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委員就台電公司在電力費率資訊與消費者之間資訊不對稱,導致發生契約用電服務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 台電公司為預防用戶用電超出其申請容量可能導致之供電安全問題,須額外準備供電容量因應。因額外設置的供電設備使用機會相對較少,致超約用電需分攤的費用相對較高,而需加計1至2倍基本電費,故超約用電所加計之基本電費在於公平反映供電成本、預防系統超載以及維護大眾供電安全。加計基本電費之計費機制亦通行於美、法、韓及日本等國,其中日、韓及美國部分電業對超約用電計收12倍之基本電費,我國超約用電計費方式與各國相較已屬低廉。 二、 台電公司為減輕學校用電負擔,已針對學校放寬超約用電計算方式,允許學校有5%的彈性空間可免加計費用。學校若有舉辦臨時性活動如畢業典禮、運動會、校慶等短期需額外增加用電之情形,可申請臨時用電,暫以提高契約容量之方式避免超約用電;惟對於常態性之器具用電增加,則應適度調高契約容量,才能有效減輕電費負擔。 三、 台電公司為協助各縣市國中小學解決水電費不足問題,前依教育部「各縣市國中小學水電費不足協商會議」決議,均派員參與各級學校用電輔導小組或配合出席校務會議以協助解決用電問題,並函請各區營業處派員主動洽訪轄區內各級學校,加強宣導節約用電、輔導用電管理,以減輕學校電費負擔。 四、 台電公司已於97年12月18日及本(102)年8月20日再函各區營業處重申於受理學校申請用電或應學校要求派員專訪提供相關用電諮詢服務時,應詳予說明相關計費規定,提醒學校審慎評估相關設備裝用情形以申請適用之契約容量,並留意實際用電情況,避免實際用電超過契約容量。 五、 經濟部已責成台電公司就全國高、中、小學過去3年收取之「超約附加費」統計數據、運用方式以及客戶服務流程等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