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對於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社會救助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而中低收入戶,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前述兩者家庭財產必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102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台幣1萬244元;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7萬50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320萬元。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萬5366元,動產限額每人以11萬25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480萬元。 二、我國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19,047元,每小時為新台幣115元。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2週84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三、民眾如持有,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四、事業單位如有給付民眾兼職薪資收入,即有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兼職薪資收入指給付給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繳納之。 五、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雖有考量到中低收入戶的部分,予以免扣除補充保費,但每人每月打工薪資高於新台幣1萬5,366元,卻未達基本工資新臺幣19,047元之民眾,在現今物價飛漲的年代,無奈必須增加兼職以應付生活開銷,其賴以維生之兼職收入,亦遭盤剝。 六、為體恤親勤打拚的民眾,本席要求政府修正相關條文,應就每人每月工資高於新台幣1萬5,366元,卻未達基本工資新臺幣19,047元之民眾,平時兼職收入,需課徵補充保費之部分,不予以課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