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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6 案號 103
來函日期 103/10/02 發文日期 103/10/17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30058776 號
立法委員 黃昭順 
辦理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務部衛生福利部
業務別 廢棄物管理
摘要就有毒廢棄物處理相關問題
案由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有毒廢棄物之處理必須經過嚴謹程序,但不肖業者罔顧大眾利益任意傾倒,籲請有關單位應加強稽查依法嚴辦,讓不肖業者不敢肆意鋌而走險。所有不需要的東西通稱為廢棄物,大致可分為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物,台灣地區有害廢棄物生產量極為可觀。不同的廢棄物處理方式也有差別,例如一般廢棄物由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處理,但事業廢棄物必須依法申報,對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都應嚴格監控,以避免事業廢棄物到處流竄,對環境造成危害,通常委由擁有證照的合法業者,進行減廢與處理。但由於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尚未上軌道,處理又成本相當高,很多事業單位不願花錢按照規定處理,常「以多報少」、「隱匿不報」、「自行載運棄置」,因而產生諸多亂象。台灣過去三十餘年來,因事業廢棄物處置不當所形成的「不明廢棄物場址」,或已證實遭污染的土地,實應加強復育整治。爰此;本席建請政府環保、司法等有關單位除嚴辦傾倒有毒廢棄物的不肖業者外,亦應對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加強監督管理,以有效杜絕「假清除處理,真傾棄亂倒」的違法行徑,還給台灣這片土地一個乾淨空間,還給人民一個美好的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一直來在台灣各地除有嚴重之濫墾濫伐問題外,多處建地、農地開挖時,發現遭回填大量有毒廢棄物,亦對環境生態造成嚴重破壞。有毒廢棄物之處理必須經過嚴謹程序,但不肖業者罔顧大眾利益任意傾倒,這種行為令人髮指,有關單位應加強稽查依法嚴辦,讓業者不敢唯利是圖、知法犯法。

二、台灣地區有害廢棄物生產量極為可觀,其中最大宗的是有害性廢液,其次為污泥,包括有機、無機、油泥及含氰、含重金屬污泥,其處理技術較為困難。另有醫療院所產生的感染性廢棄物,其數量雖較少,但處理時出了紕漏,嚴重性卻不能小覷。面對如此龐大的有害廢棄物,台灣是否有足夠、合格的專業處理機構?從被舉發列管的「不明廢棄物場址」數量居高不下,可見答案是否定的。

三、以農地回填廢棄物的違法勾當言,在全台各地就屢見不鮮,有些不法砂石業者勾結貪婪的地主,違法開挖農地,出售土方、砂石圖利,將農地挖成「大峽谷」,再以廢土或各種有害事業廢棄物回填,對農地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因所埋藏的廢棄物一旦污染土壤與地下水,將遺害無窮。故而可以想見,良田一旦被倒入有害事業廢棄物,從此將陷於萬劫不復境地。

四、不同的廢棄物處理方式也有差別,例如一般廢棄物由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處理,但事業廢棄物必須依法申報,對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都應嚴格監控,以避免事業廢棄物到處流竄,對環境造成危害,通常委由擁有證照的合法業者,進行減廢與處理。但由於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尚未上軌道,處理又成本相當高,很多事業單位不願花錢按照規定處理,常「以多報少」、「隱匿不報」、「自行載運棄置」,因而產生諸多亂象。據了解,有照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所經手的事業廢棄物約四成未妥善處理,若加上無照的地下業者「只貯存,不處理」,每年未被妥善處理的廢棄物多到難以想像。

五、近幾年新造成或尚待查證的可疑污染場址,中央環保機關應會同地方政府積極採樣調查,一經判定污染型態與等級,即予以列管並限制土地用途。不可講言:農地大規模開挖及回填廢棄物,或常出現在較偏僻或「三不管」地帶,但本席以為;不可能神不知鬼不覺,只要政府有查緝決心,一定可以將其繩之以法。環保、司法等有關單位除嚴辦傾倒有毒廢棄物的不肖業者外,亦應對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加強監督管理,以確實且有效杜絕「假清除處理,真傾棄亂倒」的違法行為。

內容

一、為強化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管理,行政院環保署已於民國101年12月5日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全國處理機構應於廠內裝設監視系統,將廢棄物處理流程錄影並保存,且應於產品加註用途範圍,並自行切結將確實遵守「廢棄物清理法」妥善處理廢棄物,杜絕處理機構未依許可內容妥善處理廢棄物之情形。目前全國174家處理機構已完成監視系統之設置。

二、另為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就非法棄置案件之查察,行政院環保署相關作為如下:

(一)建置「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管理系統」及訂定管理規範,責請各地方環保機關落實棄置場址之巡查,並結合環、檢、警力量追查污染行為人,同時釐清棄置廢棄物之清理義務人責任,依法進行處分或追繳不法利得,並要求污染行為人或縱容非法棄置者確實清除所棄置之廢棄物。

