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針對民眾反映,現行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吊扣汽車牌照之處罰,影響汽車所有人權益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對違規駕駛人所使用之汽車併予吊扣汽車牌照或沒入該汽車之處罰,均係因該等違規行為如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之酒駕、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或第43條規定之蛇行、危險駕駛及競速飆車等已嚴重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需藉由上開處罰規定以遏阻其汽車再被使用,肇生該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 二、另查101年4月5日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已審查現行條例第43條及第85條之2有關對違規駕駛人所使用之汽車併予吊扣汽車牌照或沒入該汽車之處罰規定,經是次會議討論後仍維持現行條文規定,以避免產生只要汽車所有人非違規駕駛人時,即可無條件免責領回應受吊扣之牌照或應沒入之車輛之重大漏洞。 三、至於貴委員所提租賃業者遇相同狀況,可檢附相關證明後領回車輛或牌照乙節,查現行對於租賃小客車部分,本部依條例立法目的意旨,已另有釋義該等租賃業者得領回車輛牌照或車輛而不影響其營運之實務處理,即租賃業者對承租人於事前簽訂有具體租賃契約,明確載明告知不得違反條例第43條規定行為,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租賃業者對承租汽車駕駛人違規行為有任何故意、過失,並於事後即向法院對承租人提出損失賠償訴訟者,即得向處罰機關申請領回車輛牌照。另本部為達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除將賡續透過道路交通安全體系加強宣導駕駛人建立正確之駕駛觀念,並持續宣導汽車所有人落實善盡其車輛管理責任,以避免該等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違規行為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