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本次「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將「其他混合五金廢料」調降為免稅,主要係考量減少國內相關產業對金屬物料進口之依賴,以及提高國內產業之競爭力,並未變更現行對於混合五金廢料之相關管理措施。為防範卑金屬廢料夾帶走私進口情事,海關將運用情資導向之風險管理機制,針對高風險廠商、貨品及來源地等因子,加強過濾篩選,列為重點查緝對象,並採用先進查緝器械加強查核。 二、查行政院環保署民國102年研議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外界存有開放有害廢五金進口之疑慮;為廣納各界意見,該署於本(103)年1月召開徵詢會議,針對各界所提意見,經審慎評估後,未再重啟修正公告,並無開放有害廢五金進口之情事。復查現行稅則號別第8112.92.22號「其他混合五金廢料」輸入規定為「MWO」及「551」,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之品項,且進口時應檢附行政院環保署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復依現行「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禁止輸入;另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口,係採個案審查許可制,輸入者須取得許可後,始得輸入。是廢棄物得否進口,係依環保法令規定辦理,並經主管機關嚴格審查,於取得許可後,始得輸入。 三、至顏委員所提「其他混合五金廢料」進口項目,政府規定大陸物品不准輸入,為何年年可從香港進口一節,經查輸入規定(代碼:MWO)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所稱大陸尚不包括香港,爰本項貨物於符合相關環保法規,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後,仍可自香港進口。另有關日本福島事件過後,進來臺灣之五金廢料增加,日本輻射五金是否暗藏其中一節,依該貨品之輸入規定,倘輸出國為日本且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註明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另檢附日本海關已用印之「輸出移動書類」,憑以報關進口。此外,為有效嚇阻並阻絕非法核、輻射物質之走私,臺美合作大港計畫相關偵測輻射之機器設備業移交我方維運,賡續偵測進、出口貨櫃。自日本福島核災以來,財政部海關對於來自日本之貨櫃均加強檢測,倘發現有受輻射污染之貨櫃,均通報行政院原能會依規定處理退運或除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