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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4 案號 81
來函日期 102/09/27 發文日期 102/10/17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20061131 號
立法委員 林國正 
辦理機關 內政部法務部
業務別 交通執法仲裁法規
摘要就防制酒駕問題
案由

本院林委員國正,由於接連幾宗具指標性的酒駕傷人或致人於死的案件發生,喚醒國人要求修法加強酒駕取締,並重懲酒駕者的一致共識,本院雖立即即配合修法三讀通過加重酒駕及肇逃刑責,然而酒駕取締及移送案件未見減少,酒駕傷人或致人於死之事故仍一再發生。然而現行政府對酒駕事故採行之措施主要為加強臨檢取締酒駕及重典嚴懲,僅是事後的懲罰,並無助於防止酒駕再發生。因此,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單位應針對酒駕問題儘速進行全面性的檢討,評估進一步採取酒駕事故預防行動,宣導並推動社會佈建預防性安全網,藉由全民力量共同來偵測預防酒駕事件,以落實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去年4月25日高雄市發生葉少爺酒駕事故,造成李幸蓉女士慘死,丈夫許明義先生不吃不睡3天後猝死,獨留8歲孤女之慘事。今年5月28日台大曾御慈醫師遭酒駕者撞死,31日晚間立法院,立即三讀通過加重酒駕及肇逃刑責修正草案,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和肇逃,也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13日開始實施。

二、現行政府採行之措施主要為加強臨檢取締酒駕及研擬修法以重典嚴懲,事實上,這兩項都不是『矯正措施』;60年前美國管理大師戴明博士提出「品質不是檢驗出來的,品質是製造出來的」之名言,臨檢取締酒駕其實只是一種抽樣檢驗,酒醉駕駛人極可能在未遭受臨檢前即已造成不可挽回的過失,飲酒駕駛人亦可能遭遇臨檢、酒精濃度符合而放行,但隨後因身體微醉、視線搖晃、精神恍惚、喪失判斷力,駕駛不穩而肇事。

內容

一、為有效防制酒駕,法務部已責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訂定酒駕再犯之發監執行標準,並於本(102)年6月26日通函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作為是否對酒駕再犯案件准予易科罰金之標準;另訂定酒駕事件處理原則,函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妥適處理酒駕案件,期藉由公平嚴正執法,達到預防再犯之社會防衛目標。該部嗣於本年8月7日邀集內政部、交通部等召開「預防酒駕再犯及建立跨部會網路平臺可行性研商會議」,就事前預防部分,從學校與監所及社會教育宣導、動力交通工具預防酒駕設備、警察預防性執法等面向,提出8項跨部會具體分工作法建議,對於已觸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而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者,評估應以附條件方式課以包括接受法治教育、配合酒駕防制宣導、成癮治療等各項義務,以及對已入監執行之酒駕收容人,實施「3+1階段性處遇措施」。另該部亦將依具體案件累積之實務經驗,持續評估及改善各項預防措施,以降低酒駕之犯罪率。

二、為發揮交通執法效能,內政部警政署除通令各警察機關針對轄區相鄰易發生酒駕及易肇事路段、時間及車種,彈性規劃聯合稽查勤務,推動區域聯防機制與強化機動巡邏攔檢外,並推動下列相關作為:

(一)訂頒專案計畫,每月統一律定2次「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各警察機關再自行規劃2次以上之取締酒駕勤務,以持續防制酒駕交通事故,經統計本年1月至8月與101年同期相較,取締酒駕違規件數減少8,929件(-10.19%),死亡人數減少89人(-35.04%);另刑法第185條之3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施行後,經統計本年6月至8月與101年同期相比,取締酒駕違規件數減少1萬2,925件(-31.32%),死亡人數減少37人(-47.44%),顯見修法後違規取締件數及酒駕肇事死亡案件已有成效。

(二)落實督導考核,結合年度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年終視導,聯合督考各警察機關,檢核各項勤務規劃部署及肇事防制作為,提升執行成效;同時,為使地方首長重視酒駕之嚴重性,每半年並函送各地方首長「酒駕肇事死亡人數與違規取締件數分析統計表」,建議透過道安會報機制,結合各方資源及力量共同防制酒駕。

(三)全面加強宣導預防酒後開車,除通函各警察機關辦理相關宣示活動外,並邀集轄內餐飲職業工會、餐飲業者、計程車工會、停車場管理業者等辦理防制民眾酒駕宣導座談會,擴大宣導效果外,同時倡導「事先預防重於事後取締」理念,以及針對各節慶連續假日,國人飲酒頻率較高之時機,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取締酒駕執法與宣導措施,加強防範酒駕肇事發生;透過各地方道安會報力量,協請相關業者餐廳門口或內部適當處所設置「酒後不開車」相關宣導標示牌,宣導「指定駕駛」及「善用大眾運輸工具」觀念,與提供代叫計程車等服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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