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江委員針對103年12月連續發生老舊公寓違建情形嚴重,一旦發生火災公安意外,將造成民眾嚴重傷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建築法第25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同法第86條:「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第96條之1:「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3、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均有明定。 二、為有效遏止違章建築的發生,本部已完成檢討修正「建築法」草案,明定違建人應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屆期未自行拆除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另外,罰鍰收入須成立基金,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使用,該草案已於102年6月12日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