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內早期之貯存規劃與設計均採壕溝方式,除蘭嶼貯存場採壕溝設計外,核一廠、核二廠於民國75年亦建有貯存壕溝存放廢棄物桶。85年放射性廢棄物停止運往蘭嶼後,各核能電廠興建之貯存倉庫,其設計亦與蘭嶼貯存場採一致輻射安全基準。另貯存場地處海邊,環境潮濕多鹽分,經多年貯存後,有部分早期貯存之廢料桶確有銹蝕破損,惟因貯存壕溝混凝土之結構完好,貯存期間入滲溝內之雨水皆經收集處理後,存放於場區內回收使用。自85年起,蘭嶼貯存場開始實施「活度零排放」措施,未曾排放放射性廢水,不會污染環境。又,行政院原能會所屬輻射偵測中心獨立進行蘭嶼全島地區之定期環境偵測,偵測項目包含直接輻射、飲用水、地下水、海水、土樣、岸砂、草樣、魚類、海藻等,每年分析樣品件數達500餘件,以隨時掌握環境輻射變化。由歷年監測結果顯示,蘭嶼地區環境輻射均在臺灣地區自然背景輻射變動範圍內。行政院原能會之偵測結果均公布於輻射偵測中心網站。此外,蘭嶼貯存場已於100年11月完成檢整重裝作業,並恢復靜態貯存狀態,符合安全規定。在蘭嶼貯存場廢棄物未遷離前,行政院原能會仍將嚴格管制蘭嶼貯存場作業,並監測蘭嶼地區之環境輻射,以確保當地之環境輻射品質。 二、蘭嶼鄉公所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成立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負責審議臺電公司蘭嶼貯存場用地之續租案。臺電公司已依與蘭嶼鄉公所簽訂之95年-100年租賃契約第12條規定,於契約租期屆滿前2個月即100年10月31日向蘭嶼鄉公所提出本(101)年-109年共計9年之土地續租申請,刻由蘭嶼鄉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議中,該公司將積極與蘭嶼鄉展開續租協商。另經濟部已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進行選址作業,於99年9月10日公告潛在場址,並於100年3月29日將「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上網及公開陳列,後續將核定公告「建議候選場址」,並洽商地方政府辦理公投。臺電公司將於公投選出候選場址後,辦理投資可行性研究及環境影響評估,俟行政院核定場址後,預計以5年時間完成「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之興建並啟用,以4年時間完成蘭嶼貯存場廢棄物桶之遷移後,再以4年之時間進行除役拆場作業,將場址土地復原。 三、為逐步邁向「環境基本法」之非核家園願景,既有核電廠不再延役,並依規定展開核電廠除役計畫。核三廠在區域供電穩定等因素考量下,不會提前除役,其1號機組及2號機組將分別於113年及114年停止運轉,而核四廠則須通過「完整且嚴謹之試運轉測試」,並透過政府分層監督管理與國際公正單位評估視察,確保安全無虞後,始能商轉。如核四廠2部機組於105年前穩定商轉,核一廠將配合提前停轉。另基於核四廠之興建係規劃為未來之基載供電用。倘若核四廠完工而未商轉,恐將發生電力供應不足,全民亦將因核四廠不商轉而負擔其工程投資之費用,以及以傳統火力及再生能源替代核四廠不商轉所增加之供電成本。政府提出逐步邁向非核家園之願景,係以務實負責任之施政態度,循序漸進建構有利之非核條件,藉由每年檢視能源科技發展進程、減核減碳配套措施落實成效、碳排放控制情況,積極創造達成非核家園有利條件,每4年並將通盤檢討減核時程,藉此逐步降低對核能之依賴,邁向「環境基本法」之非核家園願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