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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1 案號 158
來函日期 101/03/15 發文日期 101/04/02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10015856 號
立法委員 姚文智 
辦理機關 經濟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業務別 能源
摘要就蘭嶼核廢料處置等問題
案由

本院姚委員文智,基於憲法保障人權以及族群平等的精神,對於台電公司在蘭嶼違法放置核廢料在蘭嶼,並對核廢料的處置有差別待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1970年代政府在蘭嶼所規畫興建之核廢貯存場,僅是一座海拋暫時貯存場,其防護設計本已不足。30餘年來拖延處理的結果,使暫時貯存場變成了長期置放地,加上管理不善,核輻射常態外洩已經達到嚴重危害蘭嶼全島生態與生存的境地,相較於目前台灣本島各核電廠已陸續興建足夠容量的現代化貯存庫,供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之用,台電公司對於核廢料的處置,於蘭嶼是防護不足的暫時儲存場,在台灣本島卻是有恆溫空調、完善設備的儲藏庫,明顯有差別待遇。

二、本席認為基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六項:候選場址:經當地縣(市)公民投票同意之建議候選場址的規定。蘭嶼核廢貯存場租約已於2011年底到期,雙方並未續約。且達悟民族六個部落達成共識,在2012年2月20日具體宣告蘭嶼「土地永不續租」給核廢貯存場的決定。台電公司應儘速將核廢料移出蘭嶼。

三、根據憲法第五條的精神,國內各民族一律平等,蘭嶼核廢料的存放與台灣本島的標準不同,對達悟族而言即是一種歧視,本席認為台電公司應針對核廢料處理提出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並研擬核一、核二、核三除役停止運轉,核四完工後則不商轉之計畫,以達到2025年非核家園的長期目標。

內容

一、國內早期之貯存規劃與設計均採壕溝方式,除蘭嶼貯存場採壕溝設計外,核一廠、核二廠於民國75年亦建有貯存壕溝存放廢棄物桶。85年放射性廢棄物停止運往蘭嶼後,各核能電廠興建之貯存倉庫,其設計亦與蘭嶼貯存場採一致輻射安全基準。另貯存場地處海邊,環境潮濕多鹽分,經多年貯存後,有部分早期貯存之廢料桶確有銹蝕破損,惟因貯存壕溝混凝土之結構完好,貯存期間入滲溝內之雨水皆經收集處理後,存放於場區內回收使用。自85年起,蘭嶼貯存場開始實施「活度零排放」措施,未曾排放放射性廢水,不會污染環境。又,行政院原能會所屬輻射偵測中心獨立進行蘭嶼全島地區之定期環境偵測,偵測項目包含直接輻射、飲用水、地下水、海水、土樣、岸砂、草樣、魚類、海藻等,每年分析樣品件數達500餘件,以隨時掌握環境輻射變化。由歷年監測結果顯示,蘭嶼地區環境輻射均在臺灣地區自然背景輻射變動範圍內。行政院原能會之偵測結果均公布於輻射偵測中心網站。此外,蘭嶼貯存場已於100年11月完成檢整重裝作業,並恢復靜態貯存狀態,符合安全規定。在蘭嶼貯存場廢棄物未遷離前,行政院原能會仍將嚴格管制蘭嶼貯存場作業,並監測蘭嶼地區之環境輻射,以確保當地之環境輻射品質。

二、蘭嶼鄉公所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成立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負責審議臺電公司蘭嶼貯存場用地之續租案。臺電公司已依與蘭嶼鄉公所簽訂之95年-100年租賃契約第12條規定,於契約租期屆滿前2個月即100年10月31日向蘭嶼鄉公所提出本(101)年-109年共計9年之土地續租申請,刻由蘭嶼鄉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議中,該公司將積極與蘭嶼鄉展開續租協商。另經濟部已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進行選址作業,於99年9月10日公告潛在場址,並於100年3月29日將「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上網及公開陳列,後續將核定公告「建議候選場址」,並洽商地方政府辦理公投。臺電公司將於公投選出候選場址後,辦理投資可行性研究及環境影響評估,俟行政院核定場址後,預計以5年時間完成「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之興建並啟用,以4年時間完成蘭嶼貯存場廢棄物桶之遷移後,再以4年之時間進行除役拆場作業,將場址土地復原。

三、為逐步邁向「環境基本法」之非核家園願景,既有核電廠不再延役,並依規定展開核電廠除役計畫。核三廠在區域供電穩定等因素考量下,不會提前除役,其1號機組及2號機組將分別於113年及114年停止運轉,而核四廠則須通過「完整且嚴謹之試運轉測試」,並透過政府分層監督管理與國際公正單位評估視察,確保安全無虞後,始能商轉。如核四廠2部機組於105年前穩定商轉,核一廠將配合提前停轉。另基於核四廠之興建係規劃為未來之基載供電用。倘若核四廠完工而未商轉,恐將發生電力供應不足,全民亦將因核四廠不商轉而負擔其工程投資之費用,以及以傳統火力及再生能源替代核四廠不商轉所增加之供電成本。政府提出逐步邁向非核家園之願景,係以務實負責任之施政態度,循序漸進建構有利之非核條件,藉由每年檢視能源科技發展進程、減核減碳配套措施落實成效、碳排放控制情況,積極創造達成非核家園有利條件,每4年並將通盤檢討減核時程,藉此逐步降低對核能之依賴,邁向「環境基本法」之非核家園願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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