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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2 案號 539
來函日期 101/10/04 發文日期 101/10/08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10063619 號
立法委員 王惠美 
辦理機關 內政部
業務別 警政其他
摘要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警務人員非因公務而查詢一般民眾個人資料之事件時有所聞,長此已久不但對警務人員之公信力形象傷害甚大,也影響政府之威信,甚至引發法律問題,更侵害民眾個人資料。主管機關在行政管理及稽查之改善效果不佳,以致公權力之公正性受到影響,特向行政院提
案由

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警務人員非因公務而查詢一般民眾個人資料之事件時有所聞,長此已久不但對警務人員之公信力形象傷害甚大,也影響政府之威信,甚至引發法律問題,更侵害民眾個人資料。主管機關在行政管理及稽查之改善效果不佳,以致公權力之公正性受到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員警以警用電腦連線戶政系統,濫查非因公務需要之個人資料,此一情形已存在已久。諸如查詢演藝人員或公眾人物個資,全國各地皆發生過員警查詢演藝界名人或新聞人物的事件,甚至曾發生查詢警政署長資料而遭到國安局關切的離譜事情。而查詢的個資若是因他人請託而記錄並對外洩漏,則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洩漏公務資訊或造成司法調查的不公,更嚴重傷害公權力行使之公正性。

二、警政署為非因公務需要查詢個資,據現行規定多僅處以申誡來處理,但違反程序規定查詢非公務需要個資的情形仍然持續發生,顯然現行管理及處置規範未能收到效果。由於法令付與警務人員權力得以因公務需要而查詢個人資料,乃出於其執行法律上保障人民之需要,若警務人員因此而濫權查詢一般人個資,反而是濫用公權力,更破壞法律保護人民之基本原則。

三、會不斷發生這樣侵害民眾權益的情事,顯然是部分警務人員之法治觀念薄弱,同時也可看出主管機關在相關規定仍有疏失,以致無法確實發現類似情形。本席以為,應加強對員警之法治教育,並強化現有稽核管理制度,強化管理以制止相關人員濫查個資之行為,建立合法程序之之公權力行使,以重建民眾對警政機關之信心。

說明 
內容

王委員就警務人員非因公務而查詢一般民眾個人資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頒訂有「警察機關資訊安全實施規定」,針對員警查詢警政資訊系統中各項資料,如查詢密碼之管理、查詢紀錄簿之填寫及保存,予以規範,如違反該規定因而發生洩密,致觸犯刑事法令者,依各該法令查究處理。

二、該署又於99年7月27日函頒「警政日誌管理系統作業規定」,針對查詢條件異常、高查詢量帳號、單位查詢量排名、高風險違紀對象及職務上是否具備查詢之關聯必要性等辦理相關稽核,妥適進行資料綜合研析,發現可疑應予查處,以警惕違紀,查察不法。本項稽核作為及成效列入年度警政資訊督考重點評核要項,內政部警政署並將派員實施不定期專案督導,以嚴禁不當查詢個資及杜絕洩密情事發生。

三、每年年底定期檢視「警察機關資訊安全實施規定」,依資安情勢演進新增或修改不合時宜之規定,以期各警察機關於資安防護、稽核方面能有所依循,並將稽核作為及成效列入年度警政資訊督考重點評核要項。

四、各警察機關定期辦理資安教育訓練及利用各項集會加強宣導,增加各單位警察同仁資安意識之敏銳度,務使員警均能瞭解警察資訊安全實施規定,與需承擔之濫查個資及洩密責任,確保民眾個人資料安全,嚴禁不當查詢個資及杜絕洩密情事發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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