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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 屆別 5 會期 1 案號 2161
來函日期 91/05/15 發文日期 91/05/27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0910025305 號
立法委員 羅世雄 
辦理機關 國防部(組改前)
業務別 軍事法制
摘要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對國防部對於憲兵選員排除同性戀者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案由

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對國防部對於憲兵選員排除同性戀者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目前國防部「便於生活管理及照顧的需要」排除同性戀者擔任憲兵,但這是以照顧之名,行排除同性戀參與之實,已引起同志嘩然。國防部公布的「憲兵兵員甄選實施計畫」中,將性別認同障礙(同性戀)者,與刑事犯、大陸來台役男、參與組織犯罪者、吸毒者,排除在外。

二、雖然憲兵司令部立即澄清,係因憲兵執行警衛勤務,各分遣據點分散,為生活管理及照顧需要才作該規定,並非歧視同性戀者。又有官員表示:軍隊因管理與任務特性,和同性戀的確多有扞格,但原則上不能排斥同性戀者;以往女性被視作軍中禁忌,如今也已納入軍隊,並擔任很多重要工作。不過,部分特殊單位在優先選員時,譬如儀隊、特種部隊,實在難以接受「性別同障礙者」,「這不但當事人不便,部隊也困擾。」同理,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分,職司軍紀、監察、體格、儀表的標準較其他軍種高,這不是歧不歧視的問題,諸如身高不足的人未選入憲兵,不必要構成歧視。

三、事實上,役男如為同僚舉發為同性戀,會遭部隊列為安全考核對象,志願役軍、士官則有人因為是同性戀被記過,並遭部隊施壓退伍,但大部分部隊均以睜隻眼閉隻眼態度管理,只要不是在營區內發生性行為或公然表示自己性傾向,多半不予處理。但就憲兵的勤務內容,同性戀傾向並不害日常任務之遂行,國防部此舉顯然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以及行政法原理原則上不當連結之禁止之適用。

四、本席要求國防部,在邁向人人平等,募兵制度勢在必行的情況下,應建置的是一個適宜的服役環境,以及高素質人力資源的募集,而不是斤斤計較在枝微結節,甚至無關緊要的問題上,請停止此一不合時宜的政策。

內容

一、本部訂頒「憲兵兵員甄選實施計畫」,係考量憲兵部隊平日擔任國家領導中心之安全警衛、重要官署舍及地區憲兵隊勤務等重要任務,基於任務遂行考量所需兵員均以甄選方式獲得,俾能維持成員精純,確保任務達成。

二、有關憲兵甄選條件不合時宜部分,本部業已完成修正「憲兵兵員甄選實施計畫」審查作業,相關作業程序均已檢討修正,並將不合時宜部分予以刪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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