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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 屆別 8 會期 2 案號 980
來函日期 102/01/02 發文日期 102/01/03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20000597 號
立法委員 盧秀燕 
辦理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改前)
業務別 農糧
摘要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農糧署「地區性農機補助原則」規定補助農機的廠牌、機型、馬力,且要求十三匹馬力才能夠辦理登記;十三匹馬力搬運車是二十年前普遍使用的機種,但現在農機不斷推出新款式、新功能,現已不符合農民使用需求,建請農糧署研議是否調高農機馬力,並在安全
案由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農糧署「地區性農機補助原則」規定補助農機的廠牌、機型、馬力,且要求十三匹馬力才能夠辦理登記;十三匹馬力搬運車是二十年前普遍使用的機種,但現在農機不斷推出新款式、新功能,現已不符合農民使用需求,建請農糧署研議是否調高農機馬力,並在安全問題考量下給予自由選擇,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有農民向市議員廖述鎮陳情說,農糧署「地區性農機補助原則」規定補助農機的廠牌、機型、馬力,且要求十三匹馬力才能夠辦理登記。十三匹馬力搬運車是二十年前普遍使用的機種,但現在農機不斷推出新款式、新功能,加上農路也做得比以前大,十三匹馬力搬運車使用起來,常覺得不符合使用需求。

二、從事搬運車研發的清安科技農機公司負責人莊建喜,他以長年接觸農民的經驗分析說,農民選擇雖以「合適」為主,但馬力越來越大已是趨勢,政府卻仍限制在十三匹馬力以下;他認為,一群博士級官員在辦公室內規劃的政策,已經不符合農業變遷。目前四行程引擎可從用油分成兩大類型,柴油引擎扭力頗強,但瞬間加速力量卻不大;汽油引擎油耗較高,卻可瞬間加速。

三、不論是汽油或柴油引擎,目前主流的馬力已提升到十九匹至廿一匹,最強引擎則是廿三匹,上述現象也衍生「潛規則」,很多農民買超過十三匹馬力的搬運車,政府卻以馬力過大為由拒絕補助;業者會開十三匹以下馬力的發票,配合農民申請補助,因此,政府統計的農用機具平均馬力並不準確。

四、農業局作物生產科長張豐勝也指出,該局今年編列三千萬元,補助農業產銷班小型農機具,比照農糧署補助標準,產銷班共同使用補助二分之一經費,班員個別使用則只補助三分之一經費,沒有廠牌及機型限制。但農糧署補助屬於計畫型,一區最多補助卅萬給這區農民,缺點是有限制機型、機種;張豐勝說,曾經向農糧署建議調高農機馬力,但至今尚無結果。

五、廿三匹馬力搬運車,一次可載兩千四百至三千公斤的稻穀,十二匹馬力只能載一千八百公斤稻穀,農民如果用十二匹馬力載稻穀,要跑很多趟,時間與油錢都不划算,不符合農民使用需求。建請農糧署研議是否調高農機馬力,並在安全問題考量下給予自由選擇。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內容

對盧委員秀燕專案質詢之書面答復

盧委員就農機補放寬搬運車馬力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規定,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免徵營業稅。

二、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適用免徵營業稅之農耕用機器設備,以整地、插植、施肥、灌溉、排水、收穫、乾燥及其他供農耕用之機器設備為限;農地搬運車,以合於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規格範圍者為限,爰本會並訂有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

四、為檢視現行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規定是否合宜,本院農業委員會於本(101)年11月22日召開研商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會議,討論放寬農地搬運車最大輸出馬力規格範圍可行性。與會專家建議宜委託學術及專業單位評估放寬馬力數安全性事宜,以實際測試之數據,強化提高馬力數之理由,並俟測試結果,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修訂「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

五、目前農民仍宜依現行「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購買符合規範之正規農地搬運車輛,以維安全,避免業者假農地搬運車之名,而販售併裝車圖利,衍生交通安全問題,或變相使用衍生肇事糾紛。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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