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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4 案號 242
來函日期 102/10/23 發文日期 102/10/30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20066392 號
立法委員 賴士葆 
辦理機關 經濟部
業務別 國營事業
摘要本院賴委員士葆,數度接獲人民陳情,有關台電公司契約用電服務爭議,由於一般家用電大多以表燈計價,但是包括學校、機關、社區等單位公共用電,則需另以「契約容量」與台電訂立基本收費,超約時則發生有罰款意味之「超約附加費」,費率有時高達數倍,雖然台電公司提供「臨時用
案由

本院賴委員士葆,數度接獲人民陳情,有關台電公司契約用電服務爭議,由於一般家用電大多以表燈計價,但是包括學校、機關、社區等單位公共用電,則需另以「契約容量」與台電訂立基本收費,超約時則發生有罰款意味之「超約附加費」,費率有時高達數倍,雖然台電公司提供「臨時用電」申請服務,以因應各機關臨時大型活動之需求,卻因為第一線服務所人員專業度不足,導致未提供充分資訊給申請者,發生申請臨時用電者仍遭高額罰款之爭議,而學校、機關又必須受預決算之限制,對於爆增之罰款,而產生經費問題;類似爭議一再發生,顯見台電公司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經濟部所屬公營事業之台電公司,自訂營業章程與營業規則,並與消費者進行契約約定,由於費率及電力專業等資訊對稱經常不足,以致違反權利義務未能平衡的消費者保護原則之消費爭議不斷發生,因此建請經濟部對此提供以下改善方案:

(1)請台電公司針對全國高、中、小學,有關過去3年之「超約附加費」收取,提供縣市別之統計數據。

(2)上述所收取之費用,其運用方式提出說明。

(3)針對受理學校等機關申請契約容量變更、臨時用電等變更需求時,台電公司等公營事業之客戶服務流程予以檢討改善,應加入專業諮詢或現場勘察等評估,使消費者除計費規定外,尚需了解設備安全等資訊。

(4)以上建請方案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內容

賴委員就台電公司在電力費率資訊與消費者之間資訊不對稱,導致發生契約用電服務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 台電公司為預防用戶用電超出其申請容量可能導致之供電安全問題,須額外準備供電容量因應。因額外設置的供電設備使用機會相對較少,致超約用電需分攤的費用相對較高,而需加計1至2倍基本電費,故超約用電所加計之基本電費在於公平反映供電成本、預防系統超載以及維護大眾供電安全。加計基本電費之計費機制亦通行於美、法、韓及日本等國,其中日、韓及美國部分電業對超約用電計收12倍之基本電費,我國超約用電計費方式與各國相較已屬低廉。

二、 台電公司為減輕學校用電負擔,已針對學校放寬超約用電計算方式,允許學校有5%的彈性空間可免加計費用。學校若有舉辦臨時性活動如畢業典禮、運動會、校慶等短期需額外增加用電之情形,可申請臨時用電,暫以提高契約容量之方式避免超約用電;惟對於常態性之器具用電增加,則應適度調高契約容量,才能有效減輕電費負擔。

三、 台電公司為協助各縣市國中小學解決水電費不足問題,前依教育部「各縣市國中小學水電費不足協商會議」決議,均派員參與各級學校用電輔導小組或配合出席校務會議以協助解決用電問題,並函請各區營業處派員主動洽訪轄區內各級學校,加強宣導節約用電、輔導用電管理,以減輕學校電費負擔。

四、 台電公司已於97年12月18日及本(102)年8月20日再函各區營業處重申於受理學校申請用電或應學校要求派員專訪提供相關用電諮詢服務時,應詳予說明相關計費規定,提醒學校審慎評估相關設備裝用情形以申請適用之契約容量,並留意實際用電情況,避免實際用電超過契約容量。

五、 經濟部已責成台電公司就全國高、中、小學過去3年收取之「超約附加費」統計數據、運用方式以及客戶服務流程等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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