各地方政府檢討辦理情形,要求將檢查結果通知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規定辦理,並邀請專家學者訪視各地方政府列管之重點山坡地住宅社區,提供專業意見供改善參考,以維護社區安全。 三、又,早期位於山坡地之高地社區因建築法規未備,致社區自來水用戶加壓受水設備及其附著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仍屬建商所有,加以並未成立維護基金,如建商發生財務問題,易造成供水中斷。為避免影響社區民眾用水權益,「自來水法」業於98年1月21日增訂第61條之1,明定既有社區其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使用年限達10年以上者,其用戶視同擁有法定地上權;新建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之私有土地,則要求應由用戶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後,始得供水。至部分社區因設備管線老舊致漏水嚴重,其工程改善經費是否由政府補助,經濟部將俟相關分析與調查評估作業完成後,就補助方式、比例與可能性提出可行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