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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6 案號 591
來函日期 104/01/14 發文日期 104/01/16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40002547 號
立法委員 江啟臣 
辦理機關 內政部
業務別 建築管理
摘要就老舊公寓違建管理問題
案由

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今年十二月連續發生因老舊公寓違建情形嚴重,一旦發生火災公安意外,將造成民眾嚴重傷亡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十二月連續發生因老舊公寓違建導致之火災公安意外,造成民眾因此傷亡,此事件中皆源自屋主將老舊公寓以木板隔間、裝修為套房後,私接水電、瓦斯管線,分租他人,收取租金。由於此類違建地基不深,加高加大後影響整體結構安全,而屋內裝潢、水電設備皆未通過消防安全檢查,空間狹小,逃生通路混亂,一旦發生地震、火災等災害,屋內住戶將難以逃生。

二、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全台違建高達六十萬九千多件,其中違建的緩拆戶部分,以新北市最多,達十四萬三千多件,其次是高雄市、台北市,台南市現有違建約八萬多件,列管待拆的將近三萬件,由於各縣市政府每年編列違建拆除預算有限,欲在短時間內清除現有違建,實為天方夜譚。

三、然將老舊公寓擅自改建隔間出租,坐收無本生意,罔顧人命者,地方政府不該坐視不管,應立即清查、拆除,同時處以重罰,而中央行政院應立即修訂建築法規,提高擅自違建、出租行為人之罰則,以收嚇阻之效。

內容

有關江委員針對103年12月連續發生老舊公寓違建情形嚴重,一旦發生火災公安意外,將造成民眾嚴重傷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建築法第25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同法第86條:「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第96條之1:「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3、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均有明定。

二、為有效遏止違章建築的發生,本部已完成檢討修正「建築法」草案,明定違建人應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屆期未自行拆除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另外,罰鍰收入須成立基金,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使用,該草案已於102年6月12日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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