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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2 案號 806
來函日期 101/11/16 發文日期 101/11/22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10073836 號
立法委員 黃昭順 
辦理機關 經濟部
業務別 營建其他
摘要就「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以下簡稱006688措施)承租轉承購價格重審機制問題
案由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006688工業區土地優惠承租(購)方案為近年來政府幾項有顯著成果之政策之一。針對目前經濟部與廠商就購地價格之認定、價格重行審查時機等爭議,現行法規雖有規定,然主管機關也非不得針對有疑慮之處,站在廠商的立場,考量廠商利益,與廠商協商並取得共識,建立一個完善機制,以利後續執行、共創雙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006688方案依經濟部所提供資料,創造4,020億的投資額以及8萬個工作機會,有一定之成效,且得先租後買之規定,有助於降低廠商設廠初期之成本,並也可以增加本土廠商根留台灣、持續投資之誘因。

二、現行廠商欲購買土地(建物)時,原則應以當時承租價為購買價,然而由於現值增加,主管機關便會以「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者」為理由進行重審,重審價格便經常超出廠商規劃,增加廠商負擔。且「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者」之規定,乃依不確定法律概念,相關法規皆未就和合理範圍訂定規範,讓廠商無所適從。

三、於國土整體規劃及有效利用國有財產的基礎上,若購買時現值與原審定承租價格確實差距頗大,則完全依照原承租價格標售,恐不免有圖利廠商、賤賣國土之嫌。但就廠商經營為出發,原本就是著眼於優惠租金及捯先租後購等誘因才願意投資,並創造產值及就業機會,在現今「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者」便得重審購買價金情況下,除了造成廠商無預期的增加成本,也容易讓廠商有受騙的感覺。申言之,各該工業區之現值增加,很大程度便在於這些廠商當初願意投資、努力經營,現在反而要承擔這樣的後果,顯有失公允。

四、本席建議,006688為近年來政府幾項有顯著成果之政策之一,在官方與民間業者共同努力之下才能獲致現在的成績。針對價格重行審查之爭議,現行法規確有規定也有其合理性,但主管機關也非不得針對現行法規有疑慮之處,儘速與廠商協商,站在廠商的立場,考量廠商最大利益,取得共識,建立一個完整的機制,以利後續執行、共創雙贏。

內容

一、006688措施係為減輕廠商購買土地及建廠所需成本而採行之優惠出租方式,第1、2年免租金,第3、4年租金打6折,第5、6年租金打8折,並可將租金抵售價,使廠商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土地,降低廠商土地使用成本負擔。

二、依據契約出租要點規範,轉承購售價按原核准承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基準審定。另依「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3條規定,土地或建築物為適用006688措施者,如因產業園區開發成本變動、產業園區用地經核准變更規劃、經濟景氣或地價變動,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重行審定。

三、依契約出租要點規範及上開辦法規定,經濟部工業局均得於地價變動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之情況下,重新審定租轉購之售價。該局刻正審酌符合相關法規、契約規定及保障廠商權益等原則,研擬因應改善方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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