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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4 案號 672
來函日期 102/12/27 發文日期 103/01/15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20080946 號
立法委員 黃昭順 
辦理機關 內政部交通部
業務別 公路
摘要就設置自行車專用道相關問題
案由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自行車通勤愈來愈夯,不僅自行車上人行道,連騎樓內也見自行車通行,籲請政府應審慎研議「自行車專用道」,以確維行「人」及「車」安全。以人、車共行車道來增加自行車道長度,是沒有遠見的偷懶做法。為解決交通巔峰時間壅塞,歐美國家都會區都傾力規劃大眾運輸系統,以求都會區通勤不需使用私人運具的目標;自行車通勤,當然也是解決市區交通問題的方法之一,但是當交通尖峰時刻馬路上盡是爭道的自行車騎士時,那也會是另一種夢魘,鑑此;都會區內自行車必須限量;法國巴黎實施公共自行車制度,就是希望騎士都使用公共運具,而不是每人都去買一台車;但公共自行車要如自用車般方便取用,就得廣建租賃站;另外則就是廣建自行車道,可讓自行車騎士也有幹道可行。但是自行車畢竟仍具備「車」的條件,主管單位應闢出自行車專用道,人車共行的權宜之計並不適當。自行車幹道如能建立,再配合增設自行車租賃站,以公共自行車通勤應比公車更有效率,當有助於巔峰時間交通壅塞改善,及人、車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自行車通勤節能減碳並可健身,尤其是市區交通紊亂空氣汙染嚴重,更是全球都會趨勢,自行車通勤是上班族或學生要將腳踏車成為交通工具,成為每日生活的一部分,因此要實施都會自行車通勤,必須先有嚴密交通規劃。但事實上腳踏車通勤最重要的元素即為自行車道,如無專用車道,自行車通勤根本是治標不治本,甚至交通壅塞改善成效還未見,自行車交通事故反日漸頻仍。

二、道路上的交通工具必有路權,內政部警政署決定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確規範自行車也有路權,未來自行車除了可行駛自行車道、慢車道,一般道路上將有「隱形車道」,只要距邊線、側溝、停車格外一公尺內,都是自行車合法路權;但是這只是「理論車道」,距馬路邊線、側溝一公尺距離內,會是什麼樣的行車環境?騎腳踏車通勤儘管好處多多,民眾最關心的還是安全問題,都會區交通混亂有目共睹,如果讓以人力前進速度最慢的腳踏車,混在都會現的車陣中,與卡車、公車、計程車及摩托車爭道,有誰放心將自己在學的兒女及上班的家人,在這樣的環境中通勤?

三、已開發國家早就了解都會交通無法滿足所有運具,要解決這個難題必須排出優先順序,既然交通建設是為了人而存在,勿庸置疑人必須排在第一位,而車輛尤其是私人車輛,就得依序往後站,歐美許多都會區主政者,早就傾力規劃大眾運輸系統,以求都會區通勤不需使用私人運具的目標;在達成目標後就開始「懲罰」私人運具,採取的行動包括:限制私人車輛進入都會區、收取進城費、提高市內停車費等。

四、自行車通勤,當然也是解決市區交通問題的方法之一,但是自行車不是沒有交通問題,交通尖峰時刻馬路上盡是爭道的自行車騎士,也是一種夢魘。鑑此都會區內自行車必須限量;法國巴黎實施公共自行車制度,就是希望騎士都使用公共運具,而不是每人都去買一台車;公共自行車要如自用車般方便取用,就得廣建租賃站,巴黎兩萬輛公共自行車,就設了一千五百個租賃站,三百公尺之內必可找到存取地點;另外就是廣建自行車道,可讓自行車騎士也有幹道可行。換言之;大都會欲推動自行車通勤,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建立自行車道,現今若將自行車視為行人,不僅自行車上人行道,連騎樓內也見自行車橫行,但是自行車畢竟仍具備「車」的條件,單位應闢出自行車專用道,人車共行的權宜之計並不適當。

內容

一、按「公路法」及「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分別為交通部與內政部,在地方為各地方政府。針對公路及市區道路之自行車道設置部分,交通部與內政部已分別訂有「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供各道路管理機關辦理道路規劃、設計及改善之依據。另為推動建置市區自行車良善之騎乘環境,內政部修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訂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將適當縮減車道寬度納入考量,並針對自行車與車道人行道如何區隔訂定專章規範,作為各地方政府辦理市區自行車交通環境規劃設計之參考。此外,內政部亦配合國家節能減碳政策及人本、綠色交通運輸之推動,自民國96年起增設自行車道相關補助機制納入「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優先補助,並陸續完成「市區道路人行與自行車空間改善策略暨鋪裝材料技術研究」及「市區自行車道規劃設計模式及效益評估機制之研究」等相關手冊與研究報告,供各地方政府作為辦理市區自行車交通環境規劃設計、施工維護及效益評估等作業參考依據,以保障自行車行之安全,並提升市區道路交通運輸品質。

二、為塑造適合自行車使用之整體交通環境,政府仍需檢討相關交通法規及大眾運輸之配合,並就路網、管理法令、公路系統建設、號誌標誌進行通盤檢討與規劃,同時建置相關配套,提升自行車使用率與路網,俾以建立完善、安全之自行車使用空間與路網。內政部後續仍將配合行政院整體環境與能源政策及交通部之自行車政策、自行車管理及相關法令、大眾運輸發展及機動車輛管理等交通整體政策積極執行與持續推動,並全面推廣、建構以自行車、步行等低污染運具為輔之都市環境。

三、為更完備自行車規範與交通安全,交通部於100年12月22日修正施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已就自行車等慢車行駛於道路之運行時應遵守之規定,如起駛前、行駛車道、超車、讓車及交岔路口行進轉彎等行車明確規範。該規則第124條第3項規定,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如道路管理機關無設置標誌或標線之情形時,應依該條第3項第1款及第2款分別針對在劃設之慢車道及單行道之情形規定行駛。另為推動公共自行車制度,廣設自行車租賃站,有助提高自行車之周轉使用率,行政院環保署已針對公共自行車計畫給予補助,鼓勵各地方政府設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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