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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1 案號 932
來函日期 101/05/23 發文日期 101/06/04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10032772 號
立法委員 趙天麟 
辦理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業務別 醫政
摘要本院趙委員天麟,為我國目前現有離島緊急醫療後送救援制度,往往因飛航時間導致病患無法獲得緊急醫療照護,特要求衛生署應建置離島緊急救援專機駐地,以利在最短時間內使病患獲得協助後送就醫,並要求重視琉球鄉之醫療救護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案由

本院趙委員天麟,為我國目前現有離島緊急醫療後送救援制度,往往因飛航時間導致病患無法獲得緊急醫療照護,特要求衛生署應建置離島緊急救援專機駐地,以利在最短時間內使病患獲得協助後送就醫,並要求重視琉球鄉之醫療救護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我國現有之離島緊急醫療體系為確保其時效皆須依賴空中緊急醫療後送,惟依受理時間、審核時間及飛行時間核算,運送一名病患由澎湖到高雄最短時間約需117分鐘,而由澎湖到松山最長則須185分鐘,如由金門出發到松山最快約189分鐘,而到高雄約需205分鐘,時間高達3~4小時,對亟需緊急醫療救援之病患或病患家屬身心皆是煎熬。

二、經查民國84年金門曾有醫療專機駐地,然後續因多項因素考量撤機,現僅連江縣有駐地專機,本席認為離島醫療駐地專機有其特殊功能性考量,後勤維修技師人員等等技術問題皆可克服,惟主管機關因成本問題撤離離島專機,卻犧牲了離島地區居民之醫療後送權益,實屬遺憾,故主管機關應考量恢復離島醫療專機駐地可能性及救援專機離島間相互支援之功能性。

三、又目前離島緊急醫療救援網僅限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台東縣內蘭嶼、綠島等地區,屏東縣琉球鄉並未列於其中,衛生署曾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開會時強調琉球鄉列於台東縣緊急救護範圍內,惟令人不解琉球鄉靠近西部地區,屬屏東縣內,為何緊急醫療救護時卻又屬台東縣管轄?琉球鄉人口約有一萬餘人,現僅依賴緊急醫療救護船往來救援,如遇天候不佳,醫療船隻無法行駛即延誤救援時效,故本席認為主管機關針對離島琉球鄉應該納入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並廣加宣傳使其民眾了解自身緊急醫療救護權益等等以平衡其不合理之現象,特此提出書面質詢,請行政院予以書面回覆。

內容

一、經查本署一向重視離島地區民眾就醫權益,為促使離島地區之緊急傷病患均能獲得妥善醫治,採「醫師動,病人不動」及「醫療不中斷」之原則,積極推動以強化在地醫療為主、空中轉診為輔之醫療政策。

二、為確保空中緊急醫療後送之時效性,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衛生署已制定「離島地區緊急空中後送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審核及飛行時間如下:

(一)由離島醫院主治醫師提出申請,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於20分鐘內完成審核,如符合「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之空中救護適應症者,立即協助緊急後送台灣本島就醫。

(二)空中後送以委託民間航空為優先,如有航空器不足之趟次或時間,則由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或國防部派遣航空器支援,以確保空中轉診後送服務不中斷。有關委員關心澎湖縣及金門縣緊急醫療後送乙節,於完成招標前先由空中勤務總隊或國防部支援。另有關飛航時間部分,據查,該總隊直昇機日間約於25分鐘起飛,而起飛地如於松山、水湳或小港機場,每航次單程飛往澎湖,飛行時間分別約為70分鐘、35分鐘、36分鐘;每航次單程飛往金門,飛行時間分別約為100分鐘、80分鐘、80分鐘。

(三)依衛生署所頒「山地離島地區嚴重或緊急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要點」規定,由政府補助所需航空器費用95%,100年經由空中轉診後送就醫共275人次;至病情較穩定者,依上開就醫交通費補助要點規定,則可自行搭機(船)就醫,由政府補助所需就醫交通費二分之一,100年補助來台就醫經費及人次為:2,450萬8,901元、27,033人次。

三、為使全國醫療資源能夠平衡發展,衛生署已將全國分為6大醫療區,並成立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其中屏東縣琉球鄉已納入高屏區緊急醫療應變中心,提供所需緊急醫療支援。為維護琉球鄉緊急傷病患之生命安全,運用各種管道協助緊急傷病患後送至本島就醫,依「琉球離島地區緊急傷病患後送流程」,採行方式及管道,包括:

(一)透過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支援空中後送:經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審核確有緊急後送台灣本島就醫需要者,依「行政院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離島地區緊急空中後送責任空域圖」,琉球鄉係屬西南地區後送至高雄小港機場,並以最近且適當之醫院為原則。

(二)透過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大隊支援緊急後送。

(三)利用救護船支援後送緊急之傷病患。

(四)租用琉球鄉公有船或民間船公司船隻辦理緊急醫療後送。

(五)民眾自行搭船就醫,政府補助所需就醫交通費二分之一。

四、有關建議離島設置醫療專機駐地協助緊急傷病患後送部分,衛生署考量現有民間空中轉診航空器之市場供給面有限,而空中勤務總隊設置之直昇機,主要係使用於空中救災、救難、救護等項任務,並支援衛生署空中轉診任務,所提離島設置醫療專機駐地部分,將協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審慎研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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