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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9 會期 1 案號 243
來函日期 105/04/28 發文日期 105/05/03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50081482 號
立法委員 徐榛蔚 
辦理機關 法務部
業務別 其他
摘要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警政署警政統計年報資料顯示,103年台灣即破獲15,172起詐騙案件,詐騙金額估計超過新台幣40億元,而自89年開始有電腦化統計迄今,平均每年皆有2-3萬件詐騙案件發生數,另警政署所設置之165反詐騙專線,自93年4月26日設置起至10
案由

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警政署警政統計年報資料顯示,103年台灣即破獲15,172起詐騙案件,詐騙金額估計超過新台幣40億元,而自89年開始有電腦化統計迄今,平均每年皆有2-3萬件詐騙案件發生數,另警政署所設置之165反詐騙專線,自93年4月26日設置起至104年7月31日,總進線電話量亦達632萬餘通,即平均每年6萬餘通,詐騙情事未有消減,詐騙手法更見日新月異;另觀我國司法制度,一般詐欺罪最多判刑5年,但得緩刑或易科罰金,如像詐騙集團、電信詐欺等,則屬於加重詐欺,刑度1~7年,一罪一罰,雖合併執行最重可判30年,但實務上不常見重判情形,造成法定刑與實際判刑結果差距甚大,爰要求法務部應儘速就詐欺罪刑度參照實際執行狀況,並因應新型態詐欺犯罪集團進行修法研議,以期有效遏止詐騙猖獗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自2006年至今年2月,10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理11萬4000多件詐欺案,於判刑度方面,單以今年2月全國各地方法院宣判詐欺案最新資料觀之,547名被告中,雖有467人判有罪,但僅約一成共56人判刑1到5年,其餘將近9成被告都獲輕判1年以下徒刑,其中303人輕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103人僅判拘役,還有5人判罰金刑;然就算判刑超過1年,也可能是一罪一罰所致,因此被告仍可能因各別罪刑不超過6個月,而得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上訴二審後,多數還可能改判更輕的刑度,即最後實際入獄之詐欺犯可能少之又少,顯示我國於詐欺相關罪行刑度與其他國家相較,似為過輕。

二、我國詐騙案件數據始終居高不下,更落入「詐騙天堂」及「詐騙輸出國」之臭名,另如前所敘,我國於法定刑與實際判刑結果間,因存有差距過大情狀,詐欺犯罪多未見重刑判決,儼已傷害國人情感期待,爰要求法務部應儘速就詐欺罪刑度參照實際執行狀況,並因應新型態詐欺犯罪集團進行修法研議,以期捍衛我國法治秩序。

內容

徐委員榛蔚就因應法院判決詐欺罪刑度過輕,為有效遏止新型態詐欺犯罪集團,要求應儘速進行修法之研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冒用公務員身分、集團性或利用資訊、電訊方法等新型態詐欺行為之加重處罰,業經法務部提出刑法增訂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經貴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上述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罪一罰最重可處3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委員所提法院輕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得易科罰金之情形,應係修法前之犯罪行為,依刑法第2條規定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結果。103年6月18日新法施行後之上述加重詐欺犯罪行為,均將處以最輕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且無法易科罰金。

二、又現正在貴院審議中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條修正後,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上述詐騙集團者,依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另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則另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組織犯罪與加重詐欺罪併罰之結果,居於主導或指揮地位之犯罪行為人,就一詐騙行為即須面臨最低3年以上,最重1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參與者則須面臨最輕1年以上,最重1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並得併科高額之罰金。

三、綜上,法務部上述相關修法因應作為,應能符合委員所要求以重罰遏止新型態詐騙犯罪之目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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