(二)101年6月1日修正「地方政府辦理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巡查及通報作業流程」,規定列管場址地方環保機關應定期每2個月至少巡查1次,並依巡查責任區劃分一般巡查路線每2個月至少巡查1次,以及高潛勢遭棄置地點(熱點管理)每月至少巡查1次,並將巡查結果登錄於該署建置之「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管理系統(IDMS)」。另該署每2個月篩選各地方政府列管場址執行抽複查,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立即督促地方改進,且將地方巡查結果每2個月提報全國環保機關業務協調聯繫會報,以落實督導成效。

(三)各地方環保機關至102年底於該署「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管理系統(IDMS)」登錄持續列管之場址計253處,經該署環境督察總隊於本(103)年1月至9月巡查地方1,206場次,新增列管22處,完成清除辦理解除列管77處,目前有198處持續列管。另執行抽複查計227場次,其中發現7處(彰化縣5處、雲林縣及屏東縣各1處)有農、漁、牧行為,均函促地方環保機關會同農政機關辦理農產品追蹤調查;另2處場址(彰化縣、臺南市各1處)有新增營建廢棄物情形,亦已函地方環保機關依法查處及完成改善。

三、有關傾倒有毒廢棄物之督導管理,行政院環保署就各地方主管機關之廢棄物管制作為如下:

(一)地方主管機關自主性勾稽管制:為加強管理事業廢棄物,已啟動地方環保機關自主性勾稽稽查管制工作,由地方環保機關就列管事業申報之資料進行勾稽,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查察違規實情作為執法憑判,辦理相關違反規定之告發處分作業及輔導改善,以落實事業廢棄物流向管制。另於89年成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以電子化資訊管理系統掌握廢棄物產源及清理流向,促使事業機構重視並妥善清理其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該署並陸續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進行廢棄物產出、清運、處理等網路申報,實施至今,計列管3萬餘家產源,應提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以網路傳輸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等情形。

(二)清運機具之路徑監控:為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已函頒「清運機具裝置GPS勾稽稽查作業手冊」,供地方環保機關執行清運車輛GPS路徑之監控及勾稽稽查參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署並陸續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包括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另針對清運污泥、非有害廢液、營建廢棄物、煤灰、爐碴(石)等甲級公民營清除機構及乙級、丙級公民營清除機構為罐槽體式車體之清運機具,亦要求需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迄今約7,900輛清運車輛納管。

四、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行政院環保署已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範所管事業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後,應由再利用機構申報再利用/資源化產品流向。另該署刻正建置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強化再利用之資訊整合、許可申請與審查,以及再利用/資源化產品之營運紀錄申報等功能。目前包含該署計有10個部會已依上開規定,訂定該管事業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五、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及農產品安全與品質,避免地下水或土壤污染,行政院農委會每年均透過「農作物污染監測管制及損害查處計畫」,辦理田間食用作物重金屬污染監測,針對有害事業廢棄物棄置場址、污染控制(整治)場址及高污染事業工廠之毗連(鄰)農地,將其地上食用作物列為重點監測對象,另督促相關農田水利會加強巡查作業,以避免發生影響灌溉用水品質之情事。對於食用作物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重金屬限量標準者,該會即管制採收並剷除銷燬,防止流入市面,並補償農民損失。自96至本年8月31日共監測3,658件高污染風險農地之食用作物,其中237件食用作物鎘或鉛含量超過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均依程序通報環保機關檢測農地土壤、水質或空氣,追查阻斷污染源,以防範再發生或污染擴大情事。

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及第28條規定,醫療機構產出之廢棄物屬於事業廢棄物,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清除、處理機構處理。為輔導醫療機構妥善處理醫療廢棄物,衛福部每年均透過「污染防治計畫」辦理與環保法規、污染防治及處理技術相關之研討會、教育訓練及示範觀摩會,並邀請中央與地方環保機關講解最新環保法規及稽核之實務案例,提供醫療機構環保資訊,並建置「全國醫療廢棄物處理網」(網址:http://www.greenhosp.tw/medical/),將上開資訊置放於網站上,供醫療機構相關同仁參閱。另該部於醫院評鑑項目中,針對廢棄物處理,已訂有評鑑基準,包括:應置專責人員管理、實施廢棄物分類、減量活動及妥善處理廢棄物,以及備有主管機關之檢查紀錄、醫院改善措施及結果之相關資料紀錄等項目。

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偵辦環保案件,於100 年7月7日邀集行政院環保署及警政機關開會研商後,已訂定「檢察機關查緝環保案件執行方案」,鑑於該類犯罪具有專業度高且法令眾多、範圍廣大蒐證不易、犯罪樣態繁多及有暴利可圖致特權有力人士介入等特性,相關機關均指派專責人員偵辦、跨部會團隊分工合作查緝、發展科技化偵查輔助工具協助偵查,以瓦解集團犯罪,並查扣犯罪所得以杜絕犯罪誘因。自99年1月起至102年9月止,查獲環保犯罪案件每月平均新收之件數人數,由99年度33.25件67.5人至102年度為48件186.11人,每月平均提起公訴人數由99年度27人至102年度100.89人,已發揮一定查緝效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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