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已於民國104年5月12日召開「毒藥品防制政策規劃運用巨量資料分析會議」,由衛福部食藥署為主辦機關,邀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及教育部等機關,就毒品施用者輪廓掃描、有效處遇模式、毒品產銷歷程等三面向,以及「防毒監控」、「拒毒預防」、「緝毒合作」及「毒品戒治」等四區塊,共商運用巨量資料分析與議題規劃;各機關已提供具個人可辨識欄位(身分證ID欄位)之業管毒品及藥物通報資料,匯入衛福部建置之「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平臺,未來各機關提出研究計畫,並向衛福部提出申請後,即可於該平臺擷取資料分析應用。自104年9月迄今,該平臺已提供各機關進行分析之研究計畫共3案,包括:科技部委託國立臺灣大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及高雄醫學大學辦理之毒藥品防制議題「政府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試辦計畫」,相關成果將提供作為機關防制策略建議之基礎。另行政院亦已於本(105)年1月6日召開「毒品防制資料分析成果檢視會議」,並由衛福部提出第1次毒品防制資料分析成果報告。 二、為防制施用毒品者再犯,內政部警政署已推動下列作為: (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除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經警察機關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許可,強制採驗;修訂「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104年平均採驗達成率為83.50%,採驗呈陽性比率為9.51%。 (二)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4條,治安顧慮人口自出獄日起1個月內,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查訪期間以3年為限;規劃各警察機關列管之暴力犯罪(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妨害性自主、毒品犯罪(限定為有暴力傾向之施用毒品人口)治安顧慮人口,如經執行查訪發現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另經分析有再犯之虞或其他危害社會安全秩序者,應依上開規定增加查訪次數。 三、另為提升毒品防制整體成效,法務部已推動下列大數據分析及建置相關資訊系統: (一)98年完成建置「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該系統自衛福部匯入替代療法及健保納保資料、自內政部警政署匯入「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調驗紀錄」及「治安顧慮人口之毒癮者查訪紀錄」,並與勞動部勞發署交換轉介就業服務媒合資料,提供個案管理師完整追蹤輔導評估資訊;102年7月匯入內政部警政署提供之「持有或施用第3級、第4級毒品資料」,以及103年5月納入各地檢署轉介之緩刑、緩起訴及假釋個案,透過地檢署及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進行個案輔導;法務部並辦理該系統功能增修,納入「施用第3級、第4級毒品者」、出矯正機關之少年及地方法院轉介未成年個案進行輔導,期提供更完善之戒癮服務,使毒品防制追蹤面向更為完備。 (二)積極推動「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相關工作項目,包括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獄政系統、緝獲毒品數量統計、刑案系統等資料庫之納入,並以大數據等統計分析方式,掌握當前藥物濫用現況與趨勢,達到強化調查、追蹤及趨勢監控之目標;另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4年10月7日邀集各級檢察署召開「研商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相關事宜會議」,推動辦理「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籌設建置工作,期透過比對毒品流向與共犯結構資料,瞭解整體毒品施用者及上下游之圖像,提供檢警調單位查緝線索,有效斷絕毒品供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