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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8 案號 427
來函日期 104/11/24 發文日期 104/12/01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40064587 號
立法委員 楊瓊瓔 
辦理機關 法務部
業務別 法務其他
摘要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司法實務上,法官、檢察官開庭確認原告、被告或證人身分時,衍生洩露個人資料問題,造成當事人遭騷擾、或被詐騙集團鎖定行騙等後遺症。主政單應考量個人資料保護對當事人重要性,儘速研議修正辦法或彈性因應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案由

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司法實務上,法官、檢察官開庭確認原告、被告或證人身分時,衍生洩露個人資料問題,造成當事人遭騷擾、或被詐騙集團鎖定行騙等後遺症。主政單應考量個人資料保護對當事人重要性,儘速研議修正辦法或彈性因應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院、檢開庭確認人別方式無法律規範,民間團體建議:短期改善作法可請司法院、法務部發函各地法院、檢察署修正現行做法。例如,法官訊問前可先確認當事人是否願意公開個資,若不願意,當事人可上前到法官身旁確認身分。或庭訊確認身分作法應更細膩,如採個別訊問,寄給兩造的書類也不要標示戶籍地等個資,避免衍生事端。主政單應考量個人資料保護對當事人重要性,儘速研議修正辦法或彈性因應措施,藉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

內容

楊委員就現行司法實務上,法官、檢察官開庭確認當事人身分時,衍生洩漏個人資料,造成當事人遭騷擾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籍、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惟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刑事訴訟法第97條第1項前段及第18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於偵查中,自可依前開規定行隔離訊問,以避免當事人個資遭人獲悉情事。另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為同法第264條第2項所明定,至於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之當事人欄,宜比照起訴書,記載足資辨識當事人身分之個人資料,惟檢察官得依特殊個案斟酌實際情況而不予記載等情,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第1次檢察長業務座談會決議在案,並經該署以103年7月14日檢文慎字第10310009000號函送該決議內容予各檢察署參辦,應可保護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維其權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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