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委員就警務人員非因公務而查詢一般民眾個人資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頒訂有「警察機關資訊安全實施規定」,針對員警查詢警政資訊系統中各項資料,如查詢密碼之管理、查詢紀錄簿之填寫及保存,予以規範,如違反該規定因而發生洩密,致觸犯刑事法令者,依各該法令查究處理。 二、該署又於99年7月27日函頒「警政日誌管理系統作業規定」,針對查詢條件異常、高查詢量帳號、單位查詢量排名、高風險違紀對象及職務上是否具備查詢之關聯必要性等辦理相關稽核,妥適進行資料綜合研析,發現可疑應予查處,以警惕違紀,查察不法。本項稽核作為及成效列入年度警政資訊督考重點評核要項,內政部警政署並將派員實施不定期專案督導,以嚴禁不當查詢個資及杜絕洩密情事發生。 三、每年年底定期檢視「警察機關資訊安全實施規定」,依資安情勢演進新增或修改不合時宜之規定,以期各警察機關於資安防護、稽核方面能有所依循,並將稽核作為及成效列入年度警政資訊督考重點評核要項。 四、各警察機關定期辦理資安教育訓練及利用各項集會加強宣導,增加各單位警察同仁資安意識之敏銳度,務使員警均能瞭解警察資訊安全實施規定,與需承擔之濫查個資及洩密責任,確保民眾個人資料安全,嚴禁不當查詢個資及杜絕洩密情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