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101年1至6月警察機關取締各類交通違規403萬6,183件,較100年同期舉發件數390萬7,730件增加12萬8,453件;受理民眾交通違規申訴案件共3萬3,145件,較100年同期2萬9,414件增加3,731件;民眾申訴後經查證為員警舉發錯誤案件為3,194件,較100年同期增加815件。上開數據係內政部警政署將所有員警舉發錯誤之件數納入統計(含不可歸責於員警部分)如:失竊車輛、駕籍身分遭冒用、工程設施不當等情形。復查員警舉發錯誤之類型依次為車號誤植,事實(法條)認?w錯誤、其他內容填記錯誤,內政部警政署除對車號誤植要求員警加強辨識,以及對事實(法條)認定錯誤,持續對員警教育訓練外,對其他內容填記錯誤,如有該署訂頒之「警察機關舉發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考核獎懲規定」中之錯漏情形者,舉發員警將依情節受行政懲處,若為同一員警舉發錯誤1年達3次者,應列入該員警之年終考核。 二、按現行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如對違規事實有所疑義,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向應到案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處罰機關當會參酌受處分人陳述意見,再向原舉發機關查認具體違規事實,如確屬原舉發機關錯誤舉發者,即依權責簽結免予處罰,並當退回代保管物件,另連同該錯誤舉發事件有關文件,函請原舉發單位之上級機關查究。又上開條例規定,僅有違反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至第7款規定,如牌照借供他車使用、牌照吊扣期間行駛或未依規定懸掛號牌,以及第18條第2項規定,3年內第3次因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未申請臨時檢驗違規行駛道路之行為,方有並受吊銷牌照之處分外,其他違反條例規定之行為並無應受吊銷牌照之處罰規定。針對現行經法院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確定之交通違規裁決案件,處罰機關除依法院判決簽結退還所收繳之罰鍰外,對於暫代保管物件如汽車牌照,均予發還汽車所有人並協助其完成號牌請領,並未讓汽車所有人另支付額外之行政規費。 三、至江委員所提錯誤舉發所衍生之行政規費退費一節,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轉知各處罰機關簡化內部作業之行政處理程序及效率,俾滿足民眾對退費時效之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