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建請考量橫向國道摒除在國道計程收費範圍外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國道高速公路之興建、營運及維護,主要是倚賴徵收通行費來籌措「以路建路,以路養路」所需資金。因此,高速公路設計之初,即依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公路法及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設定為收費公路。惟當時考量如採用閉闔式收費方式將需要廣大用地,故採用柵欄式收費方式;另有關橫向國道2、4、8、10號道路里程因未達每30公里設一收費站之通案設計原則,故現行計次收費階段未設置收費站收費,而國道6號則是因規劃設計時(民國92年),考量其預計通車時間與按里程收費建置時間接近,故取消原規劃草屯收費站之設置。 二、現況收費站布設方式會有不需繳費之路段,故本質上存有部分高速公路車輛未過站,且不須付費之收費公平性問題。有鑑於高速公路用路人所提公平收取通行費之訴求,以及隨著收費技術大幅進步,以往因設置收費站用地受限、經費不足難以採行之計程收費,均可透過電子收費方式予以克服解決。因此,本部高公局預計102年全面推動實施計程電子收費,屆時用路人行駛國道將按行駛里程數予以計費,實現「走多少、付多少」公平付費方式。 三、考量實施計程收費對高速公路付費方式將是一項重大變革,為提升民意支持度及維持國道穩定收入,本部高公局將依據「不增減政府收入,即維持政府計程前之高速公路通行費收入水準」、「長途旅次平均付費金額不高於現行負擔」及「考量既有用路人使用高速公路特性」等3項原則,規劃及試算計程通行費率方案,同時搭配「每日每車固定免費里程」措施,以降低對地方道路衝擊及常通勤開車用路人之每日通行費負擔。另基於收費整體一致性及國道基金財務運作等原則下,將以「興建成本由國道基金支付之建設」、「管理及養護成本由國道基金支付之建設」及「屬於國道路線」等3項條件之公路作為計程收費範圍,以符合國道基金政策目標及收費公平原則。 四、目前國道基金整體負債金額約為2,000餘億元,且尚有多項國道重大建設繼續進行中,如現況不收費之國道路段(如橫向國道)於計程階段亦不納入收費時,除將使每公里之收費單價提高,導致其他國道路段用路人增加通行費負擔,形成另一不公平現象外,對於其他現況不收費路段所在地區之居民,勢必會尋找其他各項原因起而效尤,進而形成連鎖骨牌效應,破壞計程收費之公平性,使得整個國道收費制度瓦解,影響國道基金正常運作及國道服務之品質,終使用路人期待之計程收費目標無法落實。 五、本部高公局為減輕政策衝擊及照顧高速公路用路人,於計程階段已規劃實施「每日每車固定免費里程」措施,該措施全國一體適用,具實質公平性,且能有效降低用路人之通行費負擔。另外,政府近年來已大力推動興建東西向快速公路及聯繫道路,以照顧偏遠地區用路人往來都會區之便利,前述道路(如台88線等)均屬於不收費之公路系統,已能滿足用路人之用路需求,且目前本部正大力推動各項公共運輸政策,預計實施3年150億元之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落實「築底固本」、「拔尖創新」等方案,以提升偏遠地區用路人運輸便利性及普及性為目標,同時實現節能減碳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