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及身心障礙證明之作業流程,申請人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3張及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等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由公所確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及福利服務需求項目,並輸入管理系統後發給身心障礙鑑定表,由申請人依規定辦理鑑定。另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人得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二、有關規範申請人須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之目的,說明如下: (一)個案資料保護及管理:現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提供係以住籍合一為基本要件,身心障礙證明申請程序,係透過公所受理建檔,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身心障礙人口資料進行保護及管理,並據以規劃辦理各項福利措施。 (二)防止冒領保障權益:過往實務上時有發生社福黃牛協助代辦申請,甚至冒充至醫院辦理鑑定,再向申請人抽佣詐騙大筆金額,導致身心障礙者權益受害。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爰規範申請人應該檢具照片及身分證明文件,透過公所人員稽查,防止冒領代辦,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三、雖規範申請人須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惟倘若申請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領表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可彈性開放以通訊申請方式辦理,詳細辦理方式可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詢問。 四、至檢具3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之目的,係為確認身心障礙者樣貌及製作身心障礙證明使用,並無規範照片一定要比照身分證或護照之格式規定;惟倘身心障礙者確實無法外出拍照,亦可提供近期生活照片供縣市政府製作身心障礙證明。 五、又為協助身心障礙民眾提供3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本部社會及家庭署102年11月8日以社家障字第1020063093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無法外出拍照之民眾,除重申可提供生活照片外,亦可就近請村里長或結合其他資源協助家屬拍照,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民眾實際狀況提供必要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