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債務仍在法定債限範圍內 (一)馬總統上任迄今,截至本(101)年8月底止,中央政府債務增加12,101億元,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4兆8,745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NP平均數比率為35.6%。明(102)年度中央政府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案數為5兆2,691億元,占前3年名目GNP平均數比率為37.1%,均仍在公共債務法40%法定債限範圍內。這些新增的債務,全係用於資本支出及政府重大公共建設,以帶動經濟成長。又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財政赤字占GDP比率,亦從98年度金融海嘯之高峰3.5%,逐漸下降至99年度之3.0%、100年度之1.9%、101年度之1.6%,及102年度預估之1.5%,年度舉債金額已大幅下降。 (二)積極研擬債務管控措施 為有效控管債務餘額,財政部業積極採行控制舉債規模、增加強制還本、減輕債息負擔等措施,以減緩債務增加速度;並配合「黃金十年」國家願景,追求賦稅公平與財政健全,業成立財政健全小組並持續推動相關賦稅與財政改革,財務策略包括:「財力資源多元化」、「政府理財企業化」、「租稅負擔正義化」、「地方財政最適化」及「公共債務極小化」,俾追求財政穩健,奠定國家永續成長。 二、潛藏負債並非公共債務法管制之債務 外界關切之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軍公教人員保險等各類社會保險之財務責任,係各主管機關就未來一定期間(如30年)內,基於各項精算假設前提及運算邏輯下推估而成,作為檢討基金運用收益率是否偏低,以及基金資產配置是否允當,以為評估應否調整提撥率或給付標準之參考,由於該等財務責任非屬立即支付之義務,各主管機關如透過費率調整、給付條件改變、經營績效之呈現等,即可改善各種社會保險之財務結構,將來未必成為政府之實質債務,不應與依法還本付息之實際債務混為一談。其與公共債務法管制政府融資行為所舉借之債務不同。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簡稱IMF)定義,政府債務不包括公營事業負債、社會保險未來給付義務等在內,政府保證及或有負債亦不計入政府債務,僅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各國均同。 三、潛藏負債已由本院主計總處充分揭露 (一)依據 貴院第7屆第6會期財政、內政、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業通過臨時提案,本院主計總處應於其網站揭露政府潛藏財務責任。本院主計總處於中央政府98至100年度總決算書及101年度總預算案中,業逐一列述外界關切之各類社會保險等財務責任項目及金額。 (二)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係屬地方政府之或有負債,宜由地方政府先行通盤檢討是否繼續保留後,分年逐步解決。繼續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由於將來需徵收,財源除經常收入外,亦可採用地政手段處理(如容積率移轉、區段徵收及以地易地等),亦不必然造成負債增加。且該等事項亦涉及地方自治,宜由地方政府本於施政需要及財政健全下全盤考量。 四、強化債務資訊揭露,落實全民監督 財政部除自94年度起每年定期公布各級政府前一年度公共債務自編決算數暨更新為審計部審定數,完整揭露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關普通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長、短期之自償及非自償債務資訊,以提升債務透明度,強化債務管制效果。另自100年10月底起,按月公布各級政府長、短期債務即時資訊。並協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101年7月份起,固定於每月10日於各地方政府網站首頁公告前一個月長、短期及自償性債務餘額暨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為方便各界查詢,財政部國庫署網站亦同步成立「最新地方政府債務鐘」專區,連結至各地方政府債務資訊公告網頁,並與該署各級政府債務資訊連結,將我國整體債務資訊更加完整公布,俾透過全民監督,提升財政自我負責精神,改善日益沉重之地方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