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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1 案號 214
來函日期 101/03/23 發文日期 101/04/10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10017984 號
立法委員 許忠信 
辦理機關 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改前)
業務別 電信
摘要就電信業者對於消費者解約後帳單結帳日之計算方式問題
案由

本院許委員忠信,針對電信業者對於消費者解約後帳單結帳日之計算方式提出質疑。目前電信業者因競爭激烈紛紛提出各種促銷方案,消費者在面臨更多選擇的同時,與各家業者解約的頻率越來越高,臨櫃辦理解約後,電信費用卻因每家業者結帳日不同,可能延宕一至二個月才能結清帳單,造成民眾繳費困擾。且消費者對解約後才收到之電信費用帳單有超收費用之疑慮,本席建議臨櫃辦理解約時,可一併繳清電信費用簡化流程,並請NCC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近日有消費者指出,其與電信業者解約之際,業者要求其尚須繳納解約時起至該電信業者所訂結帳日止之電信費,而每家電信業者之結帳日不盡相同,致消費者不得即時辦妥解約流程,不僅擾民甚鉅,電信業者更有超收電信費用之疑慮。

二、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其「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三十八條規定:「乙方(申請用戶本人)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甲方(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對,向甲方直營或特約門市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前項費用包括下列款項:

1.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

2.電信終端設備補助款,終端設備包括手機、網卡、筆電等相關有價商品;前述金額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由此可知,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中規定,用戶欲終止其與電信業者之契約時,尚須繳納其終止契約時起至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日為止之所有通訊費用。

三、惟實務運作上,電信業者之結清帳單流程常延宕耗時,致生消費者轉換選擇電信業者之不便,而電信業者更因此有超收通訊費此一不當得利之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12條之規定,電信業者此項約定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嫌,應屬無效。另外,NCC應儘速提出相關之法律修正案,並簡化消費者辦理解約之流程,以收便利人民服務之效,綜上對行政院提出質詢。

內容

一、查行動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19條第1項規定:「甲方每號電話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次數或傳輸量計收通信費。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申租及退租當月未滿一個月,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但其租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第38條規定:「…向甲方門市(直營或特約)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前項費用包括下列款項:一、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而前開「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係指結算至終止租用日為止,電信終端設備補助款計算方式亦同,並非結算至繳款通知單所定期限,電信業者向消費者收取之月租費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消費者於使用電信業者提供之電信服務後負有繳費之義務,消費者通信行為可能遍及跨網、國際漫遊等他網業者提供之服務,於申請終止電信服務契約時,若用戶使用涉及其他電信業者業務或係跨國業務時,其通話明細無法即時傳回,故用戶至門市申請退租時,實務上確實有因業者無法立即取得所有話務資料核算帳單,爰須待結帳日核帳後再寄出最後一期帳單通知用戶確實金額及繳款期限之情形。又,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行動電話業務之特殊性,電信業者若有超收通信費情形,消費者可提供事證由國家通傳訊傳播委員會轉請電信業者查明處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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