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管理,行政院環保署已於民國101年12月5日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全國處理機構應於廠內裝設監視系統,將廢棄物處理流程錄影並保存,且應於產品加註用途範圍,並自行切結將確實遵守「廢棄物清理法」妥善處理廢棄物,杜絕處理機構未依許可內容妥善處理廢棄物之情形。目前全國174家處理機構已完成監視系統之設置。 二、另為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就非法棄置案件之查察,行政院環保署相關作為如下: (一)建置「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管理系統」及訂定管理規範,責請各地方環保機關落實棄置場址之巡查,並結合環、檢、警力量追查污染行為人,同時釐清棄置廢棄物之清理義務人責任,依法進行處分或追繳不法利得,並要求污染行為人或縱容非法棄置者確實清除所棄置之廢棄物。 (二)101年6月1日修正「地方政府辦理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巡查及通報作業流程」,規定列管場址地方環保機關應定期每2個月至少巡查1次,並依巡查責任區劃分一般巡查路線每2個月至少巡查1次,以及高潛勢遭棄置地點(熱點管理)每月至少巡查1次,並將巡查結果登錄於該署建置之「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管理系統(IDMS)」。另該署每2個月篩選各地方政府列管場址執行抽複查,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立即督促地方改進,且將地方巡查結果每2個月提報全國環保機關業務協調聯繫會報,以落實督導成效。 (三)各地方環保機關至102年底於該署「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管理系統(IDMS)」登錄持續列管之場址計253處,經該署環境督察總隊於本(103)年1月至9月巡查地方1,206場次,新增列管22處,完成清除辦理解除列管77處,目前有198處持續列管。另執行抽複查計227場次,其中發現7處(彰化縣5處、雲林縣及屏東縣各1處)有農、漁、牧行為,均函促地方環保機關會同農政機關辦理農產品追蹤調查;另2處場址(彰化縣、臺南市各1處)有新增營建廢棄物情形,亦已函地方環保機關依法查處及完成改善。 三、有關傾倒有毒廢棄物之督導管理,行政院環保署就各地方主管機關之廢棄物管制作為如下: (一)地方主管機關自主性勾稽管制:為加強管理事業廢棄物,已啟動地方環保機關自主性勾稽稽查管制工作,由地方環保機關就列管事業申報之資料進行勾稽,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查察違規實情作為執法憑判,辦理相關違反規定之告發處分作業及輔導改善,以落實事業廢棄物流向管制。另於89年成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以電子化資訊管理系統掌握廢棄物產源及清理流向,促使事業機構重視並妥善清理其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該署並陸續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進行廢棄物產出、清運、處理等網路申報,實施至今,計列管3萬餘家產源,應提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以網路傳輸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等情形。 (二)清運機具之路徑監控:為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已函頒「清運機具裝置GPS勾稽稽查作業手冊」,供地方環保機關執行清運車輛GPS路徑之監控及勾稽稽查參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署並陸續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包括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另針對清運污泥、非有害廢液、營建廢棄物、煤灰、爐碴(石)等甲級公民營清除機構及乙級、丙級公民營清除機構為罐槽體式車體之清運機具,亦要求需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迄今約7,900輛清運車輛納管。 四、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行政院環保署已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範所管事業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後,應由再利用機構申報再利用/資源化產品流向。另該署刻正建置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強化再利用之資訊整合、許可申請與審查,以及再利用/資源化產品之營運紀錄申報等功能。目前包含該署計有10個部會已依上開規定,訂定該管事業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五、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及農產品安全與品質,避免地下水或土壤污染,行政院農委會每年均透過「農作物污染監測管制及損害查處計畫」,辦理田間食用作物重金屬污染監測,針對有害事業廢棄物棄置場址、污染控制(整治)場址及高污染事業工廠之毗連(鄰)農地,將其地上食用作物列為重點監測對象,另督促相關農田水利會加強巡查作業,以避免發生影響灌溉用水品質之情事。對於食用作物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重金屬限量標準者,該會即管制採收並剷除銷燬,防止流入市面,並補償農民損失。自96至本年8月31日共監測3,658件高污染風險農地之食用作物,其中237件食用作物鎘或鉛含量超過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均依程序通報環保機關檢測農地土壤、水質或空氣,追查阻斷污染源,以防範再發生或污染擴大情事。 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及第28條規定,醫療機構產出之廢棄物屬於事業廢棄物,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清除、處理機構處理。為輔導醫療機構妥善處理醫療廢棄物,衛福部每年均透過「污染防治計畫」辦理與環保法規、污染防治及處理技術相關之研討會、教育訓練及示範觀摩會,並邀請中央與地方環保機關講解最新環保法規及稽核之實務案例,提供醫療機構環保資訊,並建置「全國醫療廢棄物處理網」(網址:http://www.greenhosp.tw/medical/),將上開資訊置放於網站上,供醫療機構相關同仁參閱。另該部於醫院評鑑項目中,針對廢棄物處理,已訂有評鑑基準,包括:應置專責人員管理、實施廢棄物分類、減量活動及妥善處理廢棄物,以及備有主管機關之檢查紀錄、醫院改善措施及結果之相關資料紀錄等項目。 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偵辦環保案件,於100 年7月7日邀集行政院環保署及警政機關開會研商後,已訂定「檢察機關查緝環保案件執行方案」,鑑於該類犯罪具有專業度高且法令眾多、範圍廣大蒐證不易、犯罪樣態繁多及有暴利可圖致特權有力人士介入等特性,相關機關均指派專責人員偵辦、跨部會團隊分工合作查緝、發展科技化偵查輔助工具協助偵查,以瓦解集團犯罪,並查扣犯罪所得以杜絕犯罪誘因。自99年1月起至102年9月止,查獲環保犯罪案件每月平均新收之件數人數,由99年度33.25件67.5人至102年度為48件186.11人,每月平均提起公訴人數由99年度27人至102年度100.89人,已發揮一定查緝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