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健身中心消費者權益,教育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委會,以下簡稱體育署)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7條規定,訂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契約書範本供業者及消費者參考,發函各地方政府轉知轄區業者知照,以及刊登體育署網頁供民眾閱覽。為使消費雙方有所依憑,現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契約中有關會員人數揭露、起訖時間、費用金額、付款方式、服務內容、使用設施、個人教練課程轉讓、契約終止及其效果、契約到期通知、會員權暫停或轉讓、業者通知義務及履約保證等各項細節予以適當規範,以確實保障健身中心消費者權益。 二、關於知名健身中心之定型化契約疑涉違反前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致其被申訴案居高一節,經查該公司被申訴案件多數導因於接收加州健身中心所留存之消費糾紛案件,其餘申訴案則因該公司未符合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分別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本(102)年1月4日及2月2日邀集地方政府消保官、中央主管機關體育署及該公司共同商議如何有效減少消費爭議案件,並請該公司提出解決措施;目前體育署刻正審核該公司之新版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關於王委員建議向法院訴請健身業者停止違規行為部分,倘該健身業者確有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地方政府除可依消保法第5條消費資訊應公開透明之規定,公布該業者之名單外,亦可依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之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之規定,處以罰則,以達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 四、行政院消保處為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得以落實執行,已研擬消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召開相關公聽會及修法會議,刻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開會議審查中,俟完成審查並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即送請貴院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