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使用金諄共通性script可是您的瀏覽器並不支援

回清單 第 0 筆,共 0 筆  ,到第
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3 案號 103
來函日期 102/04/01 發文日期 102/04/15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20020403 號
立法委員 陳鎮湘 
辦理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
業務別 其他
摘要就死刑犯器官移植捐贈問題
案由

本院陳委員鎮湘,鑑於我國關於人體器官移植,雖然制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並經行政院衛生署訂頒「腦死判定準則」,應在合格醫院由合格醫師2人判定腦死後,才可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惟頃近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執行6名死刑犯,於去(101)年12月21日槍斃後,卻發生高雄長庚醫院「拒絕死囚器捐」情事,係因死囚器捐違反國際移植學會及國際腎臟學會共同發布「伊斯坦堡宣言」所揭示的國際醫學倫理,以及死刑犯槍斃死亡之司法相驗,不符腦死判定準則規定的程序。據此,顯然在人權議題上,我國對死刑犯器官之摘取,尚未與國際公約無縫接軌,而槍斃死亡之司法相驗程序,與人體器官移植的腦死判定準則,亦未盡切合。是究應如何才能達成死刑犯「遺愛人間」願望,並使苦等器官捐贈者得獲重生,而且能夠符合國際醫學倫理,創造三贏局面,亟待法務部協同衛生署整合研處,並向國際發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必須經其診治醫師判定死亡,而以腦死判定死亡者,並經衛生署訂定「腦死判定準則」,應該在合格的醫院,先經一定期間的觀察,並經合格的醫師2人,共同進行2次,間隔4小時,而且程序完全相同的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均符合腦幹反射消失及無自行呼吸,才可判定為腦死。不論是因病死亡或執行槍決死亡,均應依據以上嚴謹的程序、步驟,始可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

二、死刑犯在槍決前,有捐贈器官之意願者,依照法務部訂頒「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應簽署同意書,如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者,並應經其中1人書面同意,第3條規定得採射擊頭部之方式槍決,及第5條規定槍決20分鐘後,經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判定死亡執行完畢,始移至醫院摘取器官。

以上規定似在保持器官之可用及新鮮,惟是否符合腦死判定準則所規定的嚴謹腦死判定程序、步驟要求?不無商榷之處!

三、國際移植學會與國際腎臟學會在2008年邀集超過150個代表全世界科學界與醫界、政府官員、社會學者及倫理學家,在伊斯坦堡舉行高峰會議,共同發布「伊斯坦堡宣言」,禁止非倫理的醫療,禁止器官非法買賣,也不得藉威脅、任何強迫或濫用權力取得器官,而許多作為或陋習導致弱勢個人例如窮人或犯人成為活體捐贈者,顯然違悖禁止器官非法買賣之意旨。因此國際醫學界普遍認同:國際性醫學期刊拒絕刊登使用死刑犯器官移植的相關論文,而移植死刑犯器官的醫師也難以擔任國際性醫學組織的幹部。

四、國內醫學界對高雄長庚醫院拒絕死刑犯器官捐贈的反應:

(一)拒絕死刑犯器捐,移植逾時,法務部稱可惜(2012.12.25自由時報B3版)

法務部政次陳守煌表示,高雄長庚醫院未事先拒絕,致超過8小時器官移植準備時間,非常可惜,讓許多等待移植的病人希望破滅。就此,該院回應指出:由於受刑人捐贈器官,在學術倫理及國際主流人權觀念多所爭議,為避免傷害我國國際形象,故放棄移植。

(二)死刑犯器捐,醫院意願不高(2012.12.21中央社台北報導)

1.財團法人器官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表示,伊斯坦堡宣言禁止利用死刑犯的器官,國內移植器官醫師都應重視。這次執行的死刑犯北、中、南各有1名想要捐贈器官,不過從事移植器官醫院的移植團隊持保留態度,沒有很想要的意願,這仍有許多倫理與價值觀的考量。

2.器官捐贈協會秘書長吳英萊表示,目前國內等待器官捐贈者約有8000多人。死刑犯被槍決,代表罪惡的結束,而捐贈器官是愛心的起頭,社會應該多予相互尊重。

(三)蔡甫昌、王水深:死刑犯器捐-倫理大考驗(2013.1.13中國時報)

