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貨運業係屬勞動基準法第3條所定運輸業,自該法73年8月1日生效施行之日起適用之。有關該業所僱用之駕駛人員其工作及休息時間等,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同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休息時間則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另依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前開延長之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另查,貨運駕駛人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又工作時間如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依該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18,780元,每小時103元。勞雇雙方約定之薪資應符合前開規定。 另查,由於貨運業之駕駛超時工作,除影響其個人安全外,亦將影響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本會至為重視,本年度已針對儲配運輸物流與汽車貨運業規劃辦理「儲配運輸物流與汽車貨運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督促業者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保障駕駛員勞動權益,對於違法之業者,除已要求立即改善外,並已交由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裁罰,未來將檢討持續辦理。另本會及勞動檢查機構一旦接獲勞工申訴,立即派員實施檢查,以維護勞工權益。至所舉貨車司機底薪低於基本工資之個案,建請進一步提供個案情形,俾便交付查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