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就本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於本(102)年9月同意台灣電力公司執行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之熱測試作業,致核一廠高階核廢乾式貯存槽露天方式暴露在外,另擔憂核廢料之「乾式(暫時)貯存場」將變成「最終處置場」之疑慮,要求本院應立即協調並責成相關單位讓核廢貯存場所周邊之地方居民實質參與決策過程,且在未取得共識前應即刻停止核一、核二之高階核廢露天乾式貯存場興建啟用工程計畫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能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對於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在興建、試運轉及運轉階段,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物管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嚴格執行安全審查及檢查等作業,以監督台電公司確保施工品質及營運安全(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管制流程圖網址:http://www.aec.gov.tw/webpage/control/waste/images/saf5-1.gif)。 二、本會對於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的輻射防護安全要求,是採用最嚴格的標準,即設施周界一般民眾之輻射劑量設計限值,每年不得超過0.05毫西弗,約相當於照射胸部X光的劑量範圍,比搭乘飛機往返美國西岸一次的0.09毫西弗還低,僅為國內輻防法規一般人年劑量限度1毫西弗的1/20。 三、不論是採室內或室外貯存方式,此兩種型式貯存設施的設計在遭遇異常狀況、意外事故或假想天然災害時,貯存設施之結構、熱傳、屏蔽、核臨界、密封或輻射防護等,均能維持足夠的安全餘裕,皆能符合設施的相關法規要求,可確保環境品質與民眾健康。 四、2013年9月止,美國共已啟用69座乾式貯存設施,分布在全美34州,另有9座正在申請中。至2013年9月止,美國已有68,541束用過燃料移至乾式貯存設施。美國除貯存窖外,其它三種貯存方式(包括金屬護箱、混凝土護箱、混凝土模組)均採用室外貯存。 五、本會對於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之運轉執照之有效期,依據物管法施行細則(27條)規定最長為40 年,不會做為最終處置場。 六、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70次會議決議,就「核能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及「核能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決議「開發單位應依承諾用過核燃料應於本計畫設施使用40年後移出,且本中期貯存設施不得轉作最終處置場所」。 七、本會已要求台電公司參照美國藍帶委員會建議,研究規劃未來乾式貯存設施執照到期之因應替代措施,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第二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結束時,若無法依時程順利提出候選場址,則應參酌美國藍帶委員會對美國能源部的建議方式,於2029年啟動集中式乾式貯存設施之場址選擇,以確保乾式貯存設施的用過核子燃料可以移出。相關規劃已要求台電公司應於2014年修訂高放處置計畫時增列。 八、為監督核一乾貯設施之建造工程並提供地方居民實質參與,本會辦理「民眾參與訪查活動」,定期邀請新北市政府、石門區公所及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環保團體及學者專家等20位代表,實地訪查核一乾貯設施工程品質之監督現況,並聽取訪查人員的建言,以確保設施興建品質,截至102年10月已辦理8次訪查活動。本會並於101年10月18日辦理核一乾貯設施諮商會議,邀請經濟部、環保署、衛生署、新北市政府、石門區公所、核能安全及健康風險專家、民間團體及權益關係人代表,就核能安全及健康風險議題專家會議共識事項之辦理結果進行諮商。本會積極透過地方民眾實質參與過程,督促台電公司做好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作業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