1.器官捐贈須符合「死亡捐贈者法則」,世界醫師會主張死刑犯因為受到監管,無法真正自由且知情的同意,而且可能受到脅迫,因此反對死刑犯器官捐贈。

2.依據法務部「執行死刑規則」死刑犯欲捐贈器官,得對其頭部太陽穴槍擊,20分鐘後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宣布死亡,並儘快移送醫院摘取器官,槍擊頭部是為了保存重要的移植器官,但不能確保符合腦死的判準。

3.判定過程,要求2次神經醫學檢查,須相隔4小時,檢查內容包括了3大項鑑定標準,這些檢測項目無法在槍決後逐一確認,無法由合格的神經科醫師採用國際標準判定腦死,不符醫學上的死亡。

4.當死刑犯從刑場移到醫院進行器官摘取時,未完成的處決,接著在醫院的手術房進行,由移植醫師來完成,違背「死亡捐贈者法則」,導致如此瘋狂恐怖的畫面。

註:蔡甫昌為台大生醫暨科技倫理法律與社會中心主任,曾參與「伊斯坦堡宣言」之制訂。

王水深為台灣移植學會理事長及台大醫學院心臟外科教授。

(四)死刑犯器捐-醫界:國際質疑為移植而槍斃(2012.12.23聯合新聞網)

1.6名死刑犯伏法,僅有1人完成器官捐贈,國內移植醫師說,我國死刑犯器官捐贈面臨國際質疑,以為司法為配合醫師移植,增加槍斃執行,或醫師不能以死刑犯器官研究發表論文,醫界常在拯救垂死病人與壓力下兩難。

2.正常人可以捐贈器官,為何死刑犯不可以?亞東醫院朱樹勳院長指出,他執行死刑犯心臟移植,曾接獲許多國外人士來信抗議,認為我國司法可能為配合醫師移植器官,增加槍斃執行。「誤會大了」,他強調外國人不了解我國死刑犯因愧對社會,想器捐贖罪等宗教理由,他都回信解釋我國不可能做這種事情。

3.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說,全球只有我國和中國大陸使用死刑犯捐贈器官,國際移植學會規定,研究若用到死刑犯器官,就不能發表論文。大陸據傳部分死刑犯並非自願,我國卻非如此,醫界應為此向國際社會辯護。他表示若合法且符合死刑犯意願,則不反對器捐,國內政策若允許死刑犯器捐,就應有勇氣向國際社會表態。

4.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李董事長說,死刑犯執行完死刑,不易比照一般腦死判定流程,曾有死刑犯槍決後,送到醫院還會動,醫師常不易劃下那一刀,內心掙扎,因此不願接受死刑犯器官。

五、總之,死刑犯器官之捐贈移植,牽涉醫學、倫理與法律,爭議性頗高,亟待法務部協同衛生署整合研處,俾能達成死刑犯自主意願,並使苦等器官捐贈的垂死病人得獲重生,而且符合國際醫學倫理,創造三贏局面。

內容

一、器官捐贈來源不分種族、身分等,凡器官符合醫學之捐贈條件,即可依捐贈者或其最近親屬之意願,進行器官捐贈程序。我國近年並無主動向受刑人勸募器官或宣導器官捐贈意願之情形,惟基於尊重受刑人之意願及人權,只要在確定沒有買賣器官、強迫捐贈等情事下,對於自發性表達願意捐贈器官回饋社會且符合器官捐贈條件者,衛生署及相關醫院均審慎恪守人權與倫理規範,協助完成其心願。

二、死刑犯判決確定後,法務部即會調查其是否有捐贈器官之意願,並依「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規定,由死刑犯簽署同意書,如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者,並應經其中1人書面同意。死刑執行時,依同規則第3條規定,採射擊頭部之方式槍決,以及依第5條規定,槍決20分鐘後,經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判定死亡執行完畢,始移至醫院摘取器官。

三、衛生署業提供全臺各區(北、中、南、東)主要器官移植醫院之聯繫窗口予法務部,請其轉知所轄執刑監所,於必要時,得儘早聯繫該區內有意願承接個案之醫院,得以快速與器官移植醫院取得聯繫及協調器官捐贈程序,以利相關作業之進行。

四、衛生署刻正研擬「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納入世界衛生組織(WHO)「人體組織、細胞及器官移植指導原則」、世界醫學會(WMA)「人體器官組織移植聲明」及伊斯坦堡宣言之精神,將明定禁止對受刑人進行器官勸募活動。

附件 
回清單 第 0 筆,共 0 筆  ,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