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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2 案號 985
來函日期 102/01/02 發文日期 102/01/21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20000602 號
立法委員 江惠貞 
辦理機關 內政部交通部
業務別 交通執法
摘要就警方取締交通違規案件錯誤舉發問題
案由

本院江委員惠貞,針對烏龍罰單案件數過高,僅2011年警方取締的交通違規案件,就有6,864件遭民眾申訴而撤銷舉發,當中有3,339件為烏龍罰單。今年1至6月錯誤舉發案更高達3,018件,接近去年全年度錯誤舉發案件數。自2012年9月6號開始,交通罰單異議改採訴訟方式,併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屬有償制,採定額徵收裁判費,民眾在起訴前,需要向法院繳納300元,如果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需要再繳交裁判費750元。雖然判決敗訴方必須負擔行政訴訟費,但因警方錯誤舉發而衍生的行政規費,例如:吊銷牌照後請重新驗車、領牌之費用,卻於罰單撤銷後退費無門,請交通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就錯誤舉發所衍生之行政規費研擬退費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本席於101年10月11日接獲陳情,民眾因員警錯誤舉發、車牌被拆,只好重新請領牌照,含驗車共花費一千多元,卻於罰單申訴成功後求償無門。經詢問監理單位,發現類似案例數量不少,因無法源依據,有關單位也不知該如何處理。

二、立法院於2011年11月1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從2012年9月6號開始,交通罰單異議改採訴訟方式,併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依照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然而關於錯誤舉發之交通案件,其原告勝訴後僅免於繳交訴訟費用並且撤銷罰單,而無法就罰單所衍生之行政規費向主管機關要求退費,十分不合理。

三、綜上所述,請交通部及相關主管機關盡速就錯誤舉發所衍生之行政規費研擬退費機制,以維護民眾之權益。

內容

一、查101年1至6月警察機關取締各類交通違規403萬6,183件,較100年同期舉發件數390萬7,730件增加12萬8,453件;受理民眾交通違規申訴案件共3萬3,145件,較100年同期2萬9,414件增加3,731件;民眾申訴後經查證為員警舉發錯誤案件為3,194件,較100年同期增加815件。上開數據係內政部警政署將所有員警舉發錯誤之件數納入統計(含不可歸責於員警部分)如:失竊車輛、駕籍身分遭冒用、工程設施不當等情形。復查員警舉發錯誤之類型依次為車號誤植,事實(法條)認?w錯誤、其他內容填記錯誤,內政部警政署除對車號誤植要求員警加強辨識,以及對事實(法條)認定錯誤,持續對員警教育訓練外,對其他內容填記錯誤,如有該署訂頒之「警察機關舉發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考核獎懲規定」中之錯漏情形者,舉發員警將依情節受行政懲處,若為同一員警舉發錯誤1年達3次者,應列入該員警之年終考核。

二、按現行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如對違規事實有所疑義,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向應到案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處罰機關當會參酌受處分人陳述意見,再向原舉發機關查認具體違規事實,如確屬原舉發機關錯誤舉發者,即依權責簽結免予處罰,並當退回代保管物件,另連同該錯誤舉發事件有關文件,函請原舉發單位之上級機關查究。又上開條例規定,僅有違反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至第7款規定,如牌照借供他車使用、牌照吊扣期間行駛或未依規定懸掛號牌,以及第18條第2項規定,3年內第3次因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未申請臨時檢驗違規行駛道路之行為,方有並受吊銷牌照之處分外,其他違反條例規定之行為並無應受吊銷牌照之處罰規定。針對現行經法院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確定之交通違規裁決案件,處罰機關除依法院判決簽結退還所收繳之罰鍰外,對於暫代保管物件如汽車牌照,均予發還汽車所有人並協助其完成號牌請領,並未讓汽車所有人另支付額外之行政規費。

三、至江委員所提錯誤舉發所衍生之行政規費退費一節,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轉知各處罰機關簡化內部作業之行政處理程序及效率,俾滿足民眾對退費時效之期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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