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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4 案號 428
來函日期 102/11/21 發文日期 102/11/25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20072558 號
立法委員 邱志偉 
辦理機關 衛生福利部
業務別 身心障礙者福利
摘要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自去年7月起,原本永久有效的殘障手冊,效期縮短為最長5年,效期到了,要回到戶籍地領表辦理新手冊,還得繳交3個月的近照。這對已不良於行的領冊人及照顧重病人士的家屬,都非常不方便,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案由

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自去年7月起,原本永久有效的殘障手冊,效期縮短為最長5年,效期到了,要回到戶籍地領表辦理新手冊,還得繳交3個月的近照。這對已不良於行的領冊人及照顧重病人士的家屬,都非常不方便,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報載,申請鑑定規定要繳交3個月近照,但有些身障人士重病根本無法外出拍照,鑑定人員要求民眾拍照再裁成1吋的大頭照。然而,社福機關派員到宅鑑定,不就能掌握病人狀況了嗎?為何還要家屬自己拍照。應依個案需求通融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陳素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因涉及地方政府社福預算的統計與掌握,因此規定殘障手冊必須返回戶籍地辦理。此說法有待商確,並不會因在非戶籍地辦理,及納入該他地方政府,一樣可建檔於戶籍地。

內容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及身心障礙證明之作業流程,申請人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3張及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等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由公所確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及福利服務需求項目,並輸入管理系統後發給身心障礙鑑定表,由申請人依規定辦理鑑定。另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人得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二、有關規範申請人須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之目的,說明如下:

(一)個案資料保護及管理:現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提供係以住籍合一為基本要件,身心障礙證明申請程序,係透過公所受理建檔,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身心障礙人口資料進行保護及管理,並據以規劃辦理各項福利措施。

(二)防止冒領保障權益:過往實務上時有發生社福黃牛協助代辦申請,甚至冒充至醫院辦理鑑定,再向申請人抽佣詐騙大筆金額,導致身心障礙者權益受害。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爰規範申請人應該檢具照片及身分證明文件,透過公所人員稽查,防止冒領代辦,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三、雖規範申請人須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惟倘若申請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領表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可彈性開放以通訊申請方式辦理,詳細辦理方式可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詢問。

四、至檢具3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之目的,係為確認身心障礙者樣貌及製作身心障礙證明使用,並無規範照片一定要比照身分證或護照之格式規定;惟倘身心障礙者確實無法外出拍照,亦可提供近期生活照片供縣市政府製作身心障礙證明。

五、又為協助身心障礙民眾提供3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本部社會及家庭署102年11月8日以社家障字第1020063093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無法外出拍照之民眾,除重申可提供生活照片外,亦可就近請村里長或結合其他資源協助家屬拍照,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民眾實際狀況提供必要協